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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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各级人员质量责任,规范职工行为,加大质量管理考核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根据《××集团公司战略管理模式》(政发[2010]×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政发[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的实际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重新修订了分公司2010年下发的《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活动。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工程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设计,并按其组织施工。 公司认真执行GB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合同管理、工程决策、供货检验、技术措施、质量检查、精心施工、试车调试、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管控,确保工程质量。 第一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第一节 职责划分 第一条 分公司质量检查站的职责是: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指令,承接性的分解,细化集团公司下发的质量管理制度、标准,负责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负责本公司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工程队、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及质量信息传递活动。 第二条 工程队、项目部的职责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奖惩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对质量问题(缺陷)及时整改,对原材料、加工件构件、设备、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查、报验、交工,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及时上传质量信息。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自主管理,确保质量受控。并负责所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档案整理成册移交到本公司档案室进行归档。 第二节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分包单位的选择及管理:各工程队、项目部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必须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能力、施工业绩、管理人员(含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质证件,施工工具设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上报本公司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查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公司主管部门确定分包单位后,及时将分包单位的性质、施工项目内容等信息传递给公司质量检查站。 各工程队、项目部使用的分包单位由工程队、项目部负责管理,并对分包单位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培训,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队、项目部进行考核。 对分包单位施工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由工程队、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程不准进行下道工序。在每月支付分包劳务费时,必须先由各工程队队长或项目经理和质量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工程队、项目部有扣款权利),公司质量检查站方可签字盖章。 第四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工程队、项目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按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内容、专业配置技术负责人、专职(兼职)质量检查人员,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上报公司质量检查站。 第五条 检查检测工器具配置:各工程队、项目部要按设计文件要求配置各专业规范、标准及相应的检查检测工具。必须经过有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校验不合格的检测工具不准使用。 第六条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货检验。各工程队、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技术员要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自检、专检检查合格后,报建设方(监理)人员验收,按设计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需要送检的材料在建设方(监理)人员的见证下取样,送指定检验单位检验试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对加工件、构配件出厂前,必须由制作单位通知委托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报建设方(监理)进行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的构件不准出厂。 第七条 施工过程监控 1.工序交接检查:各工程队、项目部接到上道工序交接单时,首先检查工序交接资料上各级人员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合格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外观检查,并埋设中心标板、基准标高点。委托本公司测量探伤队进行定位测量。根据定位测量成果,对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埋设件的位置、中心、标高进行复测,按要求形成复测记录。合格后进行接收签字。基础验收不合格不准施工。 2.项目质量检查人员要对施工过程巡视检查,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设备管道压力试验、设备管道吹扫、设备检查封闭、隐蔽工程等)旁站监督,对不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规范标准施工的行为,有权利有责任制止。公司质量检查站派驻到各项目部的质量检查员负责对项目部质量监督检查,排查隐患、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3.工程项目资料检查:公司质量检查站和技术管理部对各工程队、项目部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目标计划,施工过程的施工同步技术质量保证资料等进行随时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终端质量检查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班组应及时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专检,专检抽查合格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验,对自检、专检不合格的工序,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后报验。单位、单项工程由项目经理组织检查合格后,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验。 第九条 质量信息传递:各工程队、项目部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要按建设集团公司信息管理系统中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时录入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向本公司质量检查站汇报,建设(监理)及各级政府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信息,及时逐级上报质量事故信息。质量信息资料录入要准确、不漏项。公司质量检查站对各工程队、项目部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 条 工程施工档案资料审查及归档。各工程队、项目部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结束后,工程技术人员及资料员负责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填写,装订成册后,报本公司质量检查站进行审查,合格后,将完整的工程施工档案上报公司档案室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工程告知和检验的管理。各工程队、项目部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在特种设备安装前必须先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在鞍山市工程由工程队、项目部提供申报相关资料。公司质量检查站负责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及负责联系过程检验。外埠工程由工程队、项目部负责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前告知手续和过程检验申报。对不办理安装申报和检验的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钢结构制作和安装过程检验。各工程队、项目部施工的压力管道、钢结构等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在施工过程中配备有压力容器资质证的焊工焊接。委托无损检测单位进行无损检测。所签发的检测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允许出据假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焊缝的标识管理控制及构件制作管理控制。 (1)管道焊缝焊工钢印号的标识,必须由工程队、项目部施工班组焊工,按本公司下发的焊工钢印号编号,对所施焊的每道焊缝在距焊缝20mm处打上焊工钢印号(不锈钢管道用油漆喷上焊工钢印号)。各工程队、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进行检查落实。公司质量检查站随时随地进行巡检检查,并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2)钢结构、电缆支托架、桥架、管道支托架等焊缝的焊工钢印号标识,由各工程队、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按工程施工区域段绘制平面图或填写焊工焊接工作卡,标注焊工施焊位置,并由施工班组焊工在施工区域前中后焊缝打上焊工钢印号或用油漆喷号,公司质量检查站应按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布置图或焊工焊接工作卡进行标识的追溯检查,并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3)制作的管道焊缝的焊工钢印号标识,由制作单位施工班组焊工,按公司下发的焊工钢印号编号,对所施焊的每道焊缝都要打上焊工钢印号;加工制作的其他构件焊缝的焊工钢印号标识,按焊接区域打钢印号,各制作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检查落实,公司质量检查站进行巡检和考核。 (4)公司内部制作的各种构件,要按制作图纸要求,对构件进行逐件编号,并形成制作质量信息记录卡,在质量信息记录卡上要有每个构件的编号,施工班组下料组对焊接、除锈、刷油的责任人及制作日期等信息。出现质量问题追溯责任人,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质量否决。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质量问题多,重复发生质量通病。质量部门有权要求各工程队、项目部停工整改。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违反质量法规事件,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年终奖励兑现进行减奖考核。 第三节 奖励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机具、新技术、新工艺”,推动工程实体质量明显提高,效果显著的,每项奖励2000~5000元。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在质量上有创新突破的分项工程,每项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行业,集团公司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一次奖励1000~3000元。 第十八条 在建设公司质量例会上,对工程质量进行闪光的工程项目或甲方或外国专家书面表扬,成绩突出的单位奖励500~1000元。 第十九条 凡避免一般质量事故一起,奖励直接有功者500~1000元;避免重大质量事故一起,奖励直接有功者1000~3000元。 第二十条 在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效果明显的单位,奖励1000~3000元。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成绩突出的个人,每次奖励1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及时、准确提供有重大价值的质量信息,奖励100~500元。 第四节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队、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未配齐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罚款1000~3000元,分包工程不管罚款2000~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器具、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查验、复检,对施工中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处责任单位1000~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处责任单位3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设计人同意修改设计施工,偷工减料,处责任单位5000~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上道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传递给下道工序,上道工序施工方如不进行整改,按二倍处理成本罚扣给问题整改方。未对上道工序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仍进行施工的,返工损失施工方自负,并处罚款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质量部门检查中发现质量保证资料与工程实体不同步,且整改不及时,处责任者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查中漏检,错检的,每项处责任者200~500元,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处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省、市、行业,集团公司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合格分项工程,责令改正,处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300元罚款,对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差、被集团公司和甲方(监理)拍照曝光一张照片,除上级部门罚款外。对责任单位处500~2000元罚款,对队长(项目经理)处300元罚款,对生产队长(项目副经理)、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处200元罚款,对质量检查员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按质量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的,除继续整改外,处责任单位1000~3000元罚款,对工程负责人处300元罚款,对技术负责人处200元罚款,对质量检查员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中,不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不良后果或轻微质量事故,对责任人处100~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2000元罚款,对队长(项目经理)处300元罚款,对生产队长(项目副经理)、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处200元罚款,施工班组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施工中重复发生质量问题,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班组长处200元罚款,队长(项目经理)处300元罚款,生产队长(项目副经理)、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工程施工中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设计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设计审批手续的,擅自组织施工的,处责任单位500~2000元罚款,队长(项目经理)处300元罚款,生产队长(项目副经理)、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对施工图纸进行自审即组织施工的,对责任单位处500~2000元罚款,对技术负责人处3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交底,不下发自检记录的,对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处3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不进行自检,安装自检记录填写不真实,对施工班组处300元罚款,班组长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前不履行安装告知手续,就组织施工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各类压力管道和钢结构件等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进行无损检测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队长(项目经理)处300元罚款,对技术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压力管道和钢结构件特殊部位,焊工没有相应有效焊工资质证的上岗作业,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工程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测单位在接到委托单后,未按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弄虚作假,出据假报告,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钢结构件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联检验收的或出厂后发现不合格的,每件处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未联检安装单位运到现场,对安装单位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四十四条 不及时上报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不及时反馈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信息,对队长(项目经理)处200~500元罚款,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处100~3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及时正确的在集团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质量管理平台,录入相关资料,处责任单位1000~3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发现下列陋习,除要求及时整改外,每一处罚款1000~3000元。未按期整改,重复出现或已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一)钢结构安装中乱割、乱扩、乱焊。 (二)对接焊缝不开坡口,不加引弧板。 (三)焊缝中加钢板条,钢筋及焊条等填充物。 (四)安全阀、压力表安装前不送检定就安装。 (五)阀门安装前不进行单体试验就安装。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管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 第四十七条 一般质量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四十八条 较大质量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 严重质量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五十条 重大质量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视情节给予工程队、项目部责任者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给予500元罚款;给予队长(项目经理)处500元罚款;生产队长(项目副经理)、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处300元罚款;给予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员处2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处3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视情节给予工程队(项目部)、队长(项目经理)记过以上处分并给予10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长(项目副经理)、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给予800元罚款;给予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员处3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视情节给予工程队(项目部)、队长(项目经理)记大过以上处分并给予15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长(项目副经理)、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给予1000元罚款;给予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员处5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处100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视情节给予工程队(项目部)、队长(项目经理)降级及以上处分并给予20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长(项目副经理)、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给予1500元罚款;给予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员处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处30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视情节给予工程队(项目部)管理者撤职及以上处分并给予25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长(项目副经理)、技术队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降级及以上处分并给予2000元罚款;给予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员处15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处50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按其规定执行。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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