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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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1年版) 条文说明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我部消防局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科研所共同修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九章和两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消防局(邮编10074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 1 总则 1.0.1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1 条的部分修改,本条主要是讲制定、修订本规范的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 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它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因而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发展。根据调查,截至1991 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的高层建筑共有13000余幢,其中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近70幢,可以预料,在今后将会建造更多的高层 建筑。 原规范从1982年颁布以来,对各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10年多的时间中,我国高层建筑发展分迅速, 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 经验;国外也有不少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有不少教训值得认真吸取。国内外许多高层建筑火 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对防火设计缺乏考虑或考虑不周密,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 济损失,有的还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影响。1980年,美国27层的米高饭店火灾,烧死84人,烧伤679人。1988年元旦,泰国曼谷第一 酒店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3h,熊熊烈火吞噬了整个大楼内的可燃装修、家具、陈设等物,经济损失十分惨重,烧死13人,烧伤 81人。 我国有不少城市建造的高层建筑,由于防火设计考虑不周,存在许多潜在隐患,大火时有发生。1985年4月19日,哈尔滨市天鹅饭 店第十一层楼发生火灾,烧毁6间客,房烧坏12间,走道吊灯大部分被烧毁,家具、陈设也被大火吞噬,死亡10人,受伤7人,经济 损失25万余;1990年1月10日,新疆奎屯市商贸大厦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6h,全大楼的百货商品化为灰烬,经济损失达700万元; 1991年5月28日,大连市的大连饭店,因其走廊聚氨泡沫板被灯泡表面高温烤着起火,烧死5人(其中1名为外宾),烧伤19人(其中外 宾3人),烧毁建筑面积为2200m2,经济损失62万余元;1992年3月21日,沈阳市21层(高80m)的金三角大厦起火,烧毁各种灯具和装 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余元。 由此可见,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多年实践,以及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贯彻这 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2 条部分内容的修改。本条主要是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火势蔓延快。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如果防火分隔或防火处理不好,发生火灾时 好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尤其是高级旅馆、综合楼以及重要的图书楼、档案楼、办公楼、科研楼等高层建 筑,一般室内可燃物较多,有的高层建筑还有可燃物品库房,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容易蔓延。据测定,在火灾初起阶段,因空气对 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速度为0.3m/s,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由于高温状态下的热对流而造成的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 0.5~3m/s;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扩散速度为3~4m/s。如一座高度为100m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 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例如,韩国汉城22层的“大然阁”旅馆,二楼咖啡间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起火,烟很快蔓延到整个咖 啡间和休息厅,并相继通过楼梯和其它竖向管井迅速向上蔓延,顷刻之间全楼变成一座“火塔”。大火烧了约9h,烧死163人,烧伤 60人,烧毁大楼内全部家具、装修等,造成了严重损失。助长火势蔓延的因素较多,其中风对高层建筑火灾就有较大的影响。因为风 速是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增加而相应加大的。据测定,在建筑物10m高的风速为5m/s时,在30m高处的风速为8.7m/s,在60m高处的风速 为12.3m/s,在90m高处的风速为15.0m/s。由于风速增大,势必会加速火势的蔓延扩大。 二、疏散困难。高层建筑的特点:一是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也会长些;二是人员集中;三是发生火灾 时由于各种竖井拔气力大,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困难。有些城市从国外购置了为数很有限的登高消防车,而大多数 建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即使有,高度也不高,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需要。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 电源等原因往往停止运转,因此,多数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烟气,就会严重影响疏散。这些,都是 高层建筑的不利条件。 三、扑救难度大。高层建筑高达几十米,甚至超过二三百米,发生火灾时从室 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一般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 消防设施。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还不可能很完善,尤其是二类高层建筑仍以消火栓系统扑救 为主,因此,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例如: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和途径多,消防人员难以堵截 火势蔓延;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缺乏实战经验,指挥水平不高;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按一般的火灾 规模考虑的,当形成大面积火灾时,其消防用水量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向高楼供水,建筑物内如果没有安装消防电梯,消防队 员因攀登高楼体力不够,不能及时到达起火层进行扑救,消防器材也不能随时补充,均会影响扑救。 四、火险隐患。多一些高层综合性的建筑,功能复杂,可燃物多,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火险隐患多。如有的建筑设有商业营业厅,可燃物 仓库,人员密集的礼堂、餐厅等;有的办公建筑,出租给十几家或几十家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统一,潜在火险隐患多,一旦起火, 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火灾实例证明,这类建筑发生火灾 火势蔓延更快,扑救疏散更为困难,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 1.0.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3 条部分内容的修改。 一、本条规定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规定。原规范自1982年公布之前,国内建造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为数甚少(一幢是广州 的白云宾馆,另一幢是正在施工中的南京金陵饭店),缺乏这方面的实际防火设计经验,从1985 年以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 筑逐渐增多,截至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已在70幢以上。现举例如表1。 二、本条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限制,其依据是: 1.国内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包括国外设计的工程) 在防火设计上,除了符合新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要求外,没有更高的措施。 2.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实际防火设计经验;如表1 中列出的高层建筑都分别作了较深入的了解,将其合理部分、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到本 规范中来。 3.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防火规范没有封顶,我们认为是符合实际需要,是合理的。 4.吸收了国外有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美国的希尔顿大厦,高443m,109层;世界贸易中心,高442.8m,110 层;日本的阳光大 厦高240m,60层;香港的中银大厦高370m,75 层)防火设计的合理内容。 三、将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理由是: 1.据调查,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这一类高层建筑,虽然其内部设备与其它民用建筑有所不同,但 在防火设计要求方面相同的比较多,如总图布置、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以及防、排烟和消防用电 等防火设计要求上大体相同,对某些要求不同的部分,在本规范中则区别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2.上述高层建筑内虽然不少设备比较精密,价值高,但大多属于一般火灾危险性,与其它民用建筑基本相同。为确保重点部位和设备的安 全,在防火设计要求上要严一些,在本规范中则区别对待。 四、本条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的起始高度或层数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1.登高消防器材。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部分城市配备了登高消防车。从火灾扑救实践来看,登高消防车扑救24m左右 高度以下的建筑火灾最为有效,再高一些的建筑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2.消防车供水能力。目前一些大城市的消防装备虽然有所改善,从国外购进了登高消防车,但为数有限,而大多数城市消防装备特别是扑 救高层建筑的消防装备没有多大改善。大多数的通用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最大高度约为24m左右。 3.住宅建筑定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原因,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以外,还考虑它占的数量,约占全部高层建筑的40%~50%,不论是塔式或板式 高层住宅,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离,火灾发生时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做了区别对待 。 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 待。 5.参考了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根据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消防装备等情况来 确定的。 中、美、日等几个国家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如表2。 1.0.4 本规范不适用范围的说明: 1.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这是因为这类建筑空间大,容纳人数多,防火要求不同,故本规范未包 括在内。 2.附建和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的设计及其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设计规范》(GBJ88--79)及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进行设计,本规范未包括在内是适当的。 3.高层工业建筑(指高层厂房和库房),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补充了高层工业建筑防火设计的内容,在设计中应按《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执行。 1.0.5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目前,我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数量还不多 ,在防火措施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尽管本规范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设计防火经验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对高层建筑防火应采取 的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同,需要对消防给水、安全疏散和消防的装备 水平等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适当的防火措施。因此,为了保证高层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加强宏观控制,本条规定,凡是建筑高度 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设计中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要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本条所称“特殊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中采取了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或突破了本 规范规定的防火措施。 2 术语 2.0.1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 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2.0.3 耐火极限。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系指对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 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计。 一、标准升温。试验时炉内温度的上升随时间而变化,如图1及表3。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图”中,表示时间、温度相互关系的代表数值列于“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 试验中实测的时间平均温度曲线下的面积与时间温度标准曲线下的面积的允许误差: 1.在开始试验的10min及10min以内为±15%。 2.开始试验10min以上至30min范围内为±10%;试验进行到30min以后为±5‰。 3.当试验进行到10min以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个测温点的炉内温度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之差不应大于±100℃。 二、压力条件。试验开始10min以后,炉内应保持正压,即按规定的布点(测试点),测得炉内压力应高于室内气压1.0± 0.5mm 水柱。 三、判定构件耐火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持续时间从试件受到火作用时起,直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等任 一条件出现,即到了耐 火极限。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 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和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 持能力。 2.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明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3.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到140℃(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 测点的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0.4~2.0.6 一、本规范一直沿用《建规》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叫法,即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一词。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一致,将“非燃烧 体”改为“不燃烧体”。 二、只要按照GB 5464、GB 8625、GB 8626规定标准试验材料燃烧性能,均分别适用于本规范中的不燃、难燃和燃烧材料(亦可称可燃材料 )及其制作的建筑构件。 三、塑料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可按GB 8624--88 的规定原则,确定其燃烧性能级别。 2.0.7 综合楼。 一、民用综合楼种类较多,形式各异使,用功能均在两种及两种以上。 二、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 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2.0.8 商住楼。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内地城市也较多。商住楼的形 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网局级电力调度楼,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工作楼,如中南电力调度楼、华北电力调度楼、东北电力调 度楼等。 2.0.10、 2.0.11 一、高级旅馆,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具有星级条件的旅馆。 二、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如何掌握这些原则呢?一是看装修复杂程度,二是看是否有满铺地毯,三 是看家具陈设高档与否,四是设有空调系统。四者均具备,应视为高级住宅,如北京京广大厦中的公寓、广州的中国大酒店公寓楼 等。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对于评定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总的原则是性质重要(有关国防国计民生的重要科研 楼等)、建筑装修标准高(与普通建筑相比,造价相差悬殊),设备、资料贵重(主要指高、精、尖的设备,重要资料主要是指机密 性大、价值高的资料)。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一般来说,可燃物多,火源或电 源多,发生火灾后也容易 造成损失大、影响大的后果,因此,必须作为重点保护。 2.0.16 烟 一、此条亦是沿用原规范名词解释内容,实践表明,该解释较正确,是可行的,故保留了此项内容。 二、挡烟垂壁目前国内有厂家在试制,但尚未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 三、国内合资工程或独资工程有采用的,如北京市的长富宫饭店,采用铝丝玻璃作挡烟垂壁。国外,日本的东京、大阪、横滨的高层公共 建筑中,有些采用铝丝玻璃、不锈钢薄板等作挡,烟垂壁。 四、挡烟垂壁的自动控制,主要指平时固定在吊顶平面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时,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 ,就自动下垂,起阻挡烟气作用,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本条是根据各种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 两类,其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高层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烟排烟等方面分别 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各种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能节约投资的目的。 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消防的角度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高层民用建筑定 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 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医院病房楼不计高度皆 划为一类,这是根据病人行动不便、疏散困难的特点来决定的。 在实践过程中,普遍感到原规范不分面积大小,一律将高度大于24m的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等划分成一类,特别 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建造这些高层民用建筑,其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每层建筑面积却不大,加上经济条件所限,就难以行得 通。因此,在这次修改中,作了适当的调整。 在原规范中,有些高层民用建筑未予明确,例如:电力调度楼、综合楼、商住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已经制定 了行业等级标准,在这次修改中作了补充。已有行业标准的(如广播电视建筑等),参照其标准进行了协调纳入分类中来, 以利本规范的统一要求。例如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广播电视楼,网局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电力调度楼等划为一类,余 下的为二类等。 本条使用了“高级旅馆”。“高级住宅”,“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邮政楼”、“广播电视 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以及“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名词,主要是与有关规范协调,以利 贯彻执行。对本条未列出的高层建筑,可参照本条划分类别的基本标准确定其相应类别。 3.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 这次修改仍将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主要是根据原规范十几年的实践和执行情况,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需要和高层民 用建筑结构的现实情况,并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规》和当前以及将来国内外发展的现实状况确定的。 一、据对北京、上海、大连、广州、南京、成都、福州、厦门、武汉、深圳、等市的调查研究,目前已建成和正在设计、施工的高层民建 筑,1980年以前,其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或称为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高层住宅采 用剪力墙结构居多;高层公共建筑则采用框架和剪力墙结构居多;而旅馆(包括宾馆、饭店、酒店等)采用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框 结构---剪力墙结构三者兼而有之。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建筑功能、高度和层数等要求均在不断提高以及抗震设计的要求,三大常 规结构体系难以满足高层建筑发展的更高要求,从而以结构整体性更好、空间受力为特征的筒体结构体系为主体结构的高层建筑应运 而生,如圆筒体、矩形筒体、筒中筒结构,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其特点是比三大常规结构体系性更好,可建高度更高、受力 性能更好。 上述几种结构类型,绝大多数仍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主要承重构件均能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故将高层民用建筑耐 火等级划分为一、二级,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二、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是抵抗火灾的需要。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说明,只要高层建筑主体承重构件耐火能 力高,即使着火后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被烧毁,其建筑主体也不致垮塌。表4为高层建筑火灾案例。 从表4 所列举的高层建筑火灾案例和其它高层建筑火灾实例都可以说明:只要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耐火性高,即使其室内装修、物品、 陈设、家具等,乃至局部构件被烧损,高层建筑并未倒塌。同时还说明:被烧高层建筑在修复过程中,只要对火烧较严重的承重柱、梁、 楼板等承重构件进行修复补强,即可全部修复使用。 三、本条所规定的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结合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已建和在建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而 制定的,是可行的。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 求,有的大大的超过了本条所规定的要求,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墙、柱、梁的耐火极限均能达到一、二级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非预应力梁、板尚能满足或接近本规范的要求。预 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的要求,而且差距较大,但这种构件由于省材料,经济效益很大,目前在高层住宅和一些公共高层建 筑中广泛采用,考虑到防火安全的需要,预应力筋混凝土楼板等构件如达不到本规范表3.0.2规定的耐火极限时,必须采取增加主筋 (受力筋)的保护层厚度、采取喷涂防火材料或其它防火措施,提高其耐火能力,使其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的耐火极限。事实证明,只要 建筑、材料部门和施工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加强耐火实验研究工作,使这种构件的耐火极限达到规定要求是不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超 过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范表3.0.2中规定的某些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比原规范的耐火极限有所降低,防火墙降低了1h,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 单元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均相应降低了0.5h,其依据如下: 1.经分析,24起高层建筑火灾中,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为1~2h 的占起火总数的91%;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2~3h的占5%。 2.楼房建筑从耐火要求来说,因为该构件是承重人或物的,是建筑构件最基本的耐火构件,其耐火极限没有降低,能够基本保证安全的条 件,故根据高层建筑结构种类的发展,降低些要求是可行的。 3.在既保障消防安全,又满足高层钢结构建筑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对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相应调整。 五、吊顶与其它承重构件有所区别。因为它不是火灾发生时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要构件,所以对吊顶耐火极限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发 生时能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看,其吊顶应当比单层或多层建筑的吊顶要求要严些。目前我国已能够 生产作吊顶的、耐火性能好的不燃烧材料,如:石膏板、石棉板、岩棉板、硅酸铝板、硅酸钠板、陶瓷复合棉板等。这些不燃烧材料 板材配 以轻钢龙骨就是不燃烧材料吊顶,在目前兴建的高层民用建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是非常可喜的,在今后的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施工中应予以大力推广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仍有一部分已建、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尤其在公共高层民用建筑)采用木吊顶搁栅、木板吊顶等可燃装修材料,这是 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的,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伤亡事故,应尽量避免采用可燃装修材料作吊顶。由于有些高层建筑近期内难以做 到全部使用不燃材料,如必须采用可燃材料时,为了改善和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损失,对木、竹等可燃装修材料必须进 行防火处理。处理的一般方法是在木材等表面涂刷防火涂料或在加工时浸渍防火浸剂,提高其防火耐火能力,以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 求。 六、目前我国已研制了许多种防火涂料、浸剂等,有的已经用于工程实际,经历了火灾的考验,证明了其良好的防火效果。 3.0.3 本条是原规范中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4 本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修改补充的。 本条对不同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应采用的耐火等级作了具体规定。 一、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医院病房楼,大型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 和省广播电视楼、省级邮政楼和防灾指挥调度楼、高级旅馆、大型的藏书楼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仅规模大,而且性质重要、设备 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处理不好,往往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 ;有的住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小孩和病人等,紧急疏散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重大 损失或伤亡事故。因此,对此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比二类建筑物高一些,故仍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考虑到高层主体建筑及与其相连的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耐火要求不应一刀切。但是与主体建筑相 连的裙房耐火能力也不能太低,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的常规做法,故仍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主 体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地下室空气流通不像在地上那样可以直接排到室外,发生火灾时,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为了有 利于防止火灾向地面以上部分和其它部位蔓延,本规范仍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符合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发展建设实际情 况的,是可行的。 3.0.5、 3.0.6 此两条是原规范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7 本条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内存放可燃物,如:图书馆的书库,棉花、麻、化学纤维及其织物,毛、丝及其织物,如 房间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则其梁、楼板、隔墙等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提高要求。这是因为: 一、根据调查,有些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商业楼除了营业大厅外,附设有周转用仓库,存放大量的可燃物品,如衣服、棉、毛、麻、丝 及其织物,纸张,布匹以及其它日用百货物品。且所存放的可燃物重量一般在200~500kg/㎡; 一些藏书楼、档案楼等,可燃物品重 量一般在400~600kg/㎡。火灾实例说明,这类建筑物或房间发生火灾时,抢救物资和扑救火灾非常困难,而且楼板、梁是直接承受 可燃物品和被烧的构件,被烧垮的可能性较大些,同样,其四周隔墙、柱等也是受火烧构件,也容易被火烧坏,从而导致火灾很快蔓 延到相邻房间和部位,甚至整个建筑物被烧毁,扩大灾情,所以要求其耐火极限提高0.50h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的可燃物愈多(即火灾荷载愈多), 则燃烧时间就愈长的道理,也需要适当的提高其构件的耐火极限,以满足 实际的需要,可燃物多少与时间的关系见表6。 从表6 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的多少,对建筑结构构件分别提出不同耐火极限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这些建筑物房间内的可 燃物的数量不是固定的; 目前国内又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故本规范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kg/㎡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在本规范 第3.0.2 条规定的基础上相应提高0.50h。安装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消防保护能力有提高,对扑灭初起火灾有明显的效果,不容易酿 成大火,所以对其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可以不提高。 3.0.8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应采取的相应防火措施作了规定,是新增条文。 玻璃幕墙当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事故,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灾,危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出现所谓的“引火风道”,这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故本规范对采用玻璃幕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必要的。表7是国内外高层民用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实例。 针对目前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实际做法和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采用岩棉、 矿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烧材料,是合理的。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如轻质混凝土墙面)时,填充材料也可 采用阻燃泡沫塑料等难燃材料。 为了防止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故本规范规定:对不设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必须在每层楼板外沿玻璃幕墙内侧设置高度不 低于0.80m实体裙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应为不燃烧材料制成,这样做有利于阻止和限制火灾垂直方向蔓延。 我国广州、福州、厦门、重庆、昆明等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既无窗间墙也无窗槛墙。这些高层民用建筑的玻璃幕墙与每层楼 板、房间隔墙(水平方向上)之间的缝隙相当大,有的甚至大到15~20cm,一旦火灾发生就会成了“引火风道”。 为此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必须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阻止火势蔓延。 3.0.9 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公用房间或部位的室内装修材料,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 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灭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等因 素确定的。如某化肥厂因液化石油气槽车连接管被拉破,大量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数十人,在爆炸贮罐70m范围内 的一座三层楼房全部震塌,200m外的房屋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坏,3km外的百货公司的窗玻璃被破坏;又如某市煤气厂液化石油气 罐爆炸,大火持续20多个小时,燃烧面积达420000㎡(附近苗圃被烧坏,高压线被烧断,造成48个工厂停电26h),经济损失近500万 元;北京某化工厂苯酚丙酮车间反应罐爆炸,厂房和设备被炸坏,数千平方米内烈火熊熊,死27人,伤8人。青岛市黄岛油库火灾 波及范围数百米,死伤数十人,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等等。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吸取上述火灾教训,并考虑目前各 地高层建筑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提出必须注意合理布置总平面,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 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 4.1.2 本条对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中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 原条文的规定,其理由是: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1.3MPa,其蒸发量为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 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 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 是控制设备,根据劳动部新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 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对燃油、燃气锅炉的单台蒸发量和锅炉 房的总蒸发量作了限制。这样规定是为尽量减少一旦发生火灾所带来的危险性和发生爆炸的几率。同时也考虑了一般规模的高层建筑 对锅炉发热量的需 求(1台蒸发量为2t/h的锅炉,其发热量为1200000kcal/h,每平方米采暖面积所需发热量为100kcal/h,也就是说 一台蒸发量为2t/h的锅炉可供12000㎡的房间采暖),另外还须符合本条4.1.2.1、4.1.2.2、 4.1.2.4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 施。 二、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 ,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 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烧到哪里,致使火势蔓延。如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 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地下室烧到二楼主控制室,将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 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对干 式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未作限制。 三、由于受到规划要求、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限制,如必须将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要求的 防火措施。 4.1.3 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自备柴油发电机房离开高层建筑单独修建比较困难,同时考虑柴油燃点较低,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在 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时,也可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 4.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 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离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 少建筑都设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把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 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保留原条文。据调查,有些已建成的高层民用建筑内附设有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首层或低层部位, 有的设在顶层(如上海某百货公司顶层就设有一个能容纳千人的礼堂兼电影厅,广州某大厦顶层设有能容纳二三百人的餐厅等)。一 旦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将给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厅、室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这样就能比 较经济、方便地在局部增设疏散楼梯,使大量人流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如果设在其它层,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4条防火措施。 4.1.5A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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