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规章制度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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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郑政〔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的要求与《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 (一)城市低收入标准凡具有我市城市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倍,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内容 1.住房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或无自有住房,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1倍至1.5倍的,按照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70%发放住房补贴;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至2倍的,按照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50%发放住房补贴。 2.教育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考入高中、大学入学前,按照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3.临时救助。对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户一次性救助500—2000元。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启动物价调节基金,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发放生活补助。 4.参保补助。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享受市政府规定的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补助60元。 二、开展低保分类施保制度 (一)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特殊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级残疾人、在校大学生、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二)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无劳动力”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80%核定补差;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成年人部分成员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60%核定补差;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成年人都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40%核定补差。 三、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维护医疗权益、整合救助资源、统筹城乡发展、资金同步结算的原则,完善建立以资助参保和大病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缓解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 (一)参保救助。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大病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实施大病救助。大病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最高5000元。 四、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根据物价涨幅比例,及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城市低保标准:市区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县(市)在原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农村低保标准:市区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县(市)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同时,在物价上涨影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时,发放物价补贴,减少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 五、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 (一)加大城乡低保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预算安排城乡低保资金,保证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地方财政不得因上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 (二)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在保障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分别根据上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安排好低收入家庭救助资金。住房救助资金,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30元,市财政筹集20元,县级财政筹集10元。教育和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筹集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工作需要,为本级民政部门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各项救助工作的调查、建档、制证、印表、信息库建设、调研、培训等项业务,保障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六、强化社会救助组织保障 (一)加强机构建设。按照有机构理事、有人员办事的要求,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有效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等项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搞好协调配合。按照“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的调查、认定、发证、资金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各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房管部门负责落实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教育救助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各项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为党委、政府的社会救助工作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综合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全面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奠定基础。 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从1996年7月开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时间的推移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在不断的变化。到目前为止,共变化了八次。具体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城市低保标准为:120元/人/月; 二、1998年10月至1999年6月,城市低保标准为:130元/人/月; 三、1999年7月至2001年6月,城市低保标准为:169元/人/月; 四、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城市低保标准为:180元/人/月; 五、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城市低保标准为:200元/人/月。 六、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城市低保标准为。220元/人/月。 七、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城市低保标准为。260元/人/月。 八、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城市低保标准为。275元/人/月。 九、2009年10月至12月,城市低保标准为。285元/人/月。 十、2010年1月至今,城市低保标准为。300元/人/月。 为了解XX市低收入居民生活状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我们到有关部门收集资料,走访了XX市XX县区、XX县区这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市区,到办事处、社区和居民住户家庭实地进行了调查和访谈。XX县区是XX市的主要工业区,这里集中了包括原国棉几大厂在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71家,集体、乡镇企业5000余家,下岗职工比较集中,是XX市生活困难居民比较多的一个区;XX县区是XX市的行政区,不仅集中了众多的省直机关,还集中了众多的高校和医疗卫生等机构,下岗职工相对较少,是XX市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一个区,但也分布着一些生活困难居民。调查后我们发现,这些年来,国家通过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服务中心并对进中心职工按规定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失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机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构筑起三道相互衔接、严密有效的防线,使城市困难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了维护和保障,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叉发挥了安全网的“兜底” 第7页 共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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