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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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
2、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
3、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第二章 资金分配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
4、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地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
5、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公式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指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
6、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指当年计划改造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改造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改造户数。第六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地区以及各市、县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以及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二)省级相关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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