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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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信息工程部分) (2007年版) 1电信网互联互通的规定 1.1 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的规定 1.1.1 《26 GH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LMDS)工程设计规范》 YD/T 5143-2005 1. 0.5规定: 工程设计中采用的设备应取得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 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2 同步基准信号取得的规定 1.2.1 《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 5O89-2005 3.4.2规定: 同步网中同步基准信号的传送时钟必须从高于或等于本级时钟的节点取得同步信号,严禁 从低等级节点取得同步定时信号。当有必要从相同等级的节点取得同步信号时,必须保证 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形成定时环路。基于SDH传送网的分层,必须按SDH传送网的分层,从省 际层、省内层、本地层向下传送,严禁上级同步节点跟踪下层网络的同步信号。 1.3 利用SDH传送同步基准应遵从的原则规定 1.3.1《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 5089-2005 3.4.3规定: 利用SDH传送同步基准应遵从以下原则: 1.必须采用SDH线路码流传送同步基准信号,由上游的SDH复用设备的时钟经外同步口同 步于通信楼内的SSU,中途SDH网元均采用线路定时方式,下游的SDH复用设备从STM-N线 路码流中直接恢复出同步信号,经SDH终端设备的外同步口供给该楼内的SSU作输入基准信 号。 2.SDH传送系统被同步的过程即是传送同步基准信号的过程,两者不可分割。被选作为同步 基准信号载体的SDH系统的同步设计必须与同步网一致,SDH系统的同步来源的选定以及同 步定时方向等安排均应符合同步网的要求。 3.用于传送同步基准的SDH系统同步设计,必须保证避免在各种故障情况下(包括传输线路 中断、SSU故障、GPS系统失效等)出现定时环路现象或时钟倒挂现象,并设法减少网路基准 参考倒换的影响。在实践中应针对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各SDH网元节点的同步方式、导 出定时的方式,以及SDH系统内同步状态信息(SSM)的响应规则等做出具体的安排。 4.SDH网元必须具有同步状态信息(SSM)功能。SDH的网元时钟性能应符合ITU-TG.813;定 时功能和SSM功能应符合ITU-TG。781 5. SDH传定时的网路模型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3.2条。 6.为保证SDH同步传送的质量及可靠性,在选择SDH系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优先选择自愈能力强的SDH系统,先选环型系统,次选链型系统; 2)尽量选择传输距离短,中继节点少,可靠性高的SDH系统。 1.4 专用电话网接入公用电话网的规定 1.4.1 《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76-2005 3.4.1规定: 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专业部门投资建设供自己内部使用的专用电话网(简称专用网) 接入公用电话网(简称公用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专用的本地网就近和一个公用的本地连接 2.专用网与公用网互通时,必须符合公用网统一的传输质量指标、信号方式、编号计划等相 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3.专用网接入公用网时的中继电路数量应根据设计的话务量的大小和第10.0.6条规定中 相关的呼损指标通过计算加以确定。 2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2.1 设施安全间距的规定 2.1.1 《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025-20O5 2.0.2规定: 长途塑料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建筑物间的隔距应符合表2.0.2的规定。特殊困难地点可 根据铺设塑料管道要求,提出方案,呈主管部门审定。 表2.0.2 长途塑料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建筑物间最小净距 序号 其他地下管线或建筑物名称 平行净距(m) 交越净距(m) 1 已有建筑物 2.0 2 规划建筑物红线 1.5 3 非同沟的直埋通信光电缆 0.75 0.25 4 给水管 管径小于300mm 0.5 0.15 管径为300~500mm 1.0 管径大于500mm 1.5 5 污水、排水管 1.0(注1) 0.15(注2) 6 热力管 1.0 0.25 7 高压石油、天然气管 10.0 0.5 8 燃气管 压力小于300kPa 1.0 0.3(注4) 压力300~800kPa 2.0 9 电力电缆 35kv以下 0.5 0.5(注4) 35~110kv 2.0 110kv以上 待定 待定 10 其他通信光电缆及通信管道边线 0.75 .025(注4) 11 通信电杆、照明电杆及拉线 1.5 12 市区绿化带 乔木 1.5 灌木 1.0 13 道路边石边缘 1.0 14 铁路钢轨(或坡脚) 2.0 1.5 15 排水沟渠 0.8 0.5 16 涵洞 0.25 17 树木 村镇大树、果树、行道树 0.75(注5) 野外大树 2.0(注5) 18 水井、坟墓、粪坑、积肥池、沼气池、氨水池等 3.0 《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验收规范》YD 5025-2005 3,0,6规定: 长途塑料管道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YD 5025-2005有关规定。 2.1.2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 3.0.3规定: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 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通信管道、通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表 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平行净距(m) 交叉净距(m) 已有建筑物 2.0 - 规划建筑物红线 1.5 - 给水管 d≤300mm 0.5 0.15 300mm<d≤500mm 1.0 d>500mm 1.5 污水、排水管 1.0 0.15 热力管 1.0 0.25 燃气管 压力≤300kPa(压力≤3kg/㎝2) 1.0 0.3 300kPa<压力≤800kPa (3kg/㎝2<压力≤800 kg/㎝2) 2.0 电力电缆 35kv以下 0.5 0.5 ≥35kv 2.0 高压铁塔基础边 >35kv 2.5 - 通信电缆(或通信管道) 0.5 0.25 通信电杆、照明杆 0.5 - 绿化 乔木 1.5 - 灌木 1.0 - 道路边石边缘 1.0 - 铁路钢轨(或坡脚) 2.0 - 沟渠(基础底) - 0.5 涵洞 - 0.25 电车轨底 - 1.0 铁路轨底 - 1.5 2.1.3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T 5102-2005 6.4.10规定: 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4.14的要求。 表6.4.14 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 单位:m 名称 平行时 交越时 通信管道边线(不包括人手孔) 0.75 0.25 非同沟的直埋通信光、电缆 0.5 0.25 直埋式电力电缆(35kv以下) 0.5 0.5 直埋式电力电缆(35kv及以上) 2.0 0.5 给水管(管径小于30cm) 0.5 0.5 给水管(管径30cm~50cm) 1.0 0.5 给水管(管径大于50cm) 1.5 0.5 高压油管、天然气管 10.0 0.5 热力、排水管 1.0 0.5 燃气管(压力小于300kPa) 1.0 0.5 燃气管(压力小于300~800kPa) 2.0 0.5 排水沟 0.8 0.5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1.0 树木(市内、村镇大树、果树、行道树) 0.75 树木(市外大树) 2.0 水井、坟墓 3.0 粪坑、积肥池、沼气池、氨水池等 3.0 架空杆路及拉线 0.5 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T 5102-2005有关规定。具体符合表3.2.3的要求。 2.1.4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T 5102-2005 6.5.4规定: 在不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野外地区新建长途管道时,除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 列位置和隔距要求: 3. 光缆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管道外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6.5.4规定。 表6.5.4 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其他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平行净距(m) 交叉净距(m) 给水管(管径小于30cm) 0.5 0.15 给水管(管径30~50cm) 1.0 0.15 给水管(管径大于50cm) 1.5 0.15 排水管 1.0(注1) 0.15(注2) 热力管 1.0 0.25 燃气管(压力小于300kPa) 1.0 0.3(注3) 燃气管(压力300~800kPa) 2.0 0.3(注3) 埋式电力电缆(35kv以下) 0.5 0.5(注4) 埋式电力电缆(35kv及以上) 2.0 0.5(注4) 其他埋式通信电缆及光缆 0.75 0.25 绿化(乔木) 1.5 绿化(灌木) 1.0 地上杆柱 0.5~1.0 马路边石 1.0 路轨外侧 2.0 房屋建筑红线或构筑物基础 1.5 水井、坟墓 2.0 粪坑、积肥池、沼气池、氨水池等 2.0 其他通信管道 2.0 0.15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T 5121-2005 3.3.1规定 3.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近距离应满足《长途通信光缆小路工程设计规 范》YD 5102-2005有关规定。具体符合表3.3.1要求。 2.1.5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T 5102-2005 6.6.9规定: 光缆距地面和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表6.6.9的规定。 表6.6.9 架空光缆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间距表 序号 间距说明 最小净距(m) 交越角度 1 电缆距地面 一般地区 3.0 特殊地点(在不妨碍交通和线路安全的前提下) 2.5 市区(人行道上) 4.5 高杆农林作物地段 4.5 2 光缆距路面 跨越公路及市区街道 5.5 跨越通车的野外大路及市区巷弄 5.0 3 光缆距铁路 ≥45° 跨越铁路(距轨面 ) 7.5 跨越电气化铁路 一般不允许 平行间距 30.0 4 光缆距树枝 在市区:平行间距 1.25 垂直间距 1.0 在郊区:平行及垂直间距 2.0 5 光缆距房屋 跨越平顶房顶 1.5 跨越人字屋脊 0.6 6 光缆距建筑物的平行间距 2.0 7 与其他架空通信缆线交越时 0.6 ≥30° 8 与架空电力线交越时 1.0 ≥30° 9 跨越河流 不通航的河流,光缆距最高洪水位的垂直间距 2.0 通航的河流,光缆距最高通航水位时的船桅最高点 1.0 10 消火栓 1.0 11 光缆沿街道架设时,电杆距人行道边石 0.5 12 与其他架空线路平行时 不宜小于4/3地面以上杆高 13 线杆与拉线与直埋缆线间 1.5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2005 3.4.2规定: 架空光缆线路距地面和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2005“有关规定。具体符合表3.4.2要求。 2.1.6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37-2005 2.2.9规定: ・……埋式电缆上方应加覆盖物保护,并设标志。埋式电缆穿越铁路轨道、沟渠、公路时, 应设于保护管内。交越处的埋式电缆穿放在保护管内时,应执行GB 5O373-2006《管道与通 道工程设计规范》。 埋式电缆与其他地下设施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2.2.9的规定。 表2.2.9 埋式电缆与地下设施和树木、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表 设施名称 最小净距(m) 平行时 交叉时 给水管 直径为300mm以下 0.5 0.5 直径为300~500mm 1.0 0.5 直径为500mm及以上 1.5 0.5 排水管 1.0 0.5 热力管 1.0 0.5 燃气管 P≤0.4MPa 1.0 0.5 0.4MPa<P≤1.6MPa 2.0 0.5 通信管道 0.75 0.25 其他通信线路 0.5 0.25 市外大树 2.0 - 市内大树 0.75 - 建筑红线(或基础) 1.0 - 排水沟 0.8 0.5 电力电缆 35kv以下 0.5 0.5 35kv及以上 2.0 0.5 2.1.7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37-2005 2.3.12规定: 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述规定。 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3.12-1。 表2.3.12-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其他设施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备注 消火栓 1.0 指消火栓与电杆距离 地下管、缆线 0.5~1.0 包括通信管、缆线与电杆间的距离 火车铁轨 地面杆高的4/3 人行道边石 0.5 地面上已有其他杆路 其他杆高的4/3 地面杆高 市区树木 0.5 缆线到树干的水平距离 郊区树木 2.0 缆线到树干的水平距离 房屋建筑 2.0 缆线到房屋建筑的水平距离 2. 架空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应不低于表2.3.12-2的规定 表2.3.12-2 架空电缆架设高度表 名称 与线路方向平行时 与线路方向交越时 架设高度(m) 备注 架设高度(m) 备注 市内 街道 4.5 最低缆线到地面 5.5 最低缆线到地面 里弄胡同 4.0 5.0 铁路 3.0 7.5 最低缆线到轨面 公路 3.0 5.5 最低缆线到路面 土路 3.0 5.0 房屋建筑物 0.6 最低缆线到屋脊 1.5 最低缆线到房屋平顶 河流 1.0 最低缆线到最高水位时的船桅顶 树木 市区 1.5 最低缆线到树枝的垂直距离 郊区 1.5 其他通信导线 0.6 一方最低缆线到另一方最高线条 与同杆已有缆线间隔 0.4 缆线到缆线 3. 架空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不小于表2.3.12-3的规定。 表2.3.12-3 架空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其他电气设备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备注 架空电力线路有防雷保护设备 架空电力线路无防雷保护设施 10kv以下电力线 2.0 4.0 最高缆线到电力线条 35~110kv电力线 3.0 5.0 大于110~154kv电力线 4.0 6.0 大于154~220kv以下电力线 4.0 6.0 供电线接户线 0.6 霓虹灯及其铁架 1.6 电车滑接线 1.25 最低缆线到电力线条 注:通信线应架设在电力线的下方位置,应架设在电车滑接线的下方位置。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T5138-2005 3.8.2规定: 线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与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 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录E、附录F、附录G的要求。 附录E 架空通信线路与其他设施的空距与隔距 表E.0.1 架空通信线路与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 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备注 消火栓 1.0 指消火栓与电杆的距离 地下管线 0.5~1.0 包括通信管、线与电杆间的距离 火车铁轨 地面杆高的4/3倍 人行道边石 0.5 市区树木 1.25 房屋建筑 2.0 至房屋建筑的水平距离 郊区树木 2.0 附录F 架空通信线路与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 名称 与线路方向平行时 与线路方向交越时 垂直净距(m) 备注 垂直距离(m) 备注 市区街道 4.5 最低线路到地面 5.5 最低线缆到地面 胡同(里弄) 4.0 5.0 铁路 3.0 7.5 公路 3.0 5.5 土路 3.0 5.0 房屋建筑 距脊0.6 最低线缆距屋脊或平顶 距顶1.5 距顶 河流 通航 2.0 最低线缆距最高水位时最高桅杆顶 不通航 1.0 树木 市区 1.0 最低线缆到树枝顶 郊区 1.0 通信线路 0.6 一方最低线缆与另一方最高线缆 附录G 架空通信线路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 表G.0.1 架空通信线路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 其他电气设施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备注 架空电力线路有防雷保护设备 架空电力线路无防雷保护设备 1kv以下电力线 1.25 1.25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1~10kv以下电力线 2.0 4.0 35~110kv电力线 3.0 5.0 大于154~220kv以下电力线 4.0 6.0 供电线接户线 0.6 带绝缘层 霓虹灯及其铁架、电力变压器 1.6 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滑接线 通信线路不允许架空交越 2.1.8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T 5138-2005 10.3.1规定: 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 计要求。 2.1.9 《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 5018-2005 6.0.5规定: 所选择的海底光缆线路路由与其他海缆路由平行时,两条平行海缆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二 海里(3.704hm),与其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 通信线路安全埋深的规定 2.2.1 《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025-2005 3.0.2规定: 塑料管道埋深,应根据工程要求及铺设地段的土质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符合表3.0.2规定。 表3.0.2 长途塑料管道埋深要求 序号 铺设地段及土质 上层管道至路面埋深(m) 1 普通土、硬土 ≥1.0 2 半石质(沙砾土、风化石等) ≥0.8 3 全石质、流砂 ≥0.6 4 市郊、村镇 ≥1.0 5 市区街道 ≥0.8 6 穿越铁路(距路基面)、公路(距路面基底) ≥1.0 7 高等级公路中央分隔带 ≥0.8 8 沟、渠、水塘 ≥1.0 9 河流 同水底光缆埋深要求 注⒈人工开槽的石质沟和公(铁)路石质边沟的埋深可减为0.4m,并采用水泥砂浆封沟。硬路肩可减为0.6m。 注⒉在石质沟底铺设塑料管时,应在其上、下方各铺100m厚的细土或沙土。 注3:管道沟沟底宽度通常应大于管群排列宽度每侧100m。 注⒋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或路肩开挖管道沟,塑料管道的埋深及管群排列宽度,应考虑到路方安装防撞栏杆立柱时对塑料管的影响。 《长途通信光缆塑料营道工程验收规范》YD 5043-2005 4.2.1规定: 塑料管道埋深应满足《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025-2005有关规定。 2,2.2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 6.0.1规定: 通信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6.0.1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混凝 土包封或钢管保护。 表6.0.1 路面至管顶的最小深度表(m) 类别 人行道下 车行道下 与电车轨道交越 (从轨道底部算起) 与铁道交越 (从轨道底部算起) 水泥管、塑料管 0.7 0.8 1.0 1.5 钢管 0.5 0.6 0.8 1.2 2.2.3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 6.0.2规定: 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不应小于0.3m。 2.2.4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 6.0.3规定: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通信管道埋设应作相应的调整或进行特殊设计: 1.城市规划对今后道路扩建、改建后路面高程有变动时。 2.与其他地下管线交越时的间距不符合表3.0.3的规定时。 3.地下水位高度与冻土层深度对管道有影响时。 2.2.5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2005 6.4.1规定: 长途干线光缆埋深应当符合表6.4.1规定。 表6.4.1 干线光缆埋深 敷设地段及土质 埋深(m) 普通土、硬土 ≥1.2 砂砾土、半石质、风化石 ≥1.0 金石质、流砂 ≥0.8 市郊、村镇 ≥1.2 市区人行道 ≥1.0 公路边沟:石质(坚石、软石) 其他土质 边沟设计深度以下0.4 边沟设计深度以下0.8 公路路肩 ≥0.8 穿越铁路(距路基面)、公路(距路面基底) ≥1.2 沟渠、水塘 ≥1.2 河流 按水底光缆要求 注1∶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 注2: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0m厚的细土或沙土。此时可将沟深视为光缆的埋深。 注3:上表中不包括冻土地带的埋深要求。对此在工程设计中应另行分析取定。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2005 3.2.1规定: 直埋光缆埋深应满足《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2005有关规定。具体符合表3.2.1要求。(由于表3.2.1的内容仅比表6.4.1少列表格的注3说明,故略) 2.2.6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37-2005 2.2.9规定: 埋式电缆的埋深,应大于或等于0.8m。…… 2.2.7 《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2005 3.4.1规定: ……电杆洞深应达到表3.4.1规定,洞深偏差应小于50mm。杆路的标准杆距为5O m。 表3.4.1 电杆洞深标准 电杆类别 分 类 洞 深 ( M ) 杆 长 ( m ) 普通土 硬土 水田、湿地 石质 水泥电杆 9.0 1.6 1.5 1.7 1.4 10.0 1.7 1.6 1.8 1.6 11.0 1.8 1.8 1.9 1.8 12.0 2.1 2.0 2.2 2.0 木质电杆 9.0 1.6 1.4 1.7 1.1 10.0 1.7 1.5 1.8 1.1 11.0 1.7 1.6 1.8 1.2 12.0 1.8 1.6 2.0 1.2 注1:本表适用于中、轻负荷区通信线路。重负荷区的杆洞深度应按本表规定值加100~200mm。 注2:12m以上的特种电杆的洞深应按设计规定实施。 2.2.8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2005 3.5.3规定: …… 水底光缆的埋深应根据河流的水深、通航及河床土质等情况确定: 1.水下的埋深要求:枯水季节水深小于8m的区域,河床不稳定或土质松软时,光缆埋入河底 深度不小于1.5m;・・…・ 2.2.9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2005 3.5.7规定: …… 2.……光缆重堤顶的埋深丕应小于1.2m,在提披的埋深不应小于1m。 2.3 通信线路安全的其他规定 2.3.1 《海底光缆数宇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 5018-2005 7.0.4规定: 海底光缆登陆点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海缆登陆标志。 2.3.2 《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2005 3.1.7规定: 挖掘沟(坑)施工时,如发现有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负责保护现场,且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未得到要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 《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验收规范》YD 5043-2005 4.1.1规定: 挖掘沟(坑)施工时如发现有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现场,且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 2.4 电信生产楼安全的规定 2.4.1 《综台电信营业厅设计标硅》YD/T 5047-2005 2.0.2规定: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003-2005 6.9.1.1规定: …… 1.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电信营业厅、展示厅不应该设置在电信生产主楼内; 2.4.2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003-2005 5.0.14规定: 1. ……・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3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 3.1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3.1.1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OO3-2005 3.0.1规定: …… 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5。0.11条规定执行。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 5115-2005 4.0.8规定: 应在安全的环境内设站。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和材料堆积场,以及在生产过程中 容易发生火灾和有爆炸危险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 5115-2005 4.0.9规定: 站址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多烟雾、多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ll规定: 站址选择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应避开产生烟雾、尘粒、散发有害气体的场所和腐蚀性排放 物的工业企业。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12规定: 站址选择应有一定的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以及地震带和易受洪水淹灌的地方,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及有可能塌方、滑坡、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 3.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3.2.1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OO3-2005 3.0.1规定:…… 8.局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10规定: 站址选择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在飞机场、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3.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3.3.1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OO3-2005 304规定: 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晌的防护对策。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限值的要求。 3.4 对环境干扰要求的规定 3.4.1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 5115-2005 4.0.5规定: 站址应选择在人为噪声和其他无线电干扰环境较小的地方,不宜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大功率电视发射台、大功率雷达站和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或生产强脉冲干扰的热合机、高频炉的企业附近设站,与其他移动通信系统局站距离较近或共用建筑物时应满足系统间干扰隔离的相关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8规定: 地球站不应设在无线电发射台、变电站、电气化铁道以及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等其他电气干扰源附近,地球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应执行《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GB 4824.1-1984的规定。(《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 电磁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GB 4824-2004 )) 3.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3.5.1《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7规定: 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3.5.2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谖计规范》YD 5050-2005 6.1.9规定 高压输电线不应穿越她球站场地,距 35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应大于100m。 3.6 通信卫星地球站对保证天线电气特性要求的规定 3.6.1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13规定: 站址选择应保证天线前方的树木、烟囱、塔杆、建筑物、堆积物、金属物等不影响地球站天线的电气特性。 4邮电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 4.1 修订的主要内容 4.1.1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 5002-94 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4.2 耐火等级 4.2.1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 3.1.2规定: 一类高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电信建筑以及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信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2.2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 4.1.1规定: 一级邮区中心局和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的邮政生产用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邮政生产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3 防火分区 4.3.1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 3.1.3规定: 电信建筑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1.3的规定。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 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 5073-2005 4.6.1规定: 监理人员应对电信专用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并核实电信专用房屋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否符合《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有关规定。 4.3.2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 4.1.3规定: 邮政生产用房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1.3的规定。 4.4楼梯间 4.4.1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 3.1.4规定: 一类高层电信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32 m的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4.4.2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 4.1.5规定: 邮政生产用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4.5 孔洞封堵 4.5.1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 3.2.1规定: 电信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 隔,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相当于该处楼板或墙体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电信电缆与动力电缆不应在同一井道内布防。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003-2005 6.3.7规定: 电缆孔洞及管井应采用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通信电缆不应与动力馈电线敷设在同一个走线孔洞(管井)内。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 5017-2005 2.2.2规定: 楼板预留孔洞应配置阻燃材料的安全盖板,已用的电缆走线孔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验收规范》YD/T 5070-2005 2.2.4规定: 楼板预留孔洞应配置非延燃材料的安全盖板,已用的电缆走线孔洞应用非延燃材料封堵。 《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 5073-2005 4.6.2规定: 重点检查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已在每层楼板处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非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检验通过楼板及墙体之间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是否已用非燃烧体材料密封,以及检验室内装修材料的阻燃性能。 《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 5007-2005 2.2.4规定: 楼板预留孔洞应配置阻燃材料的安全盖板,已用的电缆走线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2005 7.3.11规定: 电源线、信号线穿越上、下楼层或水平穿墙时,应预留‘s’弯,孔洞应加装口框保护,完工后应用非延燃和绝缘板材料盖封洞口。 《智能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 5087-2005 2.1.2规定: 4.楼板预留孔洞应配置非延燃材料的安全盖板,已用的电缆走线孔洞应用非延燃材料封堵。 《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 5140-2005 2.2.3规定: 机房楼板预留孔洞应配置非延燃材料的安全盖板。 《SDH数字微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 5141-2005 2.2.4规定: 楼板预留孔洞应配置阻燃材料的安全盖板,已用的电缆走线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4.5.2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 4.2.1规定: 邮政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相当于该处楼板或墙体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 4.6 机房墙体、地面和顶棚装修 4.6.1《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2005 3.2.2规定: 电信机房的内墙及顶棚装修材料的燃整鉴能等级应为A级,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验收规范》YD/T 5070-2005 2.2.3规定: 机房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延燃材料。 《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 5077-2005 2.2.3规定: 机房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智能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 5087-2005 2.1.2规定: 机房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延燃材料。 《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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