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营业税法下分包工程营业税的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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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营业税法下分包工程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都有新的规定,尤其对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缴纳有了新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才能符合国家新税收要求并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下发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在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比新旧营业税细则,我们不难发现,旧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而新细则对第十一条进行了完善,矫正了以往一律以承包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规定,补充了如果是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的规定。 综合以上考虑,一般情况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则发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建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建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并向分建方提供《建筑业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但如果承包人不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以承包人、挂靠人、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不再由发包方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 因此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要加以区分,防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建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现阶段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的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仅仅是对原有会计准则的修订。然而,无论是在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还是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均没有对分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操作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包单位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却没有全面反映总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建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现举例说明。 例:A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2个月,总承包收入10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1000万元,由B公司分建(由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其中结构分包工程1000万由C公司承包(由C公司自行缴纳营业税)。A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7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A公司对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的成本清单做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清单成本(自建) 75,000,000 贷:原材料等 75,000,000 A公司在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工程结算 10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10000-2000)x3%=24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1000x3%=3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000 应付账款 3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3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300,000 贷:银行存款 2,700,000 ④对B分建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B清单成本 10,00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时A公司要扣除代B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税额, 借:应付账款——B 970,000 贷:银行存款 970,000 ⑥对C公司结构分包工程款进行结算(A公司不作为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必扣除分包税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C分建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⑦A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营业成本 9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0 ⑦工程完工,A公司将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10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清单成本(自建)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B清单成本 10,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C分建成本 10,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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