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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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发200791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
2、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资质标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许可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企业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资质许可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
3、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提出资质申请。(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
4、省建设厅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实施。(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
5、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市建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并实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由省厅另行制订。(五)对没有列入标准各类专业工程的其他工程种类
6、,如确需增列,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制订其资质标准,报建设部批准后,由省建设厅实施。三、资质许可申请内容(一)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且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可不受年限限制。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技术人员总数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技术人员专业、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二)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
7、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时,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对照表,由建设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三)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但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后须将其主项资质变更为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四)主项资质为劳务分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
8、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六)经资质许可实施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与增项资质互换。四、资质许可申请材料(一)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
9、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二)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1、综合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0、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2、人员资料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明。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1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上岗证书、身份证明。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
12、无效;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
13、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三)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五、资质许可实施程序(一)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报渠道申请资质。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申请材料不予退还。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时,也应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正式文件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时限为15日。(四)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由两名以上专家分
15、别形成审查意见。省建设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中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五)资质许可实行备案制度。由各市建委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在核准许可的同时将企业申报数据上传至省厅备案,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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