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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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2、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各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对于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国务院建
3、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第七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简称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可进入自治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八条自治区对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项目签订合同后30日内,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项目登记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填写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二)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副本原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四)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4、(加盖注册执业印章);(五)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九条国外企业(或机构)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函200478号)要求,需持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机构)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五)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
5、证明;(六)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七)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八)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九)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十)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外国企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第十条区外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勘察设计资质申请程序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取得资质证书的分支机构
6、,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资质证书年度复核,并不再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第十一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技术上确有特殊要求必须由自治区以外审查机构审查的,需在开展业务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委托。第三章市场交易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抗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
7、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建设单位不得与拟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随意设定招投标资质标准,限制潜在竞争者。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采用公开招标发包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深度、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取得招标文件的办法、评标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额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前,须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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