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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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修缮和装饰装修、外部设施的设置、档案查询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定期查勘、及时修缮、有利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申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
2、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负责办理具体手续。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第五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第二章 修缮和装饰装修第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缮,保障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风貌。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工
3、作。第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体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第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前,应当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的,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文字、图片等资
4、料;(三)修缮或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四)改变内部结构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上第(一)、(四)项应当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市风貌办应当派专人到现场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各种要件是否有效;(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
5、缮技术规程和相关的规范要求;(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恢复建筑历史原貌的,应当组织建筑、历史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经审查,要件有效、设计方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件无效或设计方案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制定修缮
6、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由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到市风貌办办理施工方案的审定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第十五条 经审查,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修缮或装饰装修申请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
7、工程质量。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将验收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报送市风貌办。市风貌办当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第十八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市风貌办应当对工程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改变使用用途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改变使用用途是指房屋的居住、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等使用用途发生跨类别改变的情形
8、。第二十条 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二)历史风貌建筑文字、图片等资料;(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上第(一)、(三)项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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