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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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质量,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部、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颁发的其他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济客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单位分级管理机制,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严格验收的质量控制原则。 第三条 参加石济客专建设的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参与石济客专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方针和目标 第五条 质量管理方针:依法管理,系统控制;严格标准,落实责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第六条 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开通验收速度满足设计速度目标值; 4.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三章 管理依据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1.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原铁道部第25号令); (3)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 (4)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8〕433号); (5)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6)原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6号)。 2.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 3.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4.公司与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5.公司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依法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做到机构健全,配齐配强专职质检人员和各级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包保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质量保证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参加、人人有责、运行有效可控。 第九条 公司成立石济客专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副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副经理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有关质量管理办法、监理规划和重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六)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 (七)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重要质量工作; (八)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评优和考核等活动。 第十条 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二)负责地勘监理和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监理规划; (三)负责全线工程质量控制,组织实施对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五)组织工程质量分析会议并监督落实会议要求; (六)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配合上级和地方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八)参与审定全线单位工程划分,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九)建立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十)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十二)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十三)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四)参加首件工程的过程质量控制、验收和评估工作; (十五)负责受理质量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和回复; (十六)推广和应用涉及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十七)负责样板示范工程创建的管理工作,制定工程质量创优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拌和站、工地试验室验收; (十九)负责第三方检测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落实全线文明工地建设工作; (二十一)参与验工计价的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审定全线单位工程的划分,参加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三)组织推广应用涉及质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四)组织工程项目的验工计价工作,对验工项目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五)参与样板示范工程创建的管理及工程质量创优规划工作; (六)参与全线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和评比及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七)参加工程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监督有关质量工作的落实。 (八)负责组织首件工程的筹划、实施、总结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物资设备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编制物资设备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二)负责指导有关施工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购物资设备的程序和质量。 (三)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物资设备质量管理活动,定期对物资设备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估、总结。 第十三条 公司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参与管段内工程质量控制,组织检查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参加重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管理检查管段内监理工作。 (二)配合组织召开现场例会,参与施工质量问题的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控制事态发展。 (四)配合处理质量事故。 (五)配合验工计价中的质量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三)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四)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五)参加质量事故调查,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六)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七)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二)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五)严格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齐施工质量保证资源: 1.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上述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2.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 4.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满足质量控制要求且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5.配置满足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6.从事技术、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人员必须经由局级及以上机构组织的客运专线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未经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严格工序管理,强化质量自控,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确认;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并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并对设计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九)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公司同意。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在开工前和施工中进行施工图核对,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有关质量情况报表,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检验结论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对检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置意见; (三)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质量管理活动。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一)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公司安质部向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或区域铁路局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各参建单位自觉接受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并给予工作配合; (三)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为确保地质勘察质量,对石济客专建设工程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咨询单位组织审核,未经咨询单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正式用于指导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图的核对、完善工作。未经核对并经监理确认签章的图纸,不准开工使用。 第十六条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公司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工程开(复)工前,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开(复)工的工程不的开(复)工,且不准验工计价。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复核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应与原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测量交桩复核和施工复测制度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自建立测量复核责任约束机制。设计单位交桩要有专题书面资料,施工单位有接收复测签认手续,监理单位要做好施工测量复核。施工单位的接收复测签认手续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批准,未经报批签认程序,一律不得施工放样,否则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现场核对优化或施工过程中需发生变更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制度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和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凡需见证试验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在场监督下进行,并由监理人员在试验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见证试验印章; (二)监理单位应设置中心试验室和若干个工地试验室,履行监理抽检和平行检验职责; (三)全线桥梁桩基无损检测和路基连续压实等第三方检测,由公司选定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施工单位给予配合,监理单位进行过程监控; (四)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由公司委托复检。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检查验收和生产许可制度 (一)各单位自建的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在具备生产条件时,应向公司安质部提出书面报告。现场验收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三)对预制梁,要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号:XK17-004,2011年3月1日实施)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合格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二十三条 工程原材料质量监控制度 (一)严格供应商(厂家)资质审查,在合格供应商(厂家)范围内进行招标,确保原材料质量; (二)重要材料、设备配件实行驻场(厂)监造,由物资部组织实施; (三)施工和监理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和频率,分别进行出场(厂)、进场和过程检验,并提供合法的书面报告; (四)公司安质部和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监理单位要指派专人按规定进行材料质量的抽检、平行和见证检验,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程(序)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报监理组长(工程师)审批,重要(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报总监和公司安质部共同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各参建单位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技术质量标准等,提高人员素质和质量意识,未经教育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情况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每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并报监理单位和公司;监理单位每月在《监理月报》上按规定的内容反映质量动态及完成的各项质量指标。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制度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真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检; (二)监理单位要严格过程质量监理,强化关键工序旁站,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认可手续,杜绝不合格工序进入下道工序; (三)公司安质部要加强日常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并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全面大检查; (四)公司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按照验标规定填发“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隐患)通知书”(附表1),责任单位在整改完成后3日内填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隐患)整改反馈单” (附表2)进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严格执行隐蔽工程现场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现场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禁止违反报检程序或事后补办手续的违规行为。 1.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分别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2.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各标段内的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由公司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技术质量资料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质量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质量资料。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质量责任。出现质量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报告程序、处理程序等按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石济客专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举报的质量问题由安质部负责受理和处理;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二)公司将对据实举报工程质量问题的人员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人员给予保密。 第六章 考核与评比 第三十三条 由安质部牵头,会同公司其它部门和现场指挥部开展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活动,实行样板引路、以点带面、全面创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质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质量全面大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季度考核”,同时纳入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的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 按照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每半年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 第七章 奖 罚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奖惩按《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及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上级组织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偷工减料、违章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外观质量差、内业资料失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公司《安全质量日常考核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相应责任,按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隐患)通知书 2.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隐患)整改反馈单 附表1: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隐患)通知书 :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进行了检查,发现下列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并将解决情况于 月 日前报 核备。 石济质通〔 〕 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工程部位 检查部门 检查形式 参加检查人员: 现场发现的问题: 要求改进意见: 检查机构: 检查人: 年 月 日 落实整改负责人: 年 月 日 复 查 意 见 复查人: 年 月 日 附表2: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问题(隐患)整改反馈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存在问题项数 施工部位 整改通知单编号 石济质通〔 〕号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负责人 整改结果: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整改负责人: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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