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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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 车辆配备 第三条 车辆配备 需要配备车辆的各部门、事业部和分公司,应书面提出《车辆配备申请单》报总务部,总务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董事长批准后,由总务部负责为其配车。《车辆配备申请单》一式二份,总务部、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凭此调整固定资产。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四条 车辆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辆车辆均必须有责任人、监督人。有专职驾驶的车辆,专职驾驶为责任人;分公司服务车辆指定服务人员为该车责任人,服务车辆责任人变更时,分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传于总务部。分公司服务经理为所属分公司服务车辆的监督人。为安全起见,原则上分公司两年以上驾龄的服务人员才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超速行驶,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五条 车辆责任人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如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罚款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六条 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七条 车辆使用人员因违章罚款,不予报销,因用车不当,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15%,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20%。 第四章 车辆调度 第八条 由总务部负责公司总部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用车部门需使用公司总部车辆时,由总务部负责统一调度安排(已分配至各部门的车辆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用车人用车前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并经其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车,否则管理部有权拒借。用车人在用车前核对该车的起始公里数,使用完毕后再统计截止公里数,并在交车钥匙时报总务部车辆专管员。总务部车辆专管员对用车公里数进行审核,对于起止地与实际行驶公里数严重不符的将报部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用车人每次应缴纳50—500元成长赞助金。 第九条 公司所有车辆上(除公司高管人员车辆以外)必须配一份《车辆行驶记录表》,由用车人即时填写,车辆责任人负责监督,对不按该条规定执行的,用车人每人每次应缴纳50元成长赞助金。 第五章 日常停放 第十条 总部车辆使用人(除公司高管人员以外)一律不得将车辆带回家。如因工作需要,须带车在公司以外过夜的应在领车时填写《借车单》,并报总经理签批,否则不得带车在外过夜。带车在外办公,因特殊情况临时决定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公司的,必须电话报请总经理批准,并由总经理通知管理部车辆专管员。对不按该条规定而带车在外过夜的, 当事人每人每次缴纳2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十一条 春节期间,公司总部、分公司的所有车辆(除公司高管人员以上人员外),都必须停放在公司总部,否则除费用自理外,每人每次缴纳5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十二条 分公司外地车辆除春节期间外,一律不得带车回合肥,否则除费用自理外,每人每次缴纳1000元成长赞助金。特殊情况(如年审、大修理等),经总务部通知后可开回合肥。 第六章 车辆加油 第十三条 公司车辆加油统一使用中国石化的IC卡,一车一卡,并实行油卡专车专用,由车辆责任人负责保管。 1、公司总部车辆(含安徽、迷你分公司、事业部所配车辆)在合肥行车用油由总务部统一管理,驾驶员不得自行在外购油,特殊情况需电话与总务部确认后,方可加油,否则税款由驾驶员承担;为便于案件费用的结算,公司资产管理部车辆在执行案件时费用另行规定。 2、分公司服务车辆由分公司统一办理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服务车辆使用人加油时必须打印加油票,待下次充值时由车辆责任人将加油票交于行政财务经理处审核。每月行政财务经理将燃油增值税发票及加油票(分车号)一同寄往总部核报,审计稽查科将根据《服务车辆行驶记录表》、燃油增值税发票、加油票(分车号)审核其燃油费。 3、加油卡每次充值最多2000元。 4、加油卡丢失应及时报公司进行挂失处理,如造成损失必须按卡内余额进行赔偿。 5、因公差外出的车辆,原则上要求加满油,方可出行。出差在外地取得非定点单位加油增值税票,奖励报销人发票税金部分的20%。 第七章 车辆维修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应事先进行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填写《车辆送修单》,报经车管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方可送修(各分子公司的车辆在驻地需要维修时,必须在行政财务经理处填写《车辆送修单》)。 第十五条 车管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维修,如实际维修项目与《车辆送修单》中原定的项目不符,应派人核实。维修结束后,驾驶员须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字验收,车辆维修时,应让维修厂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费用必须报管理部核准,一次性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或改变和增加功能性配置,必须事先打报告报公司管理部核准。违规不报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第八章 车辆费用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费用必须在总部报销,各分公司不得擅自列支。 第十八条 车辆费用按每辆车归集核算,车辆费用每月报销一次,每月报销必须附《车辆行驶记录表》同步报销,否则公司拒绝报销。 第十九条 过路过桥费、车辆燃油费由企管稽查部审计稽查科审核;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由总务部审核。 第二十条 所有公司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等固定费用由总务部统一办理,报销时必须列明细清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 车辆档案 第二十一条 总务部对每辆车都必须建立档案,记录年审、每月行驶公里、责任人员更换情况、维修项目、维修金额、养路费、保险费、年检费等。 第二十二条 所有车辆除行车执照、保险卡、养路费缴讫证、养路费年检合格证、附加购置完税证明由驾驶员携带外,其余资料均由总务部统一保管。 第十章 车辆调换 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换车辆的各部门、事业部和分子公司,应书面提出《车辆调换申请单》(详细说明调换原因)报总务部,总务部提出意见,分子公司经地区分管领导审批,总部由总经理审批。总务部负责调换车辆,车辆调换时原部门与新部门应详细填写《车辆交接单》。 第二十四条 车辆调换遵守以下原则: 1、车辆可正常使用的不予以调换。 2、调换的车辆回总部后,其维修至正常使用的费用由原部门承担。 第十一章 车辆出借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私借用公司车辆按以下原则执行: 1、车辆出借由总务部统一负责。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出借车辆,未经批准私自出借车辆,一经发现应缴纳成长赞助金500元/次。 2、公司员工本人在合肥地区婚嫁,由本人提出申请,总务部统一安排,在公司车辆使用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借用公司车辆,最多不超过三辆,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3、公司员工直系亲属在合肥地区婚丧嫁娶,由本人提出申请,总务部统一安排,在公司车辆使用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借用公司车辆,最多不超过两辆,按一天100元收费。 4、在车辆外借过程中如发生车辆损坏,损失由借用人和肇事者承担。 第十二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发生事故 (不论事故大小)后,驾驶员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公司总务部以及保险公司,严禁隐瞒不报。特别是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一经发现,造成得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须酌情派人前往协助处理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事故处理完毕后,车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总务部存档。总务部及时与保险部门联系索赔事宜。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分类及对驾驶员的成长赞助: 交通事故分类及对驾驶员的成长赞助表 事故性质 成长赞助 额度 事故责任 轻微事故 (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 一般事故 (损失在5000——30000〈含30000元〉) 重大事故 (损失30000——60000〈含60000元〉元) 特大事故 (损失在60000元以上) 同等责任 100元 损失金额2% 损失金额4% 损失金额5% 主要责任 150元 损失金额2.5% 损失金额4.5% 损失金额6% 全部责任 200元 损失金额3% 损失金额5% 损失金额7% 1、对发生特重大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公司除按上述规定要求缴纳成长赞助金外,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处理。累计安全行车时间归零。 2、交通违章扣车两天以上者当事人每天缴纳成长赞助金100元,因保管不善或交接不清,致使车辆行使证、附加费证、营运证等证件遗失,当事人缴纳成长赞助金200元/每证。 3、因事故或违章造成的罚款,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的违章罚款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报销。 4、员工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交通事故的将不得再驾驶公司车辆,否则分别当事人及该车辆责任人缴纳成长赞助金200元/每人.每次。 第十三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车辆责任人必须持照上岗,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缴纳成长赞助金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三十条 车辆责任人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管部门,否则最后使用人须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车辆外借(包括公司内部借用)返还时,车辆责任人应做好交接检查工作,对出借车辆的车况大致检查,明确责任,否则,事后发生的费用由车辆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车辆使用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绕道办私事,严禁私自为他人或外单位运送货物、接送人员,更不得擅自将车借予他人,否则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 并责成缴纳成长赞助金200元/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大巴驾驶人员接送公司员工上下班时,应安全第一,员工上车时,应在员工站稳后再行驶,切勿急躁行驶。 第三十五条 一年内安全行车、优质服务而无投诉的驾驶员,可享受年终安全奖300元。 第十四章 员工交通车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良好的乘车秩序,充分体现我公司员工的优良素质,做到文明乘车,公司特作如下规定: 1、所有乘车人员必须服从交通车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于有不文明行为的员工,管理人员将及时批评记录。文明乘车,乘车时,应服从驾驶员指挥。不在车内打闹喧哗、说脏话;乘车注意保持车内外整洁,不在车上乱写乱画;不准刻划,破坏车上设备;乘车时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垃圾。违反规定时,每次处罚当事人成长赞助金20元。 2、乘车人员应在规定的车站上下,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司机停车,交通车不在规定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等车时,应站在停车处的路边,车来时,不要在车前拦车,以免碰伤,等车和上车要排队,互相谦让,不挤、不推、不起哄。在公司非指定车站停车上下人时,每次将处罚驾驶员成长赞助金20元;不按次序上下车者,每次处罚当事人成长赞助金20元。 3、交通车驾驶员开车须安全第一,文明驾驶,不开野蛮车,不违章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出现交通事故时,参照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4、交通车驾驶员要定期保养车辆,每天清洁车内、外卫生。违反规定时,每次处罚驾驶员成长赞助金20元。 5、交通车必须整点发车,过时不候。上班时,各路线按交通车路线图中规定时间发车;下班时,冬季统一按17:15发车;夏季统一按17:45发车。违反规定时,每次处罚驾驶员成长赞助金20元。 6、文明乘车,从我做起,希望所有员工严格执行以上制度,相互谦让,相互监督。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七年十一月一日修订并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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