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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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随着日益火爆的房价,推动了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膨胀”,也使这个领域原来一些个别的违法行为变成了有代表性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违害极大,因为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有许多共同点,联系紧密,所以本文试就其中的违法行为及监管方法作一粗浅探讨。 一、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表现 这两个市场的监管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城建、房管、土地、规划、环保、设计、工商、税务、建设单位等诸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加强监管,首先要认清其违法行为的表现,我们认为其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资格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一是无证无照、有证无照、无证有照超范围经营。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任何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和建设施工单位,都应当持有与所开发、建筑的项目相适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实际情况是,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不一定具有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就在利益的驱使下迅速开展业务。二是转借、出租、出借、出让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这种现象很普遍。三是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四是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实际资金与注册资金不一致,公司、股东抽逃资金。五是股东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六是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开发、建设的项目的资质要求不符。(二)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 1、合同违法行为。(1)擅自印制、伪造建筑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合同规定与实际交房不一致,包括(面积、通风、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3)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不履行合同;(4)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乱收合同文本费;(5)格式条款不合法,这种违法行为十分严重,体现在:一是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损害培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责任;二是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及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是格式条款未备案。 2、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没有取得土地、规划、城建、消防等许可手续致使购房户办不到房产证。 3、虚假宣传、违法发布广告。当前,房地产广告宣传形式主要有房地产户外广告宣传牌、印刷品宣传散页以及电视飞字广告等几种形式。各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扩大其影响力和知名度,都非常注重广告宣传。但大多数企业在宣传和广告发布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虚假宣传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所作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二是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如:《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它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等。 4、房屋质量存在问题。(1)购房面积与开发商承诺不一致,面积缩水;(2)层高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3)使用的门窗、下水道管、钢材、水泥等材料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串通投标行为。即在土地拍卖中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以排挤竞争对手。 二、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如何调查取证 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涉及关系单位多,且有的开发商、建筑老板可能是涉黑人员,因此查处难度较大,为了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加强与公安经侦、检察渎侦等部门的配合,同时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我们总结出了“十六查”的办案方法: 1、查项目经理证。项目经理证是施工总负责人唯一的合法凭证,项目经理证上注明有所属公司名称,如果中标公司与项目经理不属于同一单位,可深究是否存在非法转包,项目经理证也可在所在地的城建部门查询。另项目的五大员也可以反映出上述问题。 2、深挖掘“暗合同”。建筑公司与非法的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之间一般都会签订一份私下协议,即“暗合同”。如果办案人员设法取得了这份“暗合同”(在对施工现场或工程处办公点进行调查时,办案人员很可能得到这份暗合同。)就已经暴露出无执照挂靠或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违法事实。 3、查劳动工资关系。如果查不到“暗合同”,就要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进行调查。查劳动工资关系是一个重要突破口,一般情况下,非法的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并不是建筑公司的正式职工,也不会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4、查工程款走向。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付给谁,是区别合法和非法的重要线索,如果建筑公司的账目中没有反映,而是直接进了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腰包,就有违法嫌疑。如果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老是以白条收取现金,更应作为嫌疑内容。 5、查材料款及业务费报销主体。建筑所需的材料如果是承包方负责,这些业务费用应当到建筑公司报销,而非法的经营者只能自我消化,不到建筑公司报销。 6、查是否交管理费。如果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是非法的,公司绝不会让人白白地使用他们的名称对外签合同,他们往往会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7、查税金交纳和填补状况。由于合同上规定的当事人是建筑公司,收取的费用应当由其开具发票,但一旦开票就要交税,为了不使建筑公司吃亏,非法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会填补这项支出,查清这种填补的付款,也是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之一。 8、查施工的责任风险由谁承担。在非法经营的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建筑公司不会承担这个责任,往往总是预先约定好一旦发生问题由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自己承担。如果办案人员查实有关事故的费用不是建筑公司承担的,而是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自己个人解决的,头脑里应当多一根弦。 9、查营业执照。在对建设施工合同进行检查时,我们可以发现建筑公司与承包施工单位所签合同盖章单位是某某建筑公司,但施工现场往往可以看出不正规或者说是手写的单位“某某工程处”几个字,因此对工程处进行检查,虽然被检查人出示了建筑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但某某工程处肯定是真实的施工单位,并且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一定能露出了违法经营的马脚。 10、查年检材料。在企业年检中,通过实地年检及对企业年检材料的审查,发现企业有无虚报注册资本、企业实际资金与注册资金不一致,公司、股东抽逃资金违法行为以及股东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等违法行为。 11、查侵权投诉。注重12315消费者申投诉的的受理、处理,从中发现一些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收集消费者的投诉材料,实地调查、勘察。 12、查建材质量。针对建筑施工所用材料质量问题,通过现场检查、抽样送检、调查询问所购商品材料的来源、价格、数量等。 13、查合同样式。收集合同示范文本并调查合同示范文本的来源。 14、查格式条款。调查格式条款是否有《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至十三条规定的内容。15、查备案情况。商品房买卖、租赁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等采用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者是否将合同文本及营业执照在订立合同前备案。 16、查广告内容。收集房地产宣传方面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电视广告,看是否有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以及有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内容。 三、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通过调查取证,完成证据的收集后,可适用如下法律法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1、无证无照、有证无照、无证有照超范围经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定性,按第十四条处罚。 2、擅自印制、伪造建筑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定性,按该办法第六条(四)项处罚。 3、对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定性处罚。 4、对虚假宣传、违法发布广告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处罚。 5、对格式条款不合法的可按《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的规定,通知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修改并备案,如未备案可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6、对在招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定性,按该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7、对在企业年检中,发现企业虚报注册资本、企业实际资金与注册资金不一致,公司、股东抽逃资金违法行为以及股东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等违法行为可按《公司法》相关条款查处。 另外为了使这一领域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我们建议以县级局为单位,成立专案组,同时行文请示当地政府重视,最好以纪委监察部门牵头,建设、公安经侦、检察渎侦等部门参与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同时就工商部门来讲,要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办案设备的改进,加强办案经费的保证,在具体工作中可注意派专人介入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办,我局取得市政府、市纪委同意,派专人进驻市招投标办公室,全程监督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及时将收集到的中标信息通知辖区分局、所,以便其核查实际施工单位,了解是否存在转包、买卖标书等不法行为,从中发现了大量案源。我们还下放了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权,由当事人向所在地分局、所购买,便于分局、所掌握当事人购买了多少文本,而实际使用了多少,从中可以发现一些擅自印制、伪造建筑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违法行为。 加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工商部门实践“四个统一”,履行自身职能,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这一领域我们只是进行了粗浅的探索,还将随着形式的发展不断加强监管。 但我对上述部分观点提几点意见:一、对建筑施工单位违法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依据《建筑法》规定由建设行政部门处罚,这方面我们没有案件管辖权,如果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门窗、电线、电缆开关等产品应当不属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处罚。二、在工程发包、承包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建设部门管辖; 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随着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国经济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波及和影响。这种情况下作为实体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行业也面临了一系列挑战,如何做好市场管理,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将是房地产行业在下一个阶段中要面对的管理问题。【关键词】房地产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存在较为严重的开发商注册资本虚假问题 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之一的表现就是其投资金额巨大,而评价一个开发商是否有能力开发该项目的最重要的衡量手段就是注册资本。就目前来看,一些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不惜采用各种舞弊注册虚假资本,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其所承建的房产项目的运作易出现资金断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不仅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会威胁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有关部门在企业注册资本的清查和核实阶段应该加大管理力度。2、开发企业贷款使用不当 所谓的贷款使用不当,主要有两种:即顶名贷款和贷款挪用。一般来说,房地产的开发商在经营和建设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渠道获得贷款:即土地权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所以,如果一个企业正常进行资金运作,银行和政府是可以提供一定的有效资金支持的,但是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很多企业从中看到了商机,不满足于单一的房产开发项目,一般都要同时开发几项房产项目。这样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资金链条的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产商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便采取了顶名贷款和贷款挪用的办法来环节自身的资金问题。而这种做法对于银行来说,是具有非常大的风险的。3、产商楼房抵顶工程款现象频发 上文中我们提到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急利行为易导致多种资金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当,不仅不会缓解当下的资金缺口,还会引发新的房产管理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楼房抵顶工程款行为有着上升趋势。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在楼房建成后,以完工的楼房来抵偿其欠款。这种做法不仅会造成工人的工资拖欠,还会形成风险和债务的转嫁,不利于银行的贷款业务的发展。4、二手房抵押风险大 由于我国的房价近些年增长较快,致使我国的二手房交易呈现上涨趋势。而国家给予对城镇居民的住房改革,对二手房交易实行了一定的抵押贷款的优惠政策。这种政策的实行虽然缓解了一些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的资金问题,但是也给房产开发商以可乘之机。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正确和客观的评估二手房所在的地段和年限折合的价值,将会给买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5、住房供应结构失衡,空置楼房多 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消费者对于住房的需求层次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而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及时的顺应市场的发展趋势对建房结构进行调整,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供需矛盾。就目前来看,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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