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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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精选 1.法学是研究法、泼的现象以及与法卡¨关问题的学问,足关于法他题的知识和理沦体系,是利=会科学的一门承要学科。 2.法学体系由各种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恪体,机足近代意义的法学体系。 3.理论法学是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雎本原理、堆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4.应用法学是旨在“接服务法律实际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了分支等:科的总称。 5.历史法学是专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村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分支学科的总称。 6.综合法学是指具竹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7.价值分析的方法就是研究主体依据在一定的价值观念列所研究的对象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 8.法理学的流派思潮是法理学办的学术派别和学术思想倾向的统称。 9.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 要体现执政并意志并最终决定于利.会物质牛活条什的符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0.法的现象是法这个抒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以直接感知和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规的方式 11.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奉指阳,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接感知器要通过抽象思维能认识和把握。 12.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叫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叮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会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3.权利规则义称授牛义,陀规则,足规定主体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4.义务规则是明确规定主体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5.强行性规则指不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的规则。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完全肯定的形式,小允许任意变更。 16.任意性规则指适否由主体自行选择的规则。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形式,允许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变更。 17.确定性规则是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能 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 内容的规则。 18.委托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 则内容而委托有关主体规定具体的规则内 容的规则。 19.准用性规则是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 的规则内容,但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依援用、参照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 以明确的规则。 20.法律原则是指称所存在的,可以 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 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21.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 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 22.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 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所圭的可以 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23.法律秩序足由法所确:和维护的,以一 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 表现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具有特殊 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状态。 24.行为秩序价值是法律秩序对主体的行 为的规范价值。即对主体为予以指引、 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25.关系秩序价值足法律秩序会关系 的规范价值。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叮以刈 国家会的基本关系作出规范。 26.法律利益足利益的一种形式,足从利箍 体系中剥离来的,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 益,即通常所说的合法利益或权益,, 27.正义就足对主体的精神和为都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 的,以诸多美德或善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伦理规范。 28.法的功能足法所陶有的叮以对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 29.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同家生活、社会啦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 30.法的调整功能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 31.法的指引功能是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定方向的功用和,陀能。 32.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33.法的历史类型足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蛙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34.法系足西方学者根据各圈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35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阳和地K的法的统称..由于它主要足以英Ⅲ中世纪开始现的“普通法”为代表的,闪而得名普通法法系、美困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义称英美法系。 36.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F,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37.法的移植足指不同宅问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互吸纳和融合。 38.政治主要是指一定的利: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39.政策是‘个圈家、政党、阶级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 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 实际行动准则。 40.道德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 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 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 总和,归根到底,它是由人们物质,t活条件 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 现的。 41.广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水制定和 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42.狭义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 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 性文件的活动。 43.立法技术足指立法主体存妒法过程 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 术性规则,或者说足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 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和方法 44.立法体制足一同立法制度嫩霞要的 组成部分。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 法权运行和妒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 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j其核心是有关立法 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45.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个政权 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市 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屯法体制。 46.复合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山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47.制衡立法体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 法三权既相互独奇: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的立法体制。 48.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的所进行 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49.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町、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巾,所应“i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50.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当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51.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这是法得以正式生效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52.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熏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53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就是法的渊源。 54.资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是基于习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还是基于道德、宗教戒律、乡规民约、政策、决策、学说之类形成的。 55.进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是基于证法、行政、司法,还是基于国际交往之类形成的。 56.动因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足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IfJ形成的。 57.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Hl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58.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59.法律足指作为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种的法律,而不是指各种法的总称。法律是由全闻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 60.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61.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地D-闻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62.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n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3.规章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也成为行政规:搴。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64.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5.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Ⅸ、直辖市的地方件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6.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67.国际惯例主要是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原则,有的也是在国际法院等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中逐渐体现出来的规则和原则。 68.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就是指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 。 69.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是指刘‘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70.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或存或废或改动的々门活动。 71.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72.法的编纂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艇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Ⅲ发,决定它们的存废,)('j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73.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74.国内法足指由困内有讧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H{本国主权范同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75.国际法是由参与囤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卜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问的法。 76.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7.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等。 78.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79.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80.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问、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81.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82.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83.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84.普通法法系中的普通法不是法的一般分类中旧根本法卡H埘应的普通法,而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的一利,判例法。 85.衡平法是英国法传统中州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它是l4世纪后红英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埘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同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 86.法的体系又叫法体系、法的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伞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87.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88.宪政法是调整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组织和运行的重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9.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0.商法是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营利性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91行政法是调整有关罔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2.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3.社会法足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维持礼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兴法律部『J。 94.环境法足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币七他公害的法,通常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95.刑法是指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的总称。 96.程序法足指调整关于法的实施的步骤、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7.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 98.法的效力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强制力。99.法的效力位阶也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 l00.法的效力范围又称为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有约束力。101.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囤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102.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盼专门活动。 103.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4.一般法律关系是各种主体之间基于般法律规定和某种自然事实或原因而普遍存在的具有稳定性的法的联系。 105.具体法律关系是数量更多的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是通常所说的主要的法律关系。 106.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确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07.相对法律关系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法律关系。 108.调整型法律关系足毖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形成的、体现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109.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形成的,需要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才能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关系。 110.问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关系称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平向法律关系。 111.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处于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之,这种法律关系称为隶属型法律关系。义称纵向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 112.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 13.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的能够通过自已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14.法律事实就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 115.法律权利是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为r拥仃、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 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1J6.法律义务足指m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当这样行为或刁i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117.对物权又称绝对权、权,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订其他人。 11 8.原权利又叫第诳权利,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证已经存在的权利。 119.救济权又叫第二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产生仅于保护或实现第一位权利。 120.专属权凡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人的权利,即专属权,如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 121.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侑E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122.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的权利足从权利 123.时效是指某种事实状态n0持续达到一定时间便产生与之卡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124.民事诉讼时效是指十义利人通过诉讼程序清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比权利的有效。 125,刑事追溯时效指是旧家刘犯‘拊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26.现代民法中的取得时效指尢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心公然、币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问,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权或儿他财产权的制度。 127.权利滥用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的、限度、方式或后果有违法律没锇权利的本意和精神,或者违反利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或普遍之义情感,妨碍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128.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L的、法律上的标准。 129.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 130.权力实际J二就是一种资源,一种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由一定社会主体所享有的、对相关社会主体和社会资源具有支配性力量的社会资源。 131.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主要指权力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力只有相对独立性,不存在绝对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应有相互制约的关联,相关权力大体处于平衡的状况。 132.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33.合法行为就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134.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135.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问,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义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渊整范同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136.积极法律行为也称“生产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137.消极法律行为也称“省略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 138.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t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139.具体法律行为是钊’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140.个体法律行为就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141.群体法律行为是由三个以}: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142.法律行为的激励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人的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之受到鼓励去做法律所要求和期糍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程序。 143.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Ifli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44.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r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包括法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5.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146.讼诉责任即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共同组成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 147.国家赔偿责任足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148.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所应承担的责任。 149.私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冈违反合同、违反民商事法律或履行其他比商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50.法律责任的构成即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51.法律责任的积极实现即法律责任主体通过接受制裁、强制或给予补救,从实现责任的实际内容。 152.法律责任的消极实现即责任人并末实际承受法律责任的内容,但山于某种原因,法律责任关系自行解除,受责状态实际已不存在。 153.法律责任的竞合足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154.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铡措施。 155.民事制裁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56.刑事制裁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通常称为刑罚。 157.行政制裁是依照行政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58.违宪制裁依照宪法的规定,责任主体根据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被施加强制性惩罚措施。 159.法律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160.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161.学理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或人员,从 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 162.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 163.语法解释又叫文理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根据语法规则分析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文二产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进行的解释。 164.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165.限制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小于其文字本来含义的解释。 166.历史解释是指对法的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历史条件、背景和其他历史资讯加以研究,将新制定的法同历史上相关的法作比较研究,来说明;亥法的内容和含义。 167.逻辑解释就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刑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问的联系进行分析,从而说咧法律规定的内容、目的或要求。 168.目的解释是指按照或追寻法的目的,对法和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 169.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主体在法的适用过程中根据已知的法和案件事实合乎逻辑地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过程。 170.演绎推理是从一般规律推出个别结沦的逻辑推理方法。 171.三段论推理是由两个前提推出一个结论的推理模式,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构成。 172.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判断推出一般规律的推理。 173.类比推理是从特殊推出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两个不同的对象的某些方面相同或类似,推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可能相同或相似。 174.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问体。 175.法律职业主体即法律职业阶层或法律职业者,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者、适用者。 176.法律职业技能主要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通过学习和实践而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知识、语言、技术和思维方式。177.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所必须恪守的、由其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各种道德准则,也即法律职业道德。 178.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 179.法律逻辑就是适用法律的逻辑,它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手具体案件过程中,形成断结论,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不正当的一种技术、手段或方法沦。 180.法治是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 181.中国的法治是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和法律制度,作为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基本准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182.中国现时期的法制是指中国现时期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183.有法可依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立法,逐步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得到法律调整,使社 会生活的各重要方面都有法律制度可以遵循。 184.有法必依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制度,依法办事。 185.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二要忠于事实真相和法律制度,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二要严肃、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186.违法必究指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卜,享受法外特权。 187.法治的基本条件是指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具备的外部因素的统称。 188.民主的概念意指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即民主制度(亦即民主政体、民主政治),用来表示奴隶制国家政权的一种构成形式。 189.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 190.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 191.民主的法制化是指通过网家政权,以法的形式,将一定的民主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192.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即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193.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94.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规定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 195.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等规则。196.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国家监督,即国家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监督,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197.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活动。 198.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的行使进行监察和督导的一种专活动。 199.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圈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 200.广义的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自循环监督或者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交互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专业性行政监督。 201.狭义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自循环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监督和号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 202.行政复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 203.行政监察是通过专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督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 204.审判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对法律的适用过程进行监督。 205.社会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社会监督、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公民群众等,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等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06.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 207.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 208.职业法律意识是指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意即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家和其他接受过专门化的系统化的法律教育群体的职共同体法律意识。 209.法律传统是指在漫长的法律发展过程中,在一定民族或一定地域内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并在历史上得以传承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 210.法律文化是一定的法、法制、法治、法律意识以及其他法的现象的精神品格的总称。 211.法律文化的传承性是指法律文化形成之后,虽历经社会历史的变迁,仍源远流长的特性。 212.法律文化的对抗性是指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法律文化的价值观念差异很大,以及同一法律文化内部不同群体的法律意识不尽相同,因而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和对抗,从而为法律文化发展提供了动力。 1.法理学理论学说主要指迄今法理学领域所研究和阐述的。以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或系统化的专门学问形式所表现的那些内容。 2.法理学的流派思潮是指法理学方面的学术派别和学术思想倾向的统称。 3.法理学流派是指在法理学的学术立场、观点、方法和源流关系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某些学者所形成的学术派别。 4.法理学思潮主要是一定时空条件下,法理学领域所产生、存在的学术思想倾向。 5.法理学人物作品主要指历来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产生相当影响的学术人物和学术著述,以及少数虽然不是学术人物或著述但对法理学有某种影响的重要人物和作品。 36.确定性规则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 37.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l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38.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39.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就是法的渊源。 40.取得时效源于罗马法中有关占有权的理论,罗马法中将占有分为自然占有,即不考虑主观要素而对物的实际控制,以及赋予民事权利的占有,即通过占有获得法律上承认的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1.简述法哲学的含义。 答:法哲学主要的含义有三种: 一种是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和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这种含义上的法哲学主要是现代或晚近欧陆学者所说的法哲学。 另一种是被人们当作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或者说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这种含义上的法哲学,多为英美学界所使用。 法哲学的再一种含义,是被用来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一个具体的分支,同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相对应。 2.简述奥斯丁在法学方面的突贡献。 答:奥斯丁在法学方面有两个突出的贡献,一是从他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的名字是同作为学科的法理学的创立扣联的。二是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他的名字也同现代分析法学联系在一起。并且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是密切的,奥斯丁是把法理学按照分析法学的模式创立的。他所创立的法学,从学科的意义上说是法理学,从学派的意义上说便是分析法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原初的面貌就是分析法学的面貌。正因为如此,英国的法学家甚至认为,分析法学就是法理学。 3.简述沃克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角度。 答:沃克在这方面有个较为集中的叙述,他以法理学对发达法律制度的研究为例,认为至少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研究: (I)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 (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和作用等方面考察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容、结构、概念和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同时在此基础上为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资料。 (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的制度、学说和方法。 4.举例说明法理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所具有的普遍指导意义。 答: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1)论从史出,研究法律制度史对于研究法理学有重要意义,只有把个别的、具体的法的特殊规律弄清楚,才能从中总结、发现法的普遍规律。 (2)以论带史,没有法理学的指导,没有对于法的本质、形式和其他种种法的现象的深刻的法理学理解,没有对于法的一般知识的掌握,就难以对历史上复杂的、具体的法的现象作出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评价,在纷繁复杂、浩如烟海的历史资料面前,就会手足无措或走偏方向。 41.简述法和政治的区别。 答:(1)政治的内容更为丰富,法、法治、政策方针等方面都可能含有政治内容。 (2)并非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或要求。 (3)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的政治措施,而是有特殊强制力的政治措施。、 (4)政治的调控功能是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的,法则是通过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42.简述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原则。 答:(1)宪法之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6)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 43.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44.简述法治建设对法律意识的作用。 答:法治建设对法律意识的作用为: 第一,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 第二,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实践基础。 第三,法治建设的运作过程是法律意识的增强过程。 45.试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答:首先,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再次,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 间接保障人权。 最后,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46.试述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答:第一,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治是众人所同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与人治有着本质区别。 第二,当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或法和制度的简称时,它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加强法制是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和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依法办事。 第四',法治蕴涵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并不必然地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 法制与法治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当法制意指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进行国家戗理时,同法治含义相当。当法制意指一国法律制度简称时,同法治也有密切联系。因为,一国法律制度的健全需要有法治理论指导,执政者没有法治观念,不重视法律制度在治国中的作用,不重视对法律制度的执行和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加强法制。另一方面,法治的实现,又需要以健全法制为条件,没有健全的法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因而健全法制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36.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用规则。 37.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 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38.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 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39.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 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 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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