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中书舍人分工之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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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宋中书舍人分工之变*尹 航中书舍人之官源自魏晋时期的中书通事舍人,至南朝梁改称中书舍人,隋唐时期基本沿袭,其职能至唐代前期固定为执掌诰命、参议表章。历经开元以后中枢体制的调整与唐后期以来的职事官阶官化,北宋元丰改制以前的中书舍人成为标识官员身份等级的“本官”,而别设“知制诰”一职起草诰命,称外制官。元丰改制后,中书舍人重新成为具实际职能的中央职事官,不仅恢复了草制之职,还占据了朝廷政令下达所必经的“书行”环节。具体来说,中书舍人既继承了为宰相起草外制文书以及随之发展出的外制人事任免的审核之职,也通过书行录黄、画黄,获得了对各类政令的封驳权。元丰改制后的中书舍人以四人为额,实际多不满员。中书省
2、的画黄、录黄由对应六部事务的诸房发往后省,起草外制的“词头”则大部分来自中书省吏房。中书舍人在书行和草制两种工作中如何分工,成为一个问题。张祎的研究提示,元丰改制以前,外制官知制诰以“轮日分草”的方式分工,执行较为严格,唯有当词头颁下时遇到曾经封还该任命的外制官轮值,才可能转由他官起草。改制以后,由于舍人在草制之外还有书行工作,分工方式有所调整,元丰七年(1084)九月规定书行与草制均分房负991*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南宋中枢体制的形成和演变研究”(19CZS022)阶段性成果。徐松辑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之七八,刘琳等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第 29792980 页。责,而到元
3、祐元年(1086)正月,又考虑到草制词头大部分由吏房发出,规定中书舍人分房书行,在草制中恢复“轮日分草”之制。以上分工安排顾全了中书舍人两项职能的分布差异,似可长期维持。然而,两类职能的不同分工方式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以外制进行的人事任命流程中,中书舍人在草制和书行阶段共有两次封驳机会,两个环节由于分工方式不同,很可能由不同的舍人负责。另一方面,又存在草制与书行两项工作应当由同一位舍人承担的观念,以至于中书舍人能以制词非本人撰写为由,拒绝签书录黄。分工方式与封驳原则难以兼顾。至南宋,中书舍人草制与书行的分工再次出现调整。今本 宋会要辑稿“中书门下后省”部分首先以“元丰官制”开篇,回顾了门下后省、
4、中书后省的建置与职能,接着出现了以下记载:自中兴建炎间,诏谏院不隶两省,又符宝郎并罢。其后因旧制置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四员为额中书后省以中书舍人为长官,六员为额,常除二员,一以领吏房左选及兵、工房,一以领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掌行诰命,随所领房命词定词,佥押前省诸房文书,及召试人聚议选题,试毕考试定,缴申三省。以下又述及中书后省的吏员及分案建置。在包含引文的整段叙述中,门下、中书后省的员额、分案、吏员建置与职掌重复出现,具体内容又稍有不同。原因在于,引文段落整合自两种记载,“自中兴建炎间”以降的文字,反映的是南宋中央政府重建以后的情况。中书舍人“常除二员”,各002唐宋历史评论北宋外制
5、官员职能的发展和变化,参见张祎 从“专行诰词”到“分押制敕”北宋外制官在诏令颁行程序中的职事变化,北京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2 期,第 109 114 页。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之七八,第 2980 页。今本 宋会要辑稿 于该部分下七八至八三题“宋续会要”,八三以降亦题“宋续会要”,中以乾道末为界。续国朝会要 内容截至钦宗朝,不及南宋,而以乾道末为界符合陈智超先生认为 宋会要 进人 永乐大典 时存在甲、乙两个合订本,并以之解释 永乐大典 中同一事目内分别以“宋会要”与“宋续会要”为题,分为乾道九年前后两段的现象。(陈智超:解开 宋会要之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第 6480 页)可推测
6、 宋会要辑稿 此处所题的“宋续会要”有误,引文内容来自涵盖宋初至乾道九年的“甲合订本”。自分领固定的若干房命词与书行,是南宋出现的制度变化。前揭引文概括地称中书舍人的分工变化发生于“中兴建炎”以后,具体时间无明文记载,只能从相关材料推测。舍人分房履职的前提,是中书舍人一职稳定存在且惯例两员在任。然而自秦桧专权,为规避中枢体制中的审核与制衡机制,中书舍人的任命有所减少,至秦桧去世后方才有所恢复。根据清水浩一郎梳理的绍兴八年(1138)至三十二年中书舍人任免情况,在绍兴二十六年后两员中书舍人才成为较常见的配置。这是中书舍人分工变化时间的上限。固定分房书行和草制的两员舍人,在南宋分别被称为“上房”与
7、“下房”。该称呼最早见于隆兴元年(1163)九月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胡铨的言论:臣与刘珙分上、下房,刘珙得上房,臣得下房。下房多出内降,如刘珙近日缴田师中遗表陈乞恩例,冒渎圣聪。胡铨所领的“下房”与刘珙负责的“上房”相比,因接触“内降”更多而容易出现封驳,显示两员中书舍人书行的分工在隆兴元年九月已经存在固定差别。若更向前追溯,绍兴二十八年二月,门下后省进言:近降旨给、舍分书制敕,并依旧例。缘给事中、中书舍人所分房分不同,见令中书舍人一员分书吏房左选及户、兵、工房,一员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给事中见今亦有二员,乞依中书舍人例分书房分。提议中给舍的分房与前揭 宋会要辑稿 记载南渡以后二员中书舍人的
8、分房相同。门下后省提议跟进中书后省已经出现的变化,给事中与中书舍人统一分房处理录黄,可见以两员中书舍人固定分房书行录黄还要早于绍兴102南宋中书舍人分工之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之一九,第 3037 页。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之九,第 2989 页。二十八年。“上房”与“下房”的称呼隐含着地位的高下之别,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例如,淳祐四年(1244)赵汝腾初以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资深的中书舍人程公许谦让,请赵汝腾行上房,赵“逊不肯受”,而至淳祐五年刘克庄新任中书舍人时直接被指派行上房,刘克庄以为上房例属“长厅”,“力以上三房逊赵汝腾”,终未获准。可见行上房的中书舍人地位较负责下房的中书舍人稍高。若
9、从审核录黄的职能观察,书行吏房左选及户、兵、工房与书行吏房右选及礼房和刑上、下房之间并无差别。“上房”与“下房”的地位差异主要来自命词草制方面。淳熙十六年(1189)右丞相周必大将中书舍人尤袤列为内制官的人选,称尤袤当时分工下房,而“下房文字甚少”,无法施展其文学才能,可见分工上房对舍人的要求更高。由于“上、下房”称呼所带有的地位差别只在草制分工中体现,这一称呼的出现也就意味着草制的分房分工已经完成,其下限在隆兴元年。综合考虑,在绍兴二十六年到二十八年,中书舍人以两员中书舍人固定分房书行录黄的惯例确立。与之同时或是稍后,最迟在隆兴元年九月,中书舍人的草制也确立以相同的分房分工,两员中书舍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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