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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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集团公司消费平安事故责任追查方法 ??? 第一条? 为严肃事故责任追查,促进平安消费责任落实,确保平安消费,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查: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截了当责任人开除留用途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截了当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其他事故责任人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 给予事故直截了当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严峻及以上事故,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查有关责任人责任。 ???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判、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 6、地面非煤消费单位发惹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查责任。 ??? 第三条? 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查: 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严峻及以上事故,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查有关责任人责任。 ??? 4、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子公司负责人通报批判、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5、地面非煤消费单位发惹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查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对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助理)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查: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判。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通报批判、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书面检查。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判、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发生严峻及以上事故,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判、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6、地面非煤消费单位发惹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查责任。 第五条? 对集团公司煤矿五人小组、平安治理监察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查: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平安监察处副处长记过处分。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平安监察处副处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治理部分部部长记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治理部分管副部长、煤矿平安监察处处长警告处分。 3、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对部门责任人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六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对集团公司平安消费挂牌责任人按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 第七条?? 对消费平安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的经济处分: ???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 ???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1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4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 ;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2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 4、煤矿发生严峻及以上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30% 至5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消费单位发惹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分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展经济处分。 6、对发惹事故迟报、漏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40%,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扣罚上一年年薪20%;对发惹事故谎报或瞒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100%,直截了当主管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50%。 7、对已被上级部门给予事故经济处分的,不再重复罚款。 8、经济处分由集团公司考核办按规定下达执行;子公司所属单位的,由子公司执行。 第九条? 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消费平安事故责任追查方法》废止。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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