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组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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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组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建协[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2005年7月建设部向我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下达的“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研究”课题要求,我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编写出版了《全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教材(试行)》,开展了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工作,对如何建立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社会评价体系做了研究和探索。经专家反复论证和听取各地各有关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意见,制定了《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试行)》,并成立了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目前,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为了确保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试行)》、《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组织实施。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与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赵 峰 电话:(010)62135382 梁洁波 电话:(010)62144786 附件: 1、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2、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试行); 3、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要求,落实建设部下达的《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研究》课题工作,本着政府指导、协会推动、市场认可的原则,推动并规范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该认证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的评定机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建筑企业负责人和科研院校专家组成。认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 2、提出评价与资质认证各种组织机构设立及其主要领导成员人选。 3、制定评价与资质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制定资质认证办法、制度及标准。 5、审定高级职业经理人并予公告。 6、研究确定评价与资质认证其他重大事项,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告。 第三条 认证委员会聘请业内具有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该专家委员会是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顾问(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对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标准、条件、 培训大纲、测试题库等技术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 承担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评审和面试等工作,提出高级职 业经理人认证的评审意见。 3. 对认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提出有关咨询意见或方案。 第四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是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中国建筑业协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和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派专人组成,并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认证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和起草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编制提出评价与资质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拟定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教学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测评题库和开发测评技术。 4、负责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的有关办事机构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以及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 5、与相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成立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该行业(企业)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核批工作。 6、负责组织建筑企业各个级别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和认证证书的印制和统一管理,建立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向用人单位推荐职业经理人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本地区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以及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初审和推荐上报工作。 2、负责本地区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评价与资质认证涉及的相关工作。 3、负责对本地区经认证符合职业经理人资质标准的人员颁发资质证书。 第六条 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以及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初审和推荐上报工作。 2、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资质评价与认证涉及的相关工作。 3、负责对本行业、本单位经认证符合职业经理人资质标准的人员颁发资质证书。 4、个别申报人数多、工作基础好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经认证委员会批准,可以与认证办公室成立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该行业(企业)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核批工作。 第七条 对在认证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经认证办公室调查核实后,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认证工作资格等。 1、超范围开展认证工作的。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的。 3、 在开展资质评价与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认证工作声誉的。 第八条 根据培训与认证分离和先培训、后评价认证的原则,各行业建设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推荐申报认证培训机构(单位),报认证办公室认可。经确认合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按照认证委员会统一编制的教材进行培训,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注册、考勤、考评、测试与信息等管理。培训机构每年一月份应当提交培训工作报告,经推荐其资格的行业建设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签署意见后报认证办公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与做法,每期培训班收费标准,测试通过率,企业反映有关违规操作及“搭车”收费等。 第九条 对在开展培训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经认证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超范围开展认证培训工作。 2、未按照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的。 3、未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认证培训,降低培训质量,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由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培训实行统一教材、统一测试命题和统一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申报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必须符合《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中规定的条件。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负责评价与认证。认证通过后将合格人员名单报认证办公室备案,由认证办公室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符合高级职业经理人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需向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交《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单位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地址、邮政编码等申报详细信息汇总后报送认证办公室。 第十三条 认证办公室对报送的高级职业经理人材料汇总整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认证委员会审定;对于审定通过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予以公布,由认证办公室将资质证书发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企业,由其向本人颁发。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的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未予重新登记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晋级可采取测试和评审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筑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3、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理。 4、担任法律、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任期内的职业经理人进行业绩考核并形成业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经理人,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并参加相应测试, 继续教育成绩作为保留或晋升上一级别职业经理人的依据。 第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收费标准 1. 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费用(包括评审及证书、公示 等费用):申报职业经理人的,每人600元;申报高级职业经理人的,每人1000元。 2. 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费用分配为: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企业,将所收申报费每申报人300元留用,700元交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办公室。 3. 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费用由各认证机构自行收取 和管理使用。认证办公室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公示费每人20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 工作机构登记表 单 位 姓 名 填表日期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委员会办公室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 单位名称 性质 上级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座机 传真 手机 E-mail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盖章) 年 月 日 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须提供附件:1.有效的法人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 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单 位 姓 名 填表日期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委员会办公室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粘贴1寸 免冠照片 政治面貌 工作部门 行政职务 技 术 职 称 学 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信箱: 工 作 简 历 年 月 日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 认证条件(试行) 一、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定义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是以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企业综合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营销、采购供应、技术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等)为职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意识和行业的实践经历,能够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知识拓展市场、发展企业、服务社会,从事建筑企业经营与项目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二、职业等级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分为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两个级别。各级别的职业经理人应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认证内容。 三、职业环境 根据不同的职业级别,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分别就职于各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职位。包括主持企业全面领导工作并对出资人负责,或者主持企业某一经营单位、某一工程项目及企业某一专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工作,并对其直接领导负责。 四、职业要求(见附表) (一)职业道德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是“敬业、守法、诚信、正派”。 1.敬业:恪尽职守、服务为荣; 2.守法:依法经营、企业至上; 3.诚信:信誉第一、言行一致; 4.正派:公私分明、办事公道。 (二)职业素养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是“坚定、创新、激情、团结、实干、健康”。 1.坚定:政治坚定、目标明确; 2.创新: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3.激情:充满激情、勇于竞争; 4.团结:宽容大度、善于沟通; 5.实干:以身作则、真抓实干; 6.健康:身心健康、严于自律。 (三)职业能力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应具备的职业能力为: 1.战略规划能力; 2.市场开拓能力; 3.经营决策能力; 4.团队统帅能力; 5.危机应变能力; 6.沟通协调能力; 7.选人用人能力; 8.学习创新能力。 (四)职业知识 1.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既要具备一般职业经理人应当掌握的工商与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也要掌握建筑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2.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本着“高 度浓缩职业经理人一般性要求,重点突出建筑行业特殊性要求”的原则,组织编写《全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教材(试行)》,作为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职业知识的普及读本。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应掌握该培训教材的知识要求。 五、认证条件 (一)适用对象 本人自愿申请,准备从事或已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在建筑企业从事经营与项目管理的人员,经认证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职业经理人认证申报条件: (1)在学历与工作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满8年。取得研究生学历者,研究生就学时间可视为工作年限。 ②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满10年。 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任职及从业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企业内的组织或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②主持或负责企业的某项业务工作。 2.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申报条件: (1)在学历与工作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0年。取得研究生学历者,研究生就学时间可视为工作年限。 ②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满12年。 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任职及从业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特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管理部门领导职务及以上,或在该资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领导职务。 ②在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管理部门正职及以上,或在该资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③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C级以上证书的项目经理。 ④在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担任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⑤在三级资质建筑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3)取得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满3年者。 3、特殊贡献人才: 在企业经营与项目管理活动中,具备国家级重大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业绩特别突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主持企业全面领导工作或担任某一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在按规定完成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行业建设协会推荐,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办公室调查论证,报认证指导委员会审定,授予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 4、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申报人员,在近5年从业经历中无违法行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违背职业道德、个人信用等方面的不良纪录。 六、认证程序 (一)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依据本人自愿申请、企业推荐、培训测试、协会审核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评定要实行基本素质评价、工作业绩评价、专家面试评价(高级职业经理人)和综合评审四个方面相结合。 (二)申报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表格: (1)《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申报登记表》 (2)《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综合评定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新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扫描件; 4.培训合格证书; 5.从业单位推荐函,包括对其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能力的评价和工作业绩的鉴定(盖章); 6.从业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扫描件。 (三)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由认证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选若干专家,对办公室提交的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价审核或面试答辩、综合评审后,做出是否认证和符合等级的评定。 (五)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定意见,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申报人最终审定颁发资质认证证书并公告全行业。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申报登记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申报等级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籍贯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 学位 专 业 职 称 工作单位 职 务 从事管理工作年限 现任职务年限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座机电话: 手机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企 业 联 系 人 座机电话: 手 机: E-mail 从业企业情况 企 业 性 质 所属行业 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成立时间 注册机关 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简历 起止日期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简历 起止日期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工作业绩自我评定(不少于1000字,可另附页) 申报资质等级 高级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 所在单位 推荐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筑业 协会 ,行业 建设协会审核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建筑企业职业 经理人评价与 资质认证委员 会批准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此表可复印 31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综合评定表 从业单位对申报人员职业道德、素养、能力,综合考核评定 情况(注:请在相应的空栏内打√) 内容 评价 职 业 道 德 职 业 素 养 职 业 能 力 敬 业 守 法 诚 信 正 派 坚 定 创 新 激 情 团 结 实 干 战 略 规 划 能 力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经 营 决 策 能 力 团 队 统 帅 能 力 危 机 应 变 能 力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选 人 用 人 能 力 学 习 创 新 能 力 A(优 秀) B(良 好) C(合 格) D(待 提 高) 从业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经历,近三年完成工作(岗位)指标等情况的评价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 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张青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会长、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会长 徐义屏 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 委 员:(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印其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马 力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总经理 尤 京 中国电力企业协会秘书长 王要武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泽民 中国建筑业协会古建筑分会会长 王敏昌 黑龙江省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 叶德文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会长 冯良华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专职副秘书长 孙 凯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孙洪水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刘 杰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成员、中建管理学院院长 刘法淇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会长 刘学军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会长 宋瑞乾 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会长 安和人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副理事长 华德洪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朱 嬿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 涛 中国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 吴 龙 内蒙古建筑业协会副会长 吴昌平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会长 吴乾武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秘书长 李世永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长 李丛德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杨正来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副会长 杨乾方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执行会长 何万彬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秘书长 何伯森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国际工程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邵迪东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陈 波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秘书长 陈英松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长 金普庆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经理 范魁元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旭东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登根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周铁钧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 周纪昌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传琦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长 周瑞光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鱼海深 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 施安新 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秘书长 赵正洪 云南省建筑业协会会长 夏志朴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郭建萍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 贾宏俊 山东科技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系主任、教授 龚一民 上海市施工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崔一帆 浙江省建筑行业协会秘书长 黄大友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续 墉 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会长 曹永清 新疆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焦凤山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秘书长 蒋富山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副秘书长 熊士泊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秘书长 潘宗高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吴 涛 副主任:李丛德 赵 峰 有关行业协会各选派一名同志担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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