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规章规章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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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全面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同时不断提高节目质量,杜绝重大宣传责任事故,根据广播电视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台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现代化的多功能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有力的新闻舆论工具。市广播电视台的各项工作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始终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精办广播电视节目,为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台的根本任务和主要功能是。教育、鼓舞全市人民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鼓与呼。 第四条广播电视工作是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工作者是广播电视事业的生力军,所有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 第二章宣传工作纪律 第五条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以下宣传纪律: (一)要符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和政府方针政策。 (二)不得有损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三)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四)不得泄露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 (五)不得传播精神污染。 (六)不得播报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认为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 (一)牢固树立“政治家办台”的思想,正确理解、处理新闻报道中党性原则和人民性的关系,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准确、及时、广泛地同群众见面。 (二)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为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打造富裕创新生态文化幸福的我市,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准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以新闻形式搞变相广告。 (四)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以“促进工作、维护稳定”为出发点开展舆论监督,记者要以平和、平等的心态,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地进行采访报道。 (五)要严格遵守采访纪律,舆论监督采访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发稿要理智,把握好时机、分寸,注意报道的艺术,不能公开报道的要及时写成情况通报,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处理。 (六)不得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钱物。 (七)不得接受任何影响新闻报道和新闻内容的馈赠或宴请。 (八广播电视台规章制度汇编第2页 )不得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来决定新闻的取舍和播出的长度、位置。 (九)采编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和从事其它经营牟利活动。 (十)凡是违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本台以上管理规定,都必须严明纪律,认真查处。 第七条如发生重大政治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台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播音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播音水平,走采编播相结合复合型主持人的道路。 (二)调整、保证最佳播音状态,服装得体,语言流畅。 (三)严格遵守岗位时间,在当天节目没有通过审查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和卸妆。 (四)认真备稿,熟悉导语。 (五)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 (六)当日配音、出镜播音员下班后需保持通讯畅通,以防节目需要修改。 (七)不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私下调班换班。 (八)台内外各种其它主持、配音活动,须经台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不得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不得做广告。外单位借用,须经台长同意。 (九)违反以上规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新闻宣传领导责任制度 第九条本台宣传报道管理实行台长负责制,台长对全台宣传报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负责人。分管副台长为第二负责人,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宣传报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宣传报道工作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栏目负责人、采编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甚至党纪、政纪处分,屡次出现严重错误、情节及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的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严重官僚主义,对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松懈或放任自流,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心不强,把关失职,出现严重失误的;对出现的问题有意包庇、查处不力的。 (三)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播放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节目、文章和镜头画面的。 (四)播放违反党的民族、宗教等方面政策的节目、文章、镜头画面,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保密法规,造成严重泄密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置新闻宣传纪律于不顾,擅自播报不宜或不得播报的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播放格调低下,渲染色情暴力,片面追求猎奇和追求轰动效应的低俗内容吸引受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内部管理混乱、队伍建设措施不力,屡次出现虚假报道或严重失实报道,以稿谋私搞有偿新闻的。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的问题要迅速上报。 第四章节目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节目审查属于宣传把关管理,包括审稿、审片.所有自办播出的节目必须根据不同节目、不同情况,由不同层级负责人先审查后播出,未经审查的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第十三条节目审查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台所有自办节目一律实行对节目选题、脚本稿件、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的四项内容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新闻、社教、文娱类节目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即由节目(栏目)组长(责任编辑)、部主任、分管台长逐级审查签发。台长参与电视节目的审查,进行严格的把关。原则上实行文责自负,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的问题或特别重要的节目以及把握不准的内容要请示上一级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批评性报道或影响较大的曝光,要深入细致核实情况,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编辑和部门主任要严格把关,涉及敏感、重大问题的批评性报道需请示市分管领导把关。 第十七条公益节目、广告节目、电视剧(不包括引进部分)及其它节目,播出前由台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八条重大节目、纪念日和重大主题的晚会直播或录播之前必须将内容梗概、播出提纲和插播素材先由部门主任审查后送分管台长审批方可实施,并提前一天报总编办安排播出。 第十九条交流、购买的电视剧,由节目引进部门专人负责审看,并认真填写好审看登记表,播出部门凭审看登记表安排播出。交流、购买的新闻或专栏性节目,则由节目引进部门先专人负责审看,再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第五章自办节目 第二十条自办节目包括: (一)自制广播电视节目或专栏。 (二)播出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其它节目及音像制品。 (三)播放购买或交换的新闻、专题和文艺节目。 (四)播放的各类广告。 第二十一条自办节目内容上要遵守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群众的需要,弘扬时代主旋律,要符合社情民意,要倡导正确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自办栏目的设置和更改应送分管台长审核,再报台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自办节目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设备、节目、播出审批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自办节目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开播出的节目均以普通话播出。 (二)以方言播音或采访的电视节目应叠印和内容相同的字幕于荧屏的下方。 (三)禁止使用不规范的词语,如方言中的土语;粗话以及不文明的词语;夹杂外地词和不广为人知的外语缩写词;不符合汉语语法、逻辑、修辞规范的社会用语。 第二十五条自办栏目在节目编排和时段安排上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自办节目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制作,超过规定时长的,应经分管台领导批准,领导同意后通知总编办。 ×.综合频道每晚19:×--22:×期间不得编排药品广告,画面内容不得低俗。 ×.外购的成品节目、电视剧和广告,若画面质量不高,格式不符的,不予安排播出。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台宣传工作会议是决策、督查和协调全台阶段性宣传报道目标任务的形式,分别设编前工作会议和编委会会议两个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编前工作会议制度内容。传达上级有关宣传工作的指示意见;协调解决本周宣传工作及节目制作编播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协调各栏目下周选题,审查选题是否重复、冲突,主题、内容切入点是否把握得好及节目形式是否符合栏目内容;通报上周会议意见的执行情况;处理突发、紧急问题;开展业务学习、讲评。会议一般于每周四下午作为例会。编前会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召开,部门全体同志参加。 第二十八条编委会会议制度是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和加强宣传报道的总体策划和协调的根本保障。 会议内容。总结上月宣传报道情况,讨论确定本月新闻、专题、文艺等自办节目和有关宣传报道计划;讨论重大题材及重大活动的报道方案;评定台优秀作品及报送上级的参评节目;分析全台自办节目栏目质量;审定栏目的设置、调整方案。 编委会会议每月初召开,编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护大至有关采编人员。 第二十九条编委会工作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工作由总编办负责。编前会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工作由各部门负责。 第七章创优评奖制度 第三十条为了促进广播电视节目采编制作人员的创优意识,不断提高电视节目的质量,以获取最大的政治和社会效益,各部门都要制订年度的创优计划,为推动创优计划的实施,定期举行各种评奖活动。 第三十一条创优评奖活动由总编办负责。评选过程做好记录,整理后把评选意见和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布。评委由编辑委员会全体成员担任,必要时吸收其他采编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台每季度举行一次台优秀作品评选活动。宣传部门实行月评制度。各宣传部门按要求从月评出的候选优秀作品中挑选规定的数额参与台优秀作品评选,台对其中的优秀作品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参加市以上各级各类优秀节目评奖的节目,由台从每季度评选出的优秀节目中择优推荐上送。 第三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选送推荐优秀作品和人员参加市、省、全国各类奖项的评选,对获奖作品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鼓励采编播人员撰写论文和业务体会文章,凡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或报纸上发表文章的,台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章引进、购买节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所有引进、购买的节目由负责引进购买的部门制定计划报台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播出的电视剧、电影由信息传媒中心统一组织供片,并落实专人进行审片。购片时须检查影视剧制作经营许可资格、影视剧版权、授权播出资格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从外台交流的新闻、专栏节目,由负责部门指定的责任编辑审看后,并提出使用意见,方可进入制作、播出流程。 第三十九条坚持重播重审制,部门负责人负总责,相关人员具体负责。 第九章传送、播放制度 第四十条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规定的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扬州电视台节目,传送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广告。 第四十一条播放的节目及音像制品,必须健康有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内容或倾向的电视节目禁止播放: (一)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妨害社会公共秩序。 (七)违反社会道德标准。 (八)侮辱、诽谤他人。 (九)宣传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内容低俗。 (十)有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四十二条凡播出的自办节目(含电视剧和广告),均由总编办安排,实播表编制后,部主任审核、分管台长或台长审批后方可安排节目编单、播出。 若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实播表安排错误,未纠正并编单后上传到播出服务器的,应由实播表编制人员、节目编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播出事故的,责令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停职检查,并扣发相应的奖金。 第四十三条播出人员要把好节目播出关。坚持按实播表播出。对实播表与实际编单内容认真进行核查,发现错误的,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并启动应急播出预案,同时做好播出记录。若错误播出造成播出事故的,按责任分工追究播出部门负责人、播出人员的责任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查明原因后,属播出人员责任的,应责令相关人员停职检查,并扣发相应的奖金。 第十章资料存档、借还制度 第四十四条宣传档案资料(含播出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节目的文字稿、录像带、录音资料)由台档案室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宣传档案资料保管室应配置必要的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虫、防潮、防磁、防盗等设施,库存房要保持清洁整齐。 第四十六条宣传档案资料收集的范围: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外国友人、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来邮参加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要讲话的文字录音带、录像带、vcd、dvd等。 (二)播出的新闻和专题专栏节目的文字稿、录像带。 (三)组织或录制的文艺性节目,或通过征集、购入的录音带、录像带和唱片、vcd等。 (四)购进的电影、电视片。 第四十七条征集、购买的录音带、录像带、vcd、dvd以及本台制作、播出完毕的录音、录像资料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安排专人进行整理收集、入库.并按规定详细填写“节目资料档案”。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借用各类节目档案资料,应出具部门负责人、台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手续,凭批条到资料库取用,并在限期内归还。 第四十九条拍摄制作的节目、资料以及购入的录像节目,均不得私自转录或提供给他人,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第五十条本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台规章制度制定而成,如有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台编委会、总编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新闻宣传纪律和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13页 共13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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