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规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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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规 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目 录 总 则 1 一般规定 3 台 阶 7 穿 孔 8 爆 破 9 采 装 12 运 输 15 排 土 16 滑坡防治 17 防排水(及疏干) 18 防火和灭火 19 劳动保护用品、设施及购置 22 安全技术培训 23 运输作业细则及安全措施 24 道路维护作业细则及安全措施 25 车辆运输管理 26 总 则 为保障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的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项目部全体职工必须遵守和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一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项目部安全技术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是科室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其技术科长或专职的工程师即技术负责人对该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必须搞好业务保安;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二条 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应贯彻项目部已建立、健全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等。 第三条 安全质量部是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照上级和项目部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四条 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网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的作用。要根据生产实际案例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前,有权拒绝作业。 第五条 按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有关规定等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项目部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专业产品,必须有产品安全认证标志。 项目部各项采矿工程及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八条 矿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所需的各项费用、材料和设备及人员等,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部应具备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地形地质图。 2.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3.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4.排土工程平面图。 5.运输系统图。 6.输配电系统图。 7.通信系统图。 8.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9.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10.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条 项目部总工程师必须主持编制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应结合实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并按规定进行评审、修订、演练。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由项目部或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负责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对恶性设备事故,如陷铲、大角度倾斜、设备失控滚滑、掉下台阶、倾倒等(非一个单位可处理),扶救工作由主管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认真实施扶救,严防事故扩大和伤人。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应根据项目部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 露天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并在明显位置应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及警示。 第三条 在矿区内,车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入矿坑交接班时,必须乘交通车辆。 2. 驾驶员必须遵守《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矿区交通规则》,详见制度汇编。 3. 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4. 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停放设备和器材。 5. 职工必须经常学习安全有关规程,要了解设备性能,熟悉各种设备、操作手册中所提示的安全指南(安全须知),应养成安全操作习惯,要警惕不可预测的突变异常现象,加强岗位培训,提高职工安全工作的素质及适应各种工作环境的能力。 第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允许,非生产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 第六条 采场内火区等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为露天矿专门设计的移动变电站和杆上变压器除外)。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七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过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有爆炸危险区域应遵守电气防爆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一切电器及线路、设备、设计、设置和运行操作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电气设备应安设防雷、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必要的保护;仪表及量度装置,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可靠。电气设备均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其架设、拆除、安装、检修工作,必须由电工按电业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教育职工,预防跨步电压、雷击、触电、静电引爆等电伤人伤害及电引起的爆炸和火灾。 第九条 交通运输道路应保持通畅,不得有障碍物,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采掘场、排土场、运输干线和上下工作平盘的联络通道,因采掘进度需变更时,必须在进出口前50m设警告标志,另外在断崖处前设置安全挡墙。 第十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等火工品必须专管专用,其使用收支应平衡,其物、账、卡应清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派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大雾、烟尘、沙尘暴天气或暴风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采取拉大车距、打开车灯等安全措施。在能见度低于30m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 人员在超过2m(含2m)的高处作业时,所用的各类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在露天进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本矿职工和已经通过矿负责人许可入矿的外单位参观人员,必须根据生产现场特点,按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性能要良好,所用工具齐全好用,环境清洁,各工作通道不得有妨碍物。操作人员在其工作范围应注意机器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裸露的传动部件、电器件、静止零部件的尖棱、锐角,以及易损件、高压胶管等附近。 第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地点应设明显标识,严禁吸烟,未经审批严禁动火。严禁在加油区域附近吸烟或动用明火,司机在加油时必须将发动机熄火后离开驾驶室。本矿为重点防火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保持与地方消防单位、医院等部门的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 设备裸露的传动或带电部位,必须设安全保护装置,并符合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原有的设备保护系统装置,必须完好,保持原状。如果需要临时拆卸或暂时停止使用保护装置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务必尽快恢复其使用状态;如果临时保护装置能够满足保护要求,也可暂用临时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 非指定的专职人员严禁进入电气控制室,严禁乱动或强行修理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 禁止身体的任何部位接触和伸入正在运行的设备传动部位、皮带运输机以及裸露的带电部件。 第二十条 项目部全体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公有财产,不得滥用或毁坏劳动工具与设施,严禁使用已损坏的或不合格的工具或设备。 第二十一条 对讲机、电话和车载对讲机是生产通讯和紧急通讯之用,为了不干扰生产指挥通讯,不得滥用这些设备。 第二十二条 凡在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矿区进行施工可能伤及地下埋设或空中架设的通信电缆时,必须在施工前请示项目部相关领导,并通过矿调度及时向机电科及工程技术科进行咨询。 第二十三条 矿用移动设备(车辆)在未停稳前,严禁司乘人员上下设备,若需上下设备时,必须选择安全、平坦的地段停下;司乘人员必须面朝着设备,双手扶稳梯子或扶手上下。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室配备安全带,司机作业时必须系戴,必须按照矿内各种交通标志及信号行驶,包括提醒人们注意“危险情况”、“当心”等各种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本矿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右行(除部分已标明左行的路段外),按规定区域行驶,不得超员,遵照本矿交通规则。非我单位车辆在准许进入矿坑前必须进行登记,负责登记的人员应向司机讲述矿内交通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矿各种机动车辆在坡道、弯道和交叉道口行驶中均应让路于运输卡车,但任何车辆必须让路于正在养路作业的平路机。 第二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辆及移动设备,不准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时,必须按矿有关规定停放。但此故障设备不得长时间停放,应限期抢修并报调度备查。履带式的设备要用拖车及时送修。 第二十八条 矿山大型设备扶救工作应制定扶救措施预案,包括人员、设备、工具、钢绳、吊带等。扶救工作可依据扶救预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增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扶救设备时,应据现场环境及条件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事故。扶救车辆应使用专用车辆,派有经验的人员操作。牵引工具必须坚固,应设法使被牵引车辆与牵引车辆行驶方向一致,不产生过大摆动,不妨碍其它车辆通行。70t以上的卡车扶救尽量使用专用扶救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设备在维修之前,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由维修工系挂有关安全警示牌。 第三十条 重型卡车运输道和排土场的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重型卡车轮胎直径的2/5。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无论大中修或小修(外委或自修),其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汽车标准汇编》有关规定,或GB7258-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矿用汽车与工程机械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或制造国同类行业的有关标准。如:JB6030-2001《工程机械通用安全技术要求》、JB8716-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第三十二条 在规划设计道路,架设管、线路时,应充分考虑车辆穿过安全要求,除应设计警示标志外,应预留安全距离。若因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及其货物小于安全距离(包括触及管、线路)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此时严禁任何人员上下车,确认安全方可上下。 第三十三条 由于条件变化或工艺调整、设计变更、地质资料调整等原因引起安全规程条文变更以适应安全生产要求时,可由部门提出变更文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或由总工程师组织修改,并在安监部门备案。 台 阶 第一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2.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的顶部无悬浮大块,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否则不得采装。 3.本矿设计剥离台阶标准高度为12m,根据表1反铲的最大挖掘高度,确定现场实际台阶高度,可限制为12m,超过12m为高段,必须调低到12m。 表1 挖掘机最大可挖掘高度 挖掘设备 前装机 反铲 挖掘限高(m) 8 12 第二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三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和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的正常位置,平盘应保持平整。若因作业条件限制,平盘宽度小于常规要求,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穿 孔 第一条 钻机应性能完好,工具及防尘设备应齐全有效,并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二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应配备除尘设施,司机应佩戴防尘劳动保护用品,关好驾驶室门。 第三条 钻机在危险地段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挥下进行,并由生产技术科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钻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行走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m,易滑坡和表土段处,要适当加大,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穿凿边缘孔时,钻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条 严禁电缆与导爆线、炸药相接触,电缆与火工品保持3m以上距离。 第54条 钻机长距离行走或通过架空高压线时,必须放倒钻架,钻架顶端与35kV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m,距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在大暴雨、雷电天气或有五级以上大风时,禁止在高压线附近作业。 第六条 严禁在装有炸药的钻孔或瞎炮孔上投孔。必须补孔时,要距瞎炮孔位置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 第七条 钻机行走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履带上不得存放任何物品,20m范围内不得站人或停留设备。穿孔区外超过300m行走或升降段及地表不平时,必须落好钻架,并由专人指挥行走。 第八条 钻机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也不得进行润滑、维修等工作。 第九条 钻机发现渗油及油污应及时停机处理。 爆 破 第一条 爆炸材料的生产、运输、使用和销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本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GB6772-2014《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爆破人员按GB53-2003《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辆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适量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安装消烟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车内存放硝铵一般不超过48h,下班前,必须按规定停放,应设专人看护。爆炸材料装运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装载量的80%。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搭乘无关人员和进入加油站。 运载火工品不得人货混装;雷管、继爆管、非电导爆管不得与导爆索、起爆弹混装。 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专人负责,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有钉子的鞋。 第五条 爆炸材料专用车到达爆破地点后,接受爆破区负责人指挥工作,完成后双方签字交接。 第六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火工品。 第七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材料库,严禁擅自存放和销毁。硝铵车所装器材应在现场完工后,返回专用停车场。 第八条 在爆破区内使用爆炸材料或放置时,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在已装完炸药的爆区,严禁各种车辆驶入,严禁铺设电缆。 第九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装药前对爆破区进行封闭,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区。 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必须按设计装药,发现问题立即向相关管理人员汇报。 下导爆索时严禁打结,禁止拔出或硬拉药柱中的导爆索或雷管。非电导爆管严禁硬拉、冲击、碾压。 禁止无充填爆破。充填时,不许有大块堵孔,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小钻孔应用铁锹人工充填。 第十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地表联线: (1)使用非电导爆网络进行爆破的炮区,应严格执行当天爆破、当天进行地表网络联线。 (2)已完成地表网络连接的炮区严禁任何车辆及无关人员进入。 (3)任何人不得拆卸、分解非电导爆管组件。 2.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确定警戒范围,并向爆破影响范围派出警戒人员。 3. 未解除警戒之前,任何人员及设备不得进入警戒区内。 4. 凡在爆区的人员、设备,按警戒人员指令(挥),在规定时间内撤离到安全地区,并予确认。设备因故障停放警戒范围内必须及时处理或采取措施。 5. 爆破发生中断时,必须立即报告驻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6. 检查爆破结果人员严禁从爆堆上下,避免立足未稳的大块伤人。 第十一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深孔爆破:200m;小炮(二次爆破):400m(均指距炮区前缘的距离)。轰水:不得小于50m。遇风天,顺风方向应适当放大警戒距离。 第十二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机电设备距离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爆 破 方 式 安 全 距 离 设 备 名 称 安全距 爆破 离/m 方式 设备名称 深孔爆破 潜孔爆破及二次爆破 备注 挖掘机、穿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电气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采用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高压电缆 40 50 小于此距离停电拆除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十四条 本矿的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雾天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雷雨、黑天、6级大风以上天气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六条 火工品的生产、运输、使用,要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防止被盗、丢失。 采 装 第一条 挖掘机装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卡车载重相适应,不准装对角线长度大于铲斗下漏口边长2/3的岩块,严禁装载大于勺斗容积的大块。 2.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卡车进入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3.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如挖掘机回转出现故障或停电等情况发生,应立即将铲下卡车调出,卡车不得停留在勺斗下面。 4.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斗门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砸车作业。 5.装入卡车里的物料超过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车信号。 6.装车时严禁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严禁铲斗磕、触、碰履带。 7.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不得超载,严禁单侧偏载,卡车大箱表面不准装有活动大块岩石或超长、宽、高的超出车箱外部的悬石。 第二条 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1.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2.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3.采掘面露出未炸炸药、雷管或起爆弹。 4.遇有危险火区。 5.遇有松软岩层,容易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挖掘机有可能被淹。 6.发现不明地下埋藏物。 第三条 挖掘机的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2.在勺斗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化方向,调整挖掘机位置时,严禁大角度扭铲,扭铲角度应在15°~20°的增量进行,不允许倒铲时扭铲。 3.挖掘中严禁挖掉上部界限和标志。 4.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5.严禁在地表不平的地方作业(如三条腿),遇有地表不平,应采取措施处理工作面。 6.严禁在不符合设备性能的纵横地面上工作,电铲不得在超过6%的坡面上挖掘。 7.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斗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炸药、雷管、起爆弹装入运输卡车。 8.挖掘设备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或穿越高压线时,其最高部位距35kV高压线中心线距横向5m,纵向2.5m;距6kV横向1.5m,纵向1m。并由专人负责指挥。 9.无关人员及设备严禁进入挖掘设备作业半径内,设备停机后,应符合停放规定。 10.反铲挖沟时,履带边缘距沟要留有大于2m的安全距离。清扫车斗要轻刮车帮及车底板,严禁冲击碰撞。 第四条 2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填装机除外),不同类型挖掘机以各自的最大挖掘半径为基准,并制定安全措施。 2.两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六条 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碾压任何电缆,包括已覆土掩埋的电缆。 2.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3.应根据不同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顶线和坡底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 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表3中挖掘机原设计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表3 挖掘机最大允许坡度 设备名称 反铲 前装机 最大坡度 57% 57% 挖掘机不得在坡道处停放,否则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八条 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驻矿调度室报告。 2.检查照明、气笛、防火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第九条 因工作面地表松软,反铲等挖掘设备陷入地表(俗称陷铲),在扶救时不允许采用履带式推土机推或用钢丝绳牵拉,应制订稳妥的方案(如用推土机开道等),靠设备自带驱动力将挖掘设备移到安全地带。 第十条 凡反铲、前装机采掘作业中,若挖断使用过的道路时,应由当班作业队长通知调度并负责封闭此工作面的进出道口,防止其他设备或车辆误入发生危险。 运 输 第一条 重型卡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夜间作业应检查示宽灯、照明灯、仪表灯、尾灯、制动灯等灯光工作状况。 第二条 矿内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 矿内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三条 严禁重型卡车超速行驶和相互超车。矿内其他车辆一般应为重型卡车让行。 第四条 矿内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长度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第五条 矿内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不小于重型卡车轮胎(最大轮胎)直径的2/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条 冬季路面有积雪、结冰或雨季道路泥泞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70m,行驶时不应急刹车、急转弯、超车。 第七条 重型卡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待进入装车位置的重型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重型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2.正在装载的重型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3.重型卡车在进入挖掘机单面装车方式的装车位置,或进入挖掘机双面装车方式的正面装车位置时,必须在挖掘机发出驶入信号后,方可进入。 重型卡车在装车完毕后,必须在挖掘机发出驶出信号后,方可离开。 4.重型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至少15m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移动设备进入矿坑临时加油站加油或作点检时,必须遵守该站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重型卡车在陷车、打滑需扶救时,应尽量使用专用扶救设备,并指派有经验的人现场统一指挥,现场其他人员应服从统一指令。如采用其它设备牵拉时,必须选用强度和长度符合要求的完好锁具。在牵拉时应注重如拐点、连接点销钉等应力集中点。 排 土 第一条 排土场在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牧民区、公路的安全。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二条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如有积水应排出或疏干。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 第三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高段排土是指排弃高度大于20m的排弃方法,高段排土只限于少量“搭桥”或工程排弃,只限于排弃岩石,严禁高段排弃黄土、煤矸石或土岩混排。实行高段排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作业细则和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 高段排土时,挡土墙高度和上部宽度不得低于1m,卡车严禁冲撞挡土墙,应距挡墙2m外排土,用推土机往下推物料,严禁靠挡墙排土。 第六条 高段排土时,应派专人监视排土情况,防止发生塌落和滑坡。发现意外情况要及时报告,尽快处理。排土场应按周、月排土计划排弃,并定期观测、绘图,与年度作业计划相配合。 滑坡防治 第一条 根据所掌握的地质资料,专门研究制定开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本矿应积极配合地测部作好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第三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配合地测部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由地测部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条 本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2.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 第七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第八条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定明显标志牌,对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防排水(及疏干) 第一条 本矿每年解冻后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由生产技术科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日期竣工并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具备可以投入使用的条件。上述工作由安全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条 对低于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矿坑作业工作面、干线、排土场在雨季设立排水沟,其它季节可不设。 第三条 本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截水沟经过地段有变形、裂缝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四条 本矿位于科克塞尔克山与纸房盆地的交接处,矿区内地表无常年水流,在矿区北部有一沟谷。仅在春季雪融期和夏季暴雨时节,地表有暂时水流沿该沟谷向纸房方向排泄。在矿区东南角有数个泉点出露,是附近牧民的生活用水水源,以上泉水水质较差,单泉流量在15~30m3/d。 第五条 在汛期内作业时,编制采矿计划应有防突发性大量积水的安全措施,如采装设备撤离现场的机动性和移往安全地带的时间路径安排。生产部门在安排作业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机动性能。 第六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防火和灭火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矿区负责人监督下,开展消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遵守《消防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则)。 第一条 加强消防工作的培训,矿各部门必须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合消防工作,并建立防火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消防网。 第二条 本矿所有建筑物、煤场、油库、仓库、车间厂房、坑下煤工作面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在存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点,必须张贴明显的禁止吸烟和禁用明火的警示标志。 第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矿区安全监察科报警,讲清起火单位、地点。矿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四条 结合本矿生产实际条件、环境特点、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工物件的特性,对各类静电放电的特点和其相对引燃能力,采取防护措施,按照GB12158-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加以防治。 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不准用化纤布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第五条 本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随意挪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第六条 废弃材料(包括液体),不得堆积到有产生火灾危险的程度。含有可燃或易燃液体的废弃物和粘有可燃液体的擦拭破布,应放在有盖金属容器或其他具有同等抑火特性的容器内,直至彻底清除为止。 第七条 仓库防火措施应按国务院1990年3月12日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制定适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则。 第八条 开采过程中,对有自燃倾向的煤层、煤堆,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煤层自燃使用水车灭火,矸石自燃采取黄土覆盖,防止蔓延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九条 煤尘爆炸危险区域的所有使用的电气设备,都应使用煤矿防爆型设备,符合煤矿防爆管理要求。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敲打作业。 第十条 矿各消防区域的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及工具以备出现险情时使用。 第十一条 供水部门应保证24h给水,全矿消防供水网等系统的设施、设备(水泵、阀门、管路)及监测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可用。维修后的消防设备及器材,应符合有关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发现器材有缺陷、损坏或丢失时,应及时修理补充并立即向驻矿调度及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报告,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本矿各油罐车辆作业时必须符合GB6951-86《轻质油品装油安全油面电位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断电,如来不及断电或不允许断电,应选择适当的灭火器(见表4)进行灭火。 表4 灭火器的主要性能 种类 二氧化碳 干粉 泡沫 规格 2kg以下 2-3kg 5-7kg 8kg 50kg 10L 65-130L 药剂 瓶内有压缩成液体的二氧化碳 钢桶内装有钾或钠块干粉并盛有压缩气体的小钢瓶 筒内装有碳酸氢钠、硫酸铝溶液 用途 可扑救电气、精密仪器、油类和酸类火灾。但不能扑救钠、钾、镁、铝乙炔、二氧化碳等物质火灾。 可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天然气和天然气设备火灾。 可扑救油类和其他易燃液体火灾,但不能扑救忌水和带电物质火灾。 效能 接近着火点,保持3m远。 8kg喷射时时间14-18秒,50kg喷射时间50-55秒,射程6-8米 10L喷射时间60秒射程8m。65L喷射时间170秒,射程13.5m。 使用方法 一手拿着喇叭筒对着火源,另一手打开开关即可。 提起环圈,干粉即可喷出。 倒过来稍加摇动或打开开关,药剂即喷出。 保养和检查方法 保管:1、置于取用方便的地方;2、注意使用期限;3、防止喷雾堵塞;4、冬季防冻,夏季防晒。检查:1、二氧化碳灭火机每月测量一次,严重减少1/10时,应充气;2、四氯化碳灭火机应检查压力情况,低于规定压力时,应充气。 置于干燥通风处,防受潮、日晒,每年抽查一次干粉是否受潮或结块。小钢瓶内的气压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如重量减少1/10,应换气。 一年检查一次,泡沫发生倍数低于4倍时,应换药 第十五条 用水灭火时适应于采用喷雾水枪。用普通直流水枪灭火时,为防止通过水柱的泄露电流通过人体,可将水枪喷嘴接地(即将水枪喷嘴接向埋入接地体或接向粗铜线网络接地地板,或接向粗铜丝格鞋套),也可让灭火员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或穿戴均压服工作。 第十六条 对架空线路等空中设备进行灭火时,人体位置与带电体之间的仰角不应超过45°,以防导线断落危及灭火人员的安全。如遇带电导线断落地面,要划出一定的警戒区,防止跨步电压伤人。 第十七条 充油设备灭火,闪点多在130~140℃之间,有较大的危险性,可用二氧化碳、二氧一氯一溴甲烷、干粉灭火机带电灭火,如果火势较大,应切断电源,并可用水灭火。地上的油火可用泡沫扑灭,要防止燃烧的油流入电缆沟而顺沟蔓延,电缆沟内的油火只能用泡沫覆盖扑灭,或用土、砂子盖扑。 第十八条 矿内消防车(或其它型号)装有消防高压喷枪可作消防水源,应保证其机构设施完好可用,随时听从矿调度命令参加灭火。 第十九条 各类设备的消防设施(或配备用具)应与其设备原配置一致,灭火功能应完好无损。 劳动保护用品、设施及购置 劳动保护用品 第一条 项目部职工上岗工作前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所用的劳动保护应符合下列劳动安全国家标准:GB2811-2007《安全帽》、GB12623-96《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GB12011-89《绝缘皮鞋》、GB12015-89《低压绝缘鞋》、GB12014-89《防静电工作服》等,及其他相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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