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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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靖会公路改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会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上级部门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交建集团的岗位职责执行外,具体的质量责任为: 一、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2、负责督查各参建单位现场及内业工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纠正指令,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重大偏差; 3、负责检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工序检验单、变更文件、联测资料、计量文件与支付文件、延期与索赔文件的审查、签认和处理情况; 4、组织开展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提升及管理程序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5、制定总监办的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设置各监理组并明确其监理职责; 6、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抽查、复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资料签认、统计及整理归档; 7、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包括复查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控制工程的进度计划,督促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调整或加大工、料、机投入。 8、负责所辖范围工程计量管理,包括开工前复测,复测成果的审定;中间计量的复查、汇总;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审定; 9、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包括检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岗前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10、负责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审批手续;组织工程延期、保险索赔有关数量的确认,参与工程延期、索赔(包括保险索赔)的审理; 11、参加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合同段交工验收及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现场组织和准备工作。 12、召开监理工作例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通报,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总承包单位职责 1、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责直接责任。 2、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合法进行分包。 3、在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施工阶段,必须接受项目建设管理处的质量监督管理。 4、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地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制度、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做好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三检制”。 5、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文件承诺的人员资历、人员数量进场,合理安排合同工期,同时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 6、总承包单位要不定期的组织全面自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记录及内业资料,如实做好自查记录,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7、总承包单位要总结各分项工程首件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制度,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8、总承包单位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查、检验工作。 9、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检查,要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积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10、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责成专人对提出的问题按限定时间认真进行整改,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同类问题不重复出现。 三、中心试验室职责 1、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全部试验检测工作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职责。中心试验室应及时、准确地为发包人提供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提供依据。 2、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的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及验收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并负有检查、监督、帮助和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工作的义务。 3、中心试验室要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抽检频率(其中:桩基为100%),并按照中心试验室抽检数据进行独立评定,同时要满足上级相关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中心试验室要配合上级单位的中间检查,如管理处需另行检测时,由中心试验室负责检测,检测结果报总监办存档。 4、要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测,对各分项工程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中间检查验收。 5、对总承包单位使用的标准试验及各类配合比报告,必须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6、对总承包单位用于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必须签字认可。 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总监办、管理处报告。在管理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①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②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质监局。 ③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质监局和部质监局,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承担直接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篇: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分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项目部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4月25日 建筑分公司第四项目部 第三篇: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职责 1、总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2、分管经理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3、现场指挥的质量责任: 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4、质管科科长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分管经理或直接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5、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现场指挥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正常施工负主要领导责任。 6、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7、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2)、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3)、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4)、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5)、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6)、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7)、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8)、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9)、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10)、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1、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根据项目部与各作业班组签定的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明确项目质量管理各级人员职责,强化岗位责任,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目的是保证正常施工程序,工程质量达标,树公司的信誉。 第一条。根据承包合同中的质量要求、施工中各班组必须遵照的《施工规范》及工程成品及半成品验收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造成我项目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班组、协作队1000~50000元处罚,责任人100~1000元的处罚。 第二条。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明确责任,并报公司安质部,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处以责任人200~4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0元的处罚。 第三条。造成质量隐患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在项目部范围内通报;并处以责任人100~1000元的处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的处罚。 第四条。一般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得到发现及处理,但未留后患的,收到监理工作指令、受上级单位检查批评的,无特殊原因的,对责任人直接处以罚款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条。对于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特别严重的报公司处理,情况严重的根据“调查”的依据报项目经理处理,一般情况的按作业班组罚金的1%~12%直接进行处罚。 1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第六条、孔桩施工质量责任追究。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先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越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00~5000元,并勒令其改正。 1对测量组已交接好的,孔桩孔位,应认真保护,并作好校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人为造成孔位偏差的。 2对进尺过程,班组应认真控制,并及时准确填写记录表格,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值班人员,未及时通知,造成孔位偏、斜,孔内扩孔严重、坍孔、缩孔等影响成桩质量的情形。 3对孔内出碴,清孔,项目部技术人员可以作建议指导意见,但相关指标达不到《作业指导书》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且影响水下砼灌注。4作业班组应作好孔内护壁工作,以及灌注砼前的准备工作,规范操作。5孔桩开挖严格按照交底图纸要求进行,满足孔结构尺寸,桩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造成损失的(工期、经济方面)。 6砼护壁标号、厚度达不到要求,造成桩基存在质量隐患的,整改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 7、桩基出现一根ii类桩,罚相关责任人50~500元。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七条、承台、系梁、墩柱及盖梁、t梁施工。属外露结构物,外观质量要求高,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先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越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200~2000元,并勒令其改正。 1、模型不打磨干净(特别是新钢模)或使用已变形的模型,造成外露结 2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构物外观线形不顺,平整度差,或圆顺度不够,相信板面错台,上下接缝错台,或形成带状缝,砼表面成色不一致。 2、砼振捣应按试验墩或《作业指导书》的操作要求认真施作,对出现过振、漏振、蜂窝、麻面。 3、外露砼结构物的钢筋骨架的加工与安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工程部门的技术交底施作,对砼的净保护层作好有效控制,对拆模后出现砼因保护层导致的水印、露筋或预埋筋错位等现象。 4、模型的拆出除应严格遵守安全要求外,应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仔细施作,对因拆模不慎造成砼外轮廓缺角掉块,外观划痕严重或预埋件松动偏位。 5、砼中的预埋件或预留按具体规定,要求准确无误,应根据不同种类有相应的固定或保护措施,因人为造成预埋件或预留出现偏差,影响下道工序的安装质量。 6、砼结构物的养护(养生)工作非常关键,要求认真负责,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及《砼养生标准》进行,对养护不及时造成的质量问题。 7、对于其他《作业指导书》要求应做到的施工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隐患的。 第八条、材料的质量责任追究。材料、机械、试验及质检部门按职能分配要求,严格把住进场关。对有以下情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每一次100~500元罚款。 1、主要材料属业主供应的部分,在执行检查验收时,应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总监办、业主及厂家,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3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2、属自购的地材,如砂、石料等,应由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3、特殊材料,如外加剂、玻纹管、过桥管箱托架等属业主供应的部分,在执行检查验收时,应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总监办、业主及厂家,属自购的应严格把住质量进场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4、砼拌合站生产的砼应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并根据天气外在条件的变化,在试验部门的指导下拌制质量合格砼,因人为因素造成砼质量问题。第九条、测量错误导致工程返工等损失,追究测设责任人及复核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要根据责任程度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3%或处50~1000元。 第十条、现场试验及计量质量控制责任追究: 1、砼试件不合格责任追究。出现一组试件不合格罚责任人(或班组)50~1000元。 2、砂浆拌合要求采用砂浆拌和机,现场必须配臵称量设备保证砂浆配合比的准确,拌和均匀的砂浆应及时使用。若作业单位不用秤计量,不用砂浆拌和机搅拌或因施工组织不当,使用已过初凝时间的砂浆,将追究责任单位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工程内业资料责任追究;要求书写规范,内容准确,数据真识可信。凡出现下情况的一律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关键工序缺一份技术交底。 2、缺少一份施工记录、工序交接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3、缺少一份施工日记。 4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4、内业资料(需给监理及业主)填写不规范、不整洁,错漏明显。 第十一条、.高边坡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锚索锚杆的制作不符合要求者,必须返工,责任单位处以罚款100~500元。 2、钻眼、下锚、压浆、砼施工不符要求者,严重者必须对施工队进行返工处理。并处罚款200~2000元, 第十二条、砌体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圬工砌体要求采用挤浆、座浆法施工,砌体材料应丁挂、错缝、咬合搭接以保证结构的整体性。砂浆应饱满,无空洞现象,砂浆配合比应满足规定要求,浆砌砂浆不饱满或砂浆拌合不均匀,有空洞,要求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2、不按要求安装砂浆搅拌机、计量器具,设臵拌合及堆料场地;追究责任单位200~500元。(特殊情况的,必须报安质部批准,有特殊保证计量的措施的) 3、砌石含风化石、含泥块、泥浆未作处理,砌筑的,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4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4、砌筑工艺(毛片石镶面)非常差,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5、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业主、监理爆光的,一次追究施工队1000~5000元经济处罚,现场技术员、领工员各100~500元。 6、石料的质量及加工必须符合规格要求,用于砌体的镶面应按照技术规范、合同文件、本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总监办的相关工作指令执行。作业 5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单位若将不符合规格要求的石料用于砌体中时,除要求及时返工外,处以1000元/次〃处的罚款。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施工者,除要求停工整改外,将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处的罚款。 7、砌体的几何尺寸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应采用坡度架前后挂线施工。砌体的平整度、缝宽及错缝应满足规范要求,勾缝自然美观且要求勾凹缝;干砌时应无松动、叠砌及浮塞现象。砌体沉降缝要求铅垂贯通,缝宽一致,不得有相互咬合或挤紧的现象。应边施工边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缝的填塞。不按要求作的进行责任追究,一次处以任单位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8、泄水孔应按设计施工,泄水孔外露部分必须统一尺寸,泄水孔的流水面必须是向外斜坡,不能有阻塞现象。违反此条者,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返工。 9、砌筑物的基底未清理干净或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时,不得在其上进行圬工砌筑。违反者,除要求返工外,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返工。不准在砌好的砌体上加工石料或过多堆放石料,违反者,每发现一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 10、排水工程砌筑必须按先沟底后沟邦的顺序进行,并保证尺寸,违反者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要求返工。 第十三条: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严重跑模、漏浆、缺角掉块,捣固不密实等通病,一次追究施工队200~2000元经济处罚。 2、按要求应设预埋件,未设者,追究责任单位4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预制件未进行质量验收,就擅自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无特殊原因的, 6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4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4、梁板预应力筋的张拉及孔道的压浆施工必须有现场旁站,作业单位在无旁站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者,将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5、混凝土必须采用拌和站集中拌和,所有小型预制构件均集中进行预制,所有预制、混凝土拌和站及堆料场地,以及场内道路均进行合理的平整,并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相应的硬化处理。全线所有安装有拌和机械的施工现场,集中预制混凝土拌合场等,都必须使用电子计量粗细集料控制系统,以确保砼施工配合比在配料过程中的准确性、均匀性、可靠性。施工前要测定混凝土用砂及碎石的天然含水量,严格控制水灰比。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混凝土工程的质量。对未按规定方法计量或计量不准的,无特殊原因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款;若不听劝阻野蛮施工,情节恶劣者处2000~4000元/处处罚,同时要求停工整改。 6、上部结构t梁、连续钢构墩柱及箱梁必须采用大型定型钢模板进行施工,每块模板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确保混凝土构件表面光滑,不变形。其它混凝土结构模板要求:圆柱模高度应不小于2米,平面模板不小于4平方米。安装好的模板与砼接触面不得带有锈痕、锈迹。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脱模剂,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替代品,以保证砼外观色泽一致。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元。 7、t梁翼板砼浇筑时必须采用梳形模板,严禁采用编织带、水泥纸等堵塞,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元。并限期改正。 8、预应力钢筋及钢铰线必须采用物理性切割,严禁采用氧割及电焊切割, 7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100~500元。 9、作业单位应对施工完成的混凝土结构进行保护,直到交工完成,避免污染、损坏,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钢筋施工质量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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