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材料采购方案以及建筑工程物资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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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材料采购方案以及建筑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物资材料采购方案 1.1 概述 本工程主要材料包括水泥、钢材、砂石料和火工用品等。物资材料采购包括采购、催办、保管和发放。 1.2 物资治理的操纵 物资治理的操纵程序图 ⑴ 工程部由物资部负责物资供给工作,质检部、经财部参与对物资的检测和对供货商的评定。 ⑵ 参与工程的供货商必须是通过审核批准的合格供货商。在施工过程中还将对他们进展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物资部、质检部等向工程总工程师提出,按照程序文件的规定进展处理。 ⑶ 物资采购按照程序文件中《物资治理操纵程序》执行,物资部制定采购计划,工程经理审批。 ⑷ 采购的物资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通过检验和验证,合格后做好记录,然后方可投入使用;如检验不合格,那么按照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方式进展处置。 ⑸ 对顾客提供的产品,仍按照我局《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 采购治理 ⑴ 采购是指物资供给工作的订购业务,其工作内容包括:选择询价的合格供货厂商、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投标厂商的报价评审、会谈、厂商协调会、确定中标厂商及签订供货合同等。 ⑵ 接受请购文件是采购工作正式开场的起点,也是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采购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认真对请购单、数据表、采购说明书、询价图纸等进展审核,防止设计错误进入采购业务流程。同时,在工厂报价、消费过程中,供货厂商提出的对设计文件、图纸的修正,采购部门应进展审核后转设计部门处理,并催促其答复。 1.2.2 催办治理 ⑴ 催办是对已签订的供货合同的后续治理,一方面要催促厂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提交先期确认图纸(ACF)和最终确认图纸(CF),以供工程设计部门确认作为消费制造的按照;另一方面要催促供货厂商的制造进度,确保按合同要求按期交货。同时,要及时组织供货厂商按照现场的安装要求,派遣技术效劳人员。 ⑵ 关于处在工程关键线路上的重要设备,应有采购人员驻在工厂,随时掌握消费计划安排、制造形象进度及外协件的供货情况等,觉察征询题及时处理,同时对产质量量进展过程检验。 1.2.3 库存治理 ⑴ 工程的库存治理是物流治理的重要环节,工程经理部建立动态的库存治理系统。 ⑵ 工程库存治理的关键是通过对物资供货清单、详细的采购进度计划与仓库实际库存情况的比照分析,及早觉察物资供给中的征询题,严防物资供给中断的情况发生。 ⑶ 物资仓库的治理在工程采购部的操纵之下。物资仓库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仓库治理员应通过严格的岗位培训,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熟炼的专业技能,严防错发、混发等责任事故的出现。 ② 物资仓库的选址在有利于物资的进出和存放,符合防火、防雨、防盗、防风、防变质的要求。 ③ 进场的物资应进展数量验收和质量认证,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和标识。不合格的物资应更换、退货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物资。 ④ 材料的计量设备必须经具有资历的机构定期检验,确保计量所需要的准确度。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同意使用。 ⑤ 进入现场的物资必须有消费厂家的材质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试验数据)和出厂合格证。要求复检的材料要有取样送检证明报告。新材料未经试验鉴定,不得用于工程中。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试配,使用前应经认证。 ⑥ 材料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入库的材料应按型号、品种分区堆放,并分别编号、标识。 b、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 c、有防湿、防潮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湿、防潮措施,并做好标识。 d、有保质期的库存材料应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并做好标识。 e、易损坏的材料应保护好外包装,防止损坏。 1.2.4 发放治理 ⑴ 应建立材料使用限额领料制度。超限额的用料,用料前需办理手续,填写领料单,注明超耗缘故,经工程经理部物资操纵人员审批。 ⑵ 建立物资使用台账,记录使用和节超情况。 ⑶ 应施行物资使用监视制度。物资治理人员应对物资使用情况进展监视;做到工完、料净、场清;建立监视记录;对存在的征询题应及时分析和处理。 ⑷ 施工班组应办理剩余材料退料手续。设备用料、包装物及容器应回收,并建立回收台账。 ⑸ 制定周转材料保管、使用制度。 1.3 物资保证 ⑴ 制定完善的材料需求计划及采购供给计划,做到供给及时。 ⑵ 对材料的使用情况定期进展清理,做到供给有序,使用有序,耗费有数。 ⑶ 严格按照采购计划供料,严格材料进场制度,保证材料的供给质量。 1.4 加强火工品治理 ⑴ 严格执行国家lt;爆破平安规程(GB6722-86)中的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⑵ 火工品领用按指令单领用并登记治理。 ⑶ 火工品由专人到公安部门负责领取,并由专车装备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的押运员运至施工现场, ⑷ 火工品在施工完成后必须清理,未用完的火工品由领取人负责送回公安部门,现场不设火工品仓库。 建立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非自购物资) 工程名称: 包件编号: 买方: 卖 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一、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工程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给,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恪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一样。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以下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材料); (7)招标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相补充和互相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附订货明细表)。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设备,买方按合同规定采纳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展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正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方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年月日经买卖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廉政协议书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 :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络人: 联络人: : : 法定代表人或被受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受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以下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合同协议书中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按照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物资“指按照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规定的一切物资。 (4)效劳“系指按照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效劳,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效劳,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购置物资的单位。 (6)卖方“指参加投标的中标人,按本合同提供合同物资及效劳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7)监理单位“指本建立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假设没有提及适用标准,那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材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材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人。即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留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假设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进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卖方应按工程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消费、供货、质量检验、交接、售后效劳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XX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络方式及受权书。 5.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按照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 6.计划和报告 6.1在供货合同签署后,卖方按照买方需求计划施行供给。 6.2卖方应按照买方的需求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假设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缘故及改良措施,保证合同进度。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规格、功能、数量和重量等进展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能够在卖方消费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展。假设在卖方消费厂的所在地进展,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材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展包装,包装应习惯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平安无损运抵合同商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质量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恪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物资包装不当或采取防备措施不充分致使物资损坏或丧失时,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缘故造成合同物资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商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设备接收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9.3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方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1卖方应伴随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物资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物资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展核对查验。验收按照按照技术规格书商定方式进展,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按照,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假设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能够回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回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4物资经历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断定物资质量的按照。 10.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6 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展检验、测试及必要时回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将不会由于物资在从卖方消费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遭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效劳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以下效劳中的任一或所有效劳,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效劳(假设有的话): (1)施行或监视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转;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施行运转或监视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效劳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转、运转、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展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效劳。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效劳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以下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材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顿消费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顿消费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顿消费后,假设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合同结算和付款按照集团公司统一付款“制度的业务流程实行。 13.2资金治理中心对供货商付款比例为: (1)合同签定后,预付供货厂家不高于30%的物资设备款,但厂家必须提供10%物资设备款的银行保证函或保证金。 (2)供货厂家把指挥部(工程部)签字和盖章的物资验收签认结算单(见表1)送到或到物资设备部后,支付该批物资设备款的50%,扣除预付款后,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存款支付。 (3)工程开通后,支付该批物资设备款的15%,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4)工程移交后,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批物资设备款的5%(质量保证金),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13.3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质期满3个月内,确认无任何质量征询题时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处理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效劳。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纳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功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征询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买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觉察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处理方案,及时给予更换或退货。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消费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缘故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展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商定的效劳,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处理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那么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处理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效劳,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施行驻厂监造。 15.5.2买方将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消费工艺及检测过程施行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按照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操纵计划、关键工序操纵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储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施行检查监视,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处理。 16.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能够按照工程进度提早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展调整,卖方应予执行。 16.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10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商定日期。 16.3假设数量发生变化,按照本合同出厂单价和运杂费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16.4假设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按照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计算运杂费,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5因工程实际缘故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一样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假设合同中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且不违犯14.6情况下,能够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6.6合同数量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数量的plusmn;10%。 16.7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6.8 卖方申请变更消费厂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消费商名录的要求,并经买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17.分包 17.1假设没有买方事先的书面许可,卖方不能分包合同履行义务。 18.索赔 18.1假设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不阻碍买方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有)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以下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假设该缺陷出如今质量保证期内,那么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往常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假设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 假设卖方未能按16.1款规定方式在商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供给延迟赔偿 19.1供给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给订单出现以下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给订单要求不符,阻碍买方工程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19.2发生17.1供给延迟时,卖方应积极组织供给,未在买方同意延期时间内供货的,卖方应承担延期供货赔偿金。卖方延迟赔偿标准按每延误一天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自延期之日起计算。 19.3 延期赔偿金由买方从卖方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到达供给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按照合同条款第18条的商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以下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阻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假设卖方未能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或按照合同条款第14.2、14.7款的商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刚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假设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商定的其它义务; 20.1.3假设买方有充分按照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施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阻碍买方在合同施行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阻碍采购过程或合同施行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0.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假设买方按照上述第18.1款的商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能够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置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效劳,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置类似物资或效劳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接着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3 履约保证金因卖方缘故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4发生以下之一者,那么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本质性的投标承诺。 21.5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假设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峻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阻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阻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阻碍的合同一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拖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完毕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完毕或其阻碍消除后,立即接着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假设不可抗力事件的阻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处理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及时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未能处理,应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处理。 25.其它 25.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方式。 三、技术规格书 一、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1.招标物资名称: 2.技术要求: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材料 1.消费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 2.消费招标物资的消费许可证。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详细交货计划和详细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给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纳适宜有效的运输和物资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给的详细措施。 五、质量保证期: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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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物资 材料 采购 方案 以及 建筑工程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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