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证券发行与承销_第2章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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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设立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所谓核准主义是指除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外,还需经行政主管机构的核准企业才能有效设定 准则主义是由法律为企业的设立制定出要件,凡符合法定要件者即可有效成立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足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 【例1·单项选择】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 )设立的方式。 A.私募 B.定向发行 C.招募 D.公开发行 『正确答案』D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人数≤200,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一,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2·单选题】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A.35% B.20% C.25% D.40% 『正确答案』A 注:不得抽回资本: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其中,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6.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概念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2.资格 (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工会、大学不可以)。 (3)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条规定: 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 属于限制外商控股的或仅限于外商合资、合作的行业不得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发起人。 此外,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限额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没有。 3.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义务 ①连带责任: A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②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③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④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概述 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一是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是想等内容,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效力始于登记注册公司成立,终于公司注销。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拟定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内容 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在深沪证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必须记载的十二项内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每股的金额、 发起人姓名及认购出资方式、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监事会、利润分配办法、解散和清算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及其他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的项目。 3.修改: 与修改后的《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处; 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有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指由2个以上、20人以下发起人发起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类似于合伙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股东既管理着公司又承担着投资的风险,资本与劳动结合较为紧密。)、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 1.两者的差异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 ▲只能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 ▲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 股权转让难易程度 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可依法自由转让、比较方便 股权证明形式 出资证明书且不能转让流通 股票,可转让流通 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相对简化,人数较少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东会的权限比较大(召开股东大会比较方便) ▲无论大小皆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董事会的权限比较大(股东人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 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 2.变更要求 (1)有限→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反之:亦然。 (2)两者的互变,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有限→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1.含义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故可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2.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必须具有确定性(章程中规定且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集完成) 国际上该原则的实现方式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2)资本维持原则: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动态维护) 实现形式有: ▲限制股份的不适当发行与交易(禁止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随意回购、以股票为抵押品) ▲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实行公积金提取制度 ▲盈余分配制度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静态维护) 3.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修改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增加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2.减少(剩余闲置资本过多、提高资本利润率或经营亏损) ▲减少股份数额 ▲减少每股面值 ▲以上兼而有之 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未接到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若因资本过剩减资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若因亏损减资要按比例注销股份。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2.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了解《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任职期内,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 1.分派: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和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的情况,讲股份按照一定的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 2.收回:无偿收回和有偿回收。 (1)《公司法》不允许收购,除了: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相关规定 A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B和D自收购之日起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C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的资金来源:税后利润,应在1年内转让。 3.设质: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 ▲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除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注销。通过股份回购或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或者公司解散则全部注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以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务区别所体现的特点: ▲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而一般债务通过其他债权文书形式表现。 ▲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偿还期是一样的,而一般的公司债务可以有不同的偿还期。 【例3·多选题】与一般的公司债务相比,公司债券具有( )特点。 A.公司债券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 B.公司债券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 C.公司债券是公司与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券债务关系 D.公司债券的偿还具有一律性 『正确答案』ABD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 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了解)守法、缴纳股金、不得退股、不得滥用权利、其他义务。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项目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定义 ▲(出资额/资本总额)或(持有的股份/股本总额)≥50% ▲依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非公司股东但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行为规范 ▲杜绝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关系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的职权为决定权和审批权,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四)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注: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议通知: 相关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日)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30日之前公告 股东大会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权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权。(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临时提案 审议事项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但是有时也会有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没有被董事会提出,因此公司法赋予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后者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性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在两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会议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5.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五)股东大会决议 1.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上述的2/3以上通过,主要是(记住了特别决议,也就等于记住了普通决议)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例4·单选题】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通过。 A.2/3以上 B.半数以上 C.3/4以上 D.全部 『正确答案』A 二、董事会 1.董事的资格 以下情形不得当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的任免机制 (1)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2)可有职工代表(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和非职工代表(股东大会选举)。 (3)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连选可连任)。 (4)提名办法由公司章程或相关办法规定 (5)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董事会成员数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依然履行董事职务;上述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商业秘密的掌握的情况。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3.董事的职权和义务 (1)职权;(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设立登记文件等上签名;(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董事长、董事会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 (1)董事长和董事会会议运作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10日前通知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有委托,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会议事规则:一系列程序规定。 (3)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决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董事同)和聘任(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意】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对比董) 1.监事的任职资格(同董)、任免机制和任期 特殊要求: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5-19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后者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根据公司章程。 任期:每届3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不超出3年) 2.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职权:(1)出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同董);(4)列席董事会的权利等。 (2)义务和责任。 3.监事会主席、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 主席:过半数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4.监事会的职权(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权利。要求掌握)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公司法》152条,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监事会决议: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同董) 【例5·单选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一下说法错误的是( )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B.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C.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D.监事的任期每届 3年,连选可以连任 『正确答案』B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反之,不然。上市公司除了遵守《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定,还遵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除了拥有股东大会的职权) (1)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强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2.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同前)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1.忠实和勤勉义务 2.设立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定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基本条件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经验。 不允许条件 (1)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另外,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提名 ▲提名权: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提名权。 ▲被提名人该做什么?被提名人要同意,且发表其独立性的声明。 ▲被证监会持有异议的提名人:可列为董事候选人,不可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任期有多长?跟其他董事同,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6年 ▲独立董事如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此外不得无故免职(除非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情形)。 ▲辞职:提交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证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7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何以判断?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须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超过3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上市公司管理层、员工收购本公司时,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具备的条件 ▲上市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其与独立董事皆须保留5年)。 工作条件,配合,不干预独立性,费用公司承担,给予津贴 3.董事会秘书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新公司法把董事会秘书归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列,对董事会负责。因此法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规定应当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可兼任。 4.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的限制(回避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继总则第二十五条之后再次就关联交易问题做出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专门委员会的种类: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中,后三种,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了解职责即可。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一般规定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应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股分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利润分配 可供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累计净利润 分配的顺序和原则:1.按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若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还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按股东持有的比例分配(股利分红)。 注意,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其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公积金及其用途 资本公积金来源: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公积金用途:▲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资本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主要用于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积金用途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及会计账簿的设置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任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设。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基本内容】 1.合并 种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程序: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签订合同、处理债务等。 记忆点: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2.分立 种类: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原公司是否继续存在)。 记忆点: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记忆点: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3.解散和清算 解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消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清算:(上述原因1、2、4、5)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开始清算。否则,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 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规范运作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自出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义务和责任 ▲破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制作、确认清算报告和公告公司终止:对公司而言,清算意味着一个法人实体的消亡。 【例6·单选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该按照( )比例分配。 A.清算组的决定 B.股东持有的股份 C.股东出资比例 D.浮动认缴的股份 『正确答案』B 第14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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