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谈话规章制度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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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义 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发扬我党干部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党和党员领导干部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谈话制度。通过谈话,可以广泛联系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和上下级之间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可以了解情况,交流感情,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强团结,促使干部健康成长;可以帮助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清工作思路,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谈话的时机 领导干部谈话要把经常性和针对性结合起来,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谈话,以免矛盾积累和扩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谈话。 (一)半年工作检查、年终工作总结时; (二)领导干部调动、职务升降、退(离)休时; (三)召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 (四)领导干部受到批评、处分时; (五)发现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或群众有所反映时; (六)对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后,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七)领导班子出现问题或工作失误时; (八)调查了解情况时,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三、谈话的内容 (一)帮助干部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后,针对一些干部理解不透、领会不深、思想赶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及时找干部谈话,帮助干部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搞好工作。特别是在重大决策面前犹豫徘徊甚至出现失误时,要迅速通过谈话解决干部思想上存在的摇摆不定或无所适从的茫然情绪,帮助干部分清形势,使其更好地把握方向,坚定信念。 (二)教育干部正确对待名利,自觉服从组织需要。干部在工作中取得成绩,受到表扬、奖励或提拔时,要及时找干部谈话,未雨绸缪,帮助干部及时克服沾沾自喜、骄傲自满的思想苗头;在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干部岗位交流时,通过谈话,教育干部自觉服从组织需要,遵守组织纪律,不相互攀比职级待遇,不讲条件,不向组织伸手要职要权;在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教育干部正确处理个人利益的关系,引导干部自觉服从党的利益。 (三)协调下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关系,增强班子团结。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磨擦时,通过谈话弄清缘由,分清是非,指出危害,提出要求,帮助协调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维护班子的团结,使每一个干部在工作中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互谅互让、取长补短、合作共事的良好风气。 (四)交流思想,调查研究。通过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意向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有针对性教育、使用干部提供依据;还可以使谈话对象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掌握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通过这种平等的思想交流,能够使上下级之间增进了解,增强友谊,消除隔阂,使下级干部在工作中产生自信心。 四、谈话的形式 (一)主导式谈话。适用于宣布决定、部署工作、批评教育、安慰问候等内容。 (二)商讨式谈话。适用于启发引导、提醒指点、解答疑难等内容。 (三)征询式谈话。适用于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交流思想等内容。 五、谈话的原则和纪律 (一)要按照“全面、准确、适度”的原则,实事求是,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力戒空谈和无原则的夸大或缩小,并允许谈话对象申述理由和看法。 (二)要尊重人格,以诚相见,以理服人; (三)要从团结、鼓励、帮助、教育的愿望出发,充分肯定成绩,严肃提出问题,诚恳地批评错误; (四)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袒露思想,明辨是非,对问题和缺点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脱责任; (五)谈话要坚持党性原则,禁止利用谈话联络私人感情,建立依附关系。 六、实施谈话的规则 (一)管人与管事相统一; (二)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 (三)归口谈话和委托谈话相结合。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一、民主生活会时间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不得延期召开,确有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要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 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生活会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委托有关同志在会上代读,会后由生活会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除上级组织派员参加生活会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所作的决定、决议情况。 (三)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政建设与监督和干部谈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持原则和遵守党纪、政纪情况。 (五)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艰苦奋斗,改进领导作风情况。 (六)立党为公,廉洁自律,公仆意识,勤政为民情况,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七)领导班子成员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的情况; (八)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九)上级规定的其它关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四、民主生活会遵循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批评要敞开思想,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自我批评要襟怀坦荡,畅所欲言,严于律己。 领导班子除参加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属基层党支部的活动,过双重组织生活。 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 1、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2、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 3、确定有关学习内容,组织好会前的自学和会议的集中学习; 4、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5、党组或委托人事部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二)主持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持人要严于解剖自己,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谈认识、亮思想、摆问题、查原因,使生活会达到预期效果。 (三)问题的处理 对民主生活会查摆出来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归档整理。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的,要尽快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属于个人的,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属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属于违反党纪、政纪,违犯法律、法规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每次生活会之前,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验收改进情况。 六、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专题报告和生活会原始记录本 第三篇:领导干部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促进领导班子政治思想建设,根据区委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精神,现就建立完善对教育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事项及内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织上应予以谈话: 1.干部提拔、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对提拔任用的干部,要依据民主推荐、测评、考察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在干部工作变动和职务调整时,要讲清变动、调整的原由,并根据新的工作岗位的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对因为不胜任现职而进行调整或免职的,要开诚布公地指出缺点和问题。 2.干部受到表彰、奖励,工作遇到困难、挫折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时。对受到表彰、奖励的,要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工作中遇到挫折的,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要帮助分析原因,总结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做好工作。 3.发现干部在执行政策出现偏差时。要指出工作中的偏差,教育他们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坚决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行动上的一致。 4.对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或领导干部之间出现思想隔阂时。要了解情况,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加以引导。对无原则纠纷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5.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在这方面有反映时。要让干部讲清被反映的问题,澄清事实,注重敲警钟,以防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对确有错误的,要求其限期改正;确需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在组织认为需要找干部谈话或干部主动提出谈话要求时。主要是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对合理的,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帮助解决;不合理的,或条件不具备的,要详明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二、分工和要求 对局党委管理的校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同领导干部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局党委书记、局长与教育局副局长,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正职谈话。 2.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副职,原则上由同级正职谈话;必要时,也可由局党委其他成员或分管副局长谈话。 3.局纪委、组织等部门,可结合业务对干部进行廉政、职务变动、组织发展等专项谈话。同干部谈话应提前通知本人,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谈话方式原则上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谈话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的态度,有针对性地面对面交流。 三、落实和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谈话制度,按照谈话分工,切实履行谈话职责,并认真填写“谈话记录卡”。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谈话情况。 2.本规定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8-12 第四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第四章某局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开展谈心谈话,是发扬民主、增进团结、促进廉洁从政、推动质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为促进此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谈心谈话的范围 (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班子成员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之间。 (三)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之间。 (四)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 第二条谈心谈话把握的原则和主要方式 (一)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县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县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县局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谈心谈话一至二次;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至二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 (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一般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三)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干部主动要求时必谈,退休时必谈。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四)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六)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七)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具体要求 (一)区别不同对象谈。谈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因人而异、因势而异。对部门负责人开展启发式谈,对普通干部职工推行鼓励式谈,对缺点明显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式谈,对受到误解的干部职工采取慰问式谈。 (二)带着问题谈。要选择适当内容,讲究谈心谈话方式,引导其说出真话、实情。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不着边际的空谈。 (三)领导干部带头谈。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干部职工谈,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为干部职工作表率。 (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提高认识相结合。通过谈心谈话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上来。二是与关心干部 职工的工作生活相结合。在着力解决问题的同时,为干部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进一步增强全系统的凝聚力,增强实效性。三是与推动工作相结合。要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办公室负责落实谈心谈话的协调工作,并负责掌握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况。每年年底,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谈心谈话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述职(总结)的一项内容。 第五篇: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精选)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关系、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 1、日常谈话制度是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院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年度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3、日常谈话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 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院领导、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由院党委、党办(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院党委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1、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中层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2、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4、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制度是院党委、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2、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第15页 共15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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