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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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5-09 Tag: 点击: 575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责任标牌”设置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验收。 我厅将于今年11月底对试点工程的“责任标牌”设置等情况进行核查。 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4-1 来源:--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点击率:6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的规定,为规范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明确公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建设单位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精心制作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标牌材质宜采用为黑色花岗岩石凹刻(黑底金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主体外观相协调,标牌式样及设置说明详见附件。 三、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竣工验收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标牌。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标牌设置验收的相关文字和图片资料。 附件:标牌式样及设置说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对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瑞建发〔2011〕79号 2011-05-05 已经有247位读者读过此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2010年第5号)和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住建发[2011]4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花岗岩凹刻,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主体外观的协调。 三、标牌内容及设置说明: (一)标牌字体规格。标题(工程名称)大于100号简长宋体,其余内容分别为72号黑体隶书。 (二)标牌内容。标题(工程名称),正文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落款(年份、月份)。 (三)位置。房建工程设在建筑物明显处,牌底距室外地坪1.5—2.0米,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 四、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今后竣工验收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等现象。 五、标牌的设置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已完工但未设置标牌且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应按本规定重新设置,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 附件:标牌设置图。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住宅楼(大于100#简长宋体、加粗) 参建单位(100#黑体)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建设单位名称 ××× ××× ××× 勘察单位名称 ××× ××× ××× 设计单位名称 ××× ××× ××× 施工单位名称 ××× ××× ××× 监理单位名称 ××× ××× ××× ××××年××月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甘建工[2011]181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的精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上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永久性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并承担费用,由施工单位施工安装。 三、永久性标牌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项目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基建负责人姓名,勘察单位名称、项目勘察负责人姓名,设计单位名称、项目总设计师姓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永久性标牌内容部分以主要承担者为主,原则上施工单位不超过3家、设计单位不超过2家。 四、标牌外形尺寸宽×高为80cm×60cm,字体宜为宋体,字号不小于72号。标牌应采用耐久性好的石材或金属材质,制作安装应精美大方,式样见附件。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物永久性标牌的设置,做为落实建设项目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对未设置建筑物永久性标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附件:永久性标牌式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项目基建负责人 ××× 勘察单位 ××××××××× 项目勘察负责人 ××× 设计单位 ××××××××× 项目总设计师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关于在竣工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2011-08-04 [打印] [关闭]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东平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第七条,以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强市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为规范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明确公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确定并预留工程永久性标志牌的具体位置,位置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主立面3米以下、不影响美观的明显部位,并保证安装牢固。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永久性标志牌的制作与安装工作。 工程永久性标志牌宽不小于800 mm,高不小于600mm,字体应采用仿宋体,材质应为花岗岩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永久性标志牌统一规格与内容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工程永久性标志牌统一规格(宽不小于800 mm,高不小于600mm)与内容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建造师):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竣工日期: 关于房屋建筑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通 知 两区质监站、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雪野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工业园区建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以及《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永久性标牌的样式、内容、镶嵌等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 标牌包括内容的排列按照附件的样式执行。 2、标牌统一尺寸为长800mm,高700mm,材质统一采用花岗岩材料(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字体采用凹刻宋体字。 3、材质颜色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效果自行选择,每个小区的所有工程必须选用同一材质颜色。 4、标牌应镶嵌于建筑物靠近道路的外墙处,标牌下沿高度不低于1.8米,同一小区的标牌镶嵌高度应一致。 5、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建筑工程竣工标牌样式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建筑工程竣工标牌样式 建筑工程竣工标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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