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监督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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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监督制度管理办法 XX县区凤台街道春天里社区项目 廉政建设监督制度及管理办法 编制人: 李廷志 审核人: 侯丰启 审批人: 王春歧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廉政建设监督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为了有约束力、便于操作,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工作。 二、施工技术人员在合同段工作期间,不准在合同段大吃大喝,不准接受宴请及有价证券,不准接受馈赠物品。 三、施工技术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参加工作之外的商业性活动及谋取非法利益,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法律责任。 四、施工技术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各施工队伍索取钱物,更不准有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如发现此现象,除追缴钱物外,并令其向被索要施工队伍公开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 五、施工技术人员因不廉洁行为或为满足个人的私欲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或影响施工质量的,经查实后,除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并通报批评。 六、施工技术人员在监督施工队伍的同时,如查出有不廉洁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和向监督领导小组举报,领导小组将对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公开处理。 七、施工技术人员对不廉洁行为,有权向上级廉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提出质询。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县区凤台街道春天里社区工程的廉政建设工作,强化制度管理,约束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问题,不断加强项目部在廉政建设中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廉政教育 第二条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建管处及上级下发的廉政建设文件、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观念,自觉履行《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工作职责,实现“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想观、美丑观、苦乐观,继续不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三条学习方式。采用学原文,结合工作实际展开讨论和调研,针对项目部在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用标题式提供大家思考,集思广益,共谋方略。 学习、讨论时间根据工作闲时多学,忙时少学,特殊情况下夜间学习、讨论,将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廉政建设与公路建设一齐抓、一齐布置、一齐检查,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要坚持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第五条教育方法,采用正反面典型案例、先进人物事迹、腐败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的忏悔谈话录音、vcd、电影、图片展览方式,从大家的灵魂深处认识到贪污、受贿、失职等行为带给组织、人民、家庭及个人的严重性、危害性,使之规范个人行为,从严要求自己,从点滴做起。通过学习思考,人人动手写学习体会,放置于学习园地,供大家互相学习。 第三章 廉政管理 第六条严格控制工程管理费用支出,必须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虚列成本,不准滥发钱物,不准违规购买通讯工具,不准超标准接待,公物采购必须两人以上,签定采购合同。财务会计必须认真做好账目设置和财务管理,原始记录、台账、帐册凭证、会计核算、决算,财务报告要真实、规范,按上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条项目部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关于工程设施中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干涉(本人不得越权)工程、强行推销材料和设备,不得索取授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务公正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八条项目部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依照制度开展工作,随时自查自纠,不定期去工地检查指导工作,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部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发生偷工减料、弄虚作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假、损害国家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施工技术人员要与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民工交朋友,随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收集反映的问题,将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对项目部的检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条款进行,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的结果将公布于项目部公开栏内。 第十条对施工技术人员的检查分月份检查和季度检查两种。月份检查每月一次,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查看、询问,以表格的形式记录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指出整改的方式和整改时间,并对检查结果签署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姓名,做为廉政建设永久档案进行保存,也做为月份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月份检查:既每月的月底由领导小组对施工技术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内容以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采取听、问、看、查的方法进行,既:听:听汇报,听情况反映;问:询问情况,提出汇报中不清楚的问题;看:看记录、资料、材料;查:查看账目及了解情况,并当场根据打分表的各项条款打出分数,签署检查项目负责人和被检查人员姓名,此结果将做为施工技术人员廉政建设工作评分的重要内容存入档案。 第五章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群众监督。廉政建设要在落实规章、条例的同时,必须相信依靠群众,对施工队伍设举报箱,举报电话。对于署名举报和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有重要线索的匿名举报应转有关部门查处,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 第六章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凡是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和其他方式插手工程分包、转包、供应材料、无论是否谋利,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对挤占、挪用、贪污建设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等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篇:廉政建设管理办法临余公路余杭段改建工程第二合同段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交通部《关于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建设合同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施工企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深入开展,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现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XX市委、人民政府以及交通局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项目领导统一挂帅,各项目科室齐抓共管,全体人员相互监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领导格局,切实加强领导。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必须纳入到施工管理日常工作中,各科室管理人员的廉政建设必须纳入对管理人员的考核中,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条全体施工管理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三个代表”武装自己的头脑,加强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努力搞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开展 第六条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经项目部研究决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徐洪林 副组长:曹赞勇 组员。张永辉、徐洪良、徐国洪、程立峰、周升党。 第七条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廉政合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小组其他成员各司其职,作好廉政建设落实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各管理人员执行《廉政合同》情况,并监督其廉政行为。 第九条项目部廉政建设行为自觉置于群众监督下实行“个人自检、相互制约、群众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党纪政纪条款以及上级单位制订的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切实做到遵纪守法、遵规守约、廉洁自律,违者将按有关规章制度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部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保持与施工作业队、材料供应商、业主、监理人员的正常业务交往。 第十三条项目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项目部工作人员不得为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项目部工作人员不得为牟取私利与相关人员就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第十六条项目部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为借口,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第十七条项目部工作人员不准为其亲属或友人在其部或施工队提供挂兼职报酬或为此提供方便。 第四章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为确保措施的贯彻,本项目部实行廉洁自律考核制度,考核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细则进行,采用百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合格分为85分,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人员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和《廉政合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纵容包庇违反廉政建设行为的个人和部门,应从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临余公路余杭段改建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 2010年8月10日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和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省路桥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根据路桥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分析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定、逐级报告、自我检查及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3.年度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行业纠风等工作完成情况; 4.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和纠正的情况; 5.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6.按照管辖权限,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7.依法领导、组织、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方法 1.自查。各单位根据路桥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半年、年终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局党组专题报告自查结果。 2.组织检查。由总支牵头,组成检查组,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检查组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中,针对被检查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核实有关资料。 检查组可以列席被检查处室或单位的有关会议,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处室或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具体意见,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及时整改。 第五条检查的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由公司党总支统一部署,由纪检委员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党总支决定监督检查事项后,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准备有关文件、资料。 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完毕后,向局总支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经党总 支研究同意后,检查组将反馈意见及时送达被检查处室或单位,并进行通报。 监督检查报告作为廉政档案由检查组统一保管,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检查组在检查时如发现有重大、复杂问题,要及时报告路桥纪委,由路桥纪委协调解决。如发现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由按照案件检查程序办理。 第七条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1.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该单位在局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追究其领导责任; 2.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力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责任的,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广东路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四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发布日期】 2006-06-08【生效日期】 2006-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交通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XX县区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0年8月28日公布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廉政监督制度廉政监督制度 1、认真学习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熟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廉政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廉政意识。 2、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廉洁从政,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多收、漏收、收人情费,不得随意罚款、扣留财物、吊销营业执照;不得以费代罚、以罚代处。 3、不得利用职权找经营者吃、拿、卡、要、报、赊、借。 4、基层干部不得在监管辖区经营户的餐馆吃饭;不得在监管辖区内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5、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午餐不得饮酒,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色情服务。 6、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查处。 7、充分发挥廉政监督职能作用,定期召开民主监督员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明查暗访,听取经营户和群众评议意见,及时发现问题。 第29页 共29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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