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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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项目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项目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项目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项目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项目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项目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项目上应当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全面的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上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起重机械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使用部门周检、项目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员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做好记录上报项目领导。 第五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项目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项目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应迅速报告项目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三十条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项目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项目分管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项目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项目物机部部门提出。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物机部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编制:李彧豪 审核:刘龙太 批准: 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3日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的特种设备能得以正常运转,杜绝由设备管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提到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家、建设部规范所指的用于建筑施工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本制度所提到的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物资设备部、施工安全部,同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的监督。 第三章设备的采购 第四条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采购均根据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由物资设备部完成。 第五条凡采购特种设备均应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的评审,其评审要求如下: 1、审查生产厂家与其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产品的检测控制手段。 2、索取报提供产品的国家认可、核准范围内有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整机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3、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4、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可购买,且买卖 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 第六条特种设备采购完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至到场验收,以确认设备是否与生产厂家设备技术档案相符合,到场验收合格后,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凡大型设备投入使用前,均应由生产厂家进行设备调试、试运行,公司还应选派人员参加生产厂家的设备操作培训。 第三章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发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九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公司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公司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公司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施工安全部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公司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相关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安全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施工安全部必须组织相关专业的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法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无资格证人员一律不得操作特种设备。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 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施工安全部必须根据各项目部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进行现场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存在危险品及问题的,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如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安全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管理还应当适用于公司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施工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目录 1总则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3特种设备培训制度2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35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6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47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58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59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610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7 1总则 1.1特种机械设备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害,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贯彻执行国家、省、集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验收及试车。 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人员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8 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9向所属安监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特种设备培训制度 3.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3.5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3.5.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3.5.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5.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3.5.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3.5.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3.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3.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3.7.1新设备投入前,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2/8 操作培训。 3.7.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7.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3.8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4.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4.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4.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4.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4.5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周检、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4.6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4.7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4.8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4.9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4.10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5.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5.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 5.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 3/8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领导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5.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5.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5.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 5.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5.4.5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4.6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6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工作为设备管理提供资料,技术信息和考核的依据,是管好设备的基础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6.1有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6.2特种设备要有安全技术档案,并应逐台分别建档(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证、注册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设备重大维修修、改造的有关技术文件;(7)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3安全技术档案必须齐、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 4/8 6.4公司总工办负责保管和供应设备图纸、技术资料。 6.5设备迁移或报废,其档案均随设备调拨,设备报废后,首先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档案由公司档案保管员封存。 7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7.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部门派专人负责。 7.2每年年初由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7.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7.3.1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7.3.2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7.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综合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和使用部门。 7.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7.6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7.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7.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7.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8.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8.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8.2.1定期检查即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综合、采供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5/8 8.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8.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8.3检查内容: 8.3.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8.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情况。 8.3.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8.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8.3.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8.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8.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8.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8.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8.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8.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存档。 8.5隐患整改: 8.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使用部门负责人。 8.5.3使用部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 9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9.1总则 9.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9.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6/8 9.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9.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 9.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9.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9.1.7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9.1.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集团调度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9.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2.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9.2.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9.2.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9.2.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9.2.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9.2.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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