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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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
2、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三)
3、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二、落实企业劳务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对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使用负有监管责任,监督总承包企业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支付;同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筹措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资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结算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劳
4、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二)劳务作业发包人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所属项目应当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履行劳务管理职责。因劳务作业发包人管理不到位造成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务作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经理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负有监管责任。因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经理管理不到位造成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市
5、和区县建委将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三)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备与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部相对应的专职劳动力管理员;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规范基础管理资料,编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出勤表、工资表并报劳务作业发包人备查;落实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按合同约定每月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规范内部财务管理,不得由施工队长、班组长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信用警戒名单上的施工队长、班组长和劳务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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