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户籍管理规章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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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XX省XX市人民政府 文号:昆政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1 执行日期:2008-1-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昆明优良的民生环境。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XX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XX县区)及XX县区范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凡在XX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 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申请落户。 3.在XX市主XX县区及XX县区,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4.主XX县区及XX县区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三)改革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时,本人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在XX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凭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3.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落入专设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 (四)放宽亲情投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户籍关系属XX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落户,申报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该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3.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成年人。 (五)体现人文关怀,放开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 1.依法收养弃婴的,凭弃婴捡拾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2.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凭孤儿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3.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赡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4.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新生子女落户。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制度 1.愿意来XX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 (3)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XX市短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人员、高级技工等。 2.获得“XX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被XX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或“治安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在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落户。 3.建立《人才居住证》制度,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来昆工作的人员,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本市居民户同等待遇。 (七)放宽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在XX市主XX县区及XX县区投资的内资企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在专设集体户申请落户。 (1)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2)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3)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2.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具体参照在XX市主XX县区及XX县区投资的内资企业落户条件落户。 3.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本人可在政府指定集体户申请落户。 4.在XX市注册的非公企业,聘用本市15名以上无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满2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5.在XX市主XX县区及XX县区以外的9个县(市)区投资及纳税的企业,其落户条件及落户人员、人数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八)放宽驻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落户条件 1.县级人民政府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可为该机构10名工作人员在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落户。 2.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可为该机构20名工作人员在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落户。 (九)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置,做好集体户的科学动态管理 1.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立,除人才集体户、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人力资源集体户、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等专设集体户外,今后不再增设集体户,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2.做好集体户的动态管理,户口落入集体户的人员,在昆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应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3.集体户在册人员,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籍关系不得迁入集体户内。 三、简化户口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进一步提高户籍管理审批工作效率,全面推行网上户口审批及“首问负责制”,户口的受理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派出所受理的户口申报,凡书面材料齐全的,由户政窗口直接办理。 (二)县(市)区公安局受理的户口申报,公民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政府便民服务机构办理。 (三)市公安局及主XX县区公安分局受理的户口申报,公民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办理。 四、调整和完善其它管理制度和政策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附着在户籍上的相关政策将随之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涉及到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进行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确保与本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在有关部门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台前,仍执行现行的规定和政策。 五、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XX市公安局制定细则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其它户籍管理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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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户籍管理规章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 户籍管理 规章制度 改革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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