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11]11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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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水建管〔2011〕117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有关施工单位、招标代理: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修订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渔业基础设施、水文设施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招标。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内设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工程概算总投资在20010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水利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的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概算总投资在200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行政监督,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可以派员随机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省水利厅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书,审查招标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二)监督开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评标或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有权对违法违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吉林省水利厅网站上同时发布,并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吉林日报》中任何一家报纸上发布,地方重点项目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在各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完全相同。招标公告在正式媒介发布至开始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家或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外,其他程序执行公开招标的程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可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涉及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金额相比,明显过高的; (六)其他特殊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可不用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经省水利厅核准可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或者已经办理监理招标报告书备案手续; (四)具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法人向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单1份; 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1式3份; 3.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复印件1份; 5.监理合同或监理招标报告书复印件1份; 6.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7.涉及移民征地安置落实文件复印件1份; 8.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 9.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10.其他有关材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在省水利厅网站上发出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五)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八)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 (十二)向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进行合同谈判,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否则违反部分无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报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采用《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O11年版工程量清单中格式); (六)图纸(招标图纸); (七)技术投标文件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八)投标文件格式。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以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除因工作单位调动、职务升降、严重疾病治疗、亡故、司法处理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行为。中标人因更换主要管理人员而违约的,须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违约金额(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3%左右)。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省水利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全部更换,更换后的人员应当是《在吉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的人员,且资格和业务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人员业绩。 (二)在工程施工期间,中标单位必须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暂交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封存,至主体工程完工或完成合同价款的75%时归还。中标单位凭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证明和工程结算单原件、复印件领取封存的证件。 因项目法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停工且短期内不能复工的,施工单位可凭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领取证件。工程复工后5个工作日内,再将证件交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封存。 第十六条 投标人自行在吉林省水利厅网站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招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文件编制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原则上不集中组织答疑会,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吉林省水利厅网站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中提出。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在吉林省水利厅网站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或提供足以表明工程具体位置的文字、图片等。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确需集中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的,应当经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编制成本确定售价,一般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特殊情况经省水利厅批准,招标文件的售价可另行确定。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控制: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售价不超过1000元;合同估算价在1000-3000万元的,不超过2000元;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从其注册所在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如果投标截止时间为法定节假日,投标保证金的转入时间相应顺延至正常工作日的第一天。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交付情况报送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附投标保证金进账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标。招标人不得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枢纽工程的单体建筑物不应分标,引(供)水隧洞、渠道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3000万元;河道堤防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500万元;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工程概算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江河堤防、水库除险加固、农田水利工程等相同工程类别、同一批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合并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项目,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可以按照工程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确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 (一)商务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表;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资格审查资料; 9.证件的复印件; 1O.其他材料。 (二)技术投标文件内容包括(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 1.工程基本概况; 2.施工总体布置; 3.整体工程施工方案; 4.施工测量控制; 5.主体工程和重要临时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的措施; 7.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安排; 8.质量控制措施; 9.安全度汛措施; 10.安全生产措施; 11.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12.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 13.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 附图: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第二十三条 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要分开制作、装订和密封,各装订75册,1册为正本、64册为副本。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要分开包装,技术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合并包装。投标文件正本除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和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必须加盖水利造价师执业印章。 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电子文本版光盘2份,电子文本中的表格必须用Excel电子表格制作。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替代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份数和密封方式等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修改投标报价,须附修改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否则,修改投标报价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递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并密封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质检员的质检员证。其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管理: (一)投标人可以参加一个项目多个标段的投标。每个标段必须组建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各标段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重复的,投标人可以兼投兼中。主要管理人员若重复,该投标人只有所投标段排序最靠前的一个标段可以参与评标,在随后其他标段的评审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中兼职。但因项目法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项目停工且短期内不能复工,施工单位已凭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取回证件的除外。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七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合理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一般项目应当采用合理均价法;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大中型项目,经省水利厅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合理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施工方案可行,投标报价和考核单价合理,择优选择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合理均价法的,对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只评合格与否。被否定的投标文件,应当经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投标人综合得分由投标报价分、考核单价分、信用等级分三部分组成。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企业业绩与信用、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综合评分的评标方法。 投标人综合得分由商务投标文件分、技术投标文件分、信用等级分三部分组成。 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应当有水利部门行政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核实其身份,水利部门行政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其他人员未经水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开标现场。开标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依据《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规定程序公开开标。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期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各类证件原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在吉林省水利厅办理信用档案备案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同时参加开标会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招标文件编制费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相同人员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由同一人或企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担保资金或抵押资金的;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 (二)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的; (三)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四)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五)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划转的,或虽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划转,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人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本细则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应盖章和签字处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工程业绩,与省水利厅核发的《在吉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登记内容不符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未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合格的; (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专业、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所承担的项目尚未完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在所承担项目施工期间,履行了相应的变更手续,但其项目尚未完工的; (八)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未指定牵头人及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 (十)投标文件计划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1人和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专家组成。采用合理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由5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1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由 79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随机抽取的专家,一年内在省政务大厅参加水利工程施工评标次数一般不得超过5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且须经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政务大厅和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监督人员允许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在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现场之前不得离开。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应当回避: (一)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一)监督人员宣布评标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三)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和项目情况; (四)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掌握评标办法和标准;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评审;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评审; (八)评标委员会进行汇总,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审核评估时,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投标人报价漏项时,除备用金按规定的比例计算计入外,以所有投标人该项报价最高的数额计入。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需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拒绝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评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及标准评分,按照投标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报水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结果要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及时向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函,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08〕278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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