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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692955
  • 上传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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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建设 工地 安全 文明 施工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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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正在施工的现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是指对建设工地安全、整洁、美观、文明、卫生、环境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社会监督和施工单位总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和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 第七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地实施检查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地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和人员,建设工地必须 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安全 生产责任人。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以及爆破、吊装、拆除、水下、深坑、边坡、幕墙等大型特殊工程,要有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员、会计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组织开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场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有施工公告,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总高、投资规模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临街主干道的大型建筑应悬挂其透视图。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必须封闭施工,封闭高度应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 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筒笆、非密目安全网和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三宝”、“四口”防护工作,所用安全网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 第十五条 市政道路工程应全路段围场封闭施工,不能全封闭施工时,应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分开,并设置醒目指示标志;人行通道遇有坑、井、沟时,应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夜间须设红灯示警。市政公用其它工程,也应围场封闭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搭设和塔吊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施工企业机械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有专业人员 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均要齐全有效,并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洞和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 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有害气体中毒,雨季来临之前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且布局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地应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排水畅通、道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城区建设工地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一、二级施工企业应做到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砖、灰砂、木料头的清理和回收、利用工作。架料和模板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水通、电通、卫生 干净、场地清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文体娱乐等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通风、采光、卫生等要求。各类临时设施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要有灭“四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办公场所应采用规范性的砖混结构,室内保持整洁。 第二十九条 宿舍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硬化处理,室内保持整洁。 第三十条 办公区和宿舍区要有盥洗间、污水池、排水沟和垃圾箱,严禁随地扔垃圾或倒污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地应设置厕所,可采用简易砖木结构,蹲位与人数之比不超过1:30,并有专人保洁;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高层建筑物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厕所设置应远离食堂及饮用水源,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食堂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配置必备炊事用具,炊事人员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管理的供水点。饮食和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地应设置医务所或巡回医疗点,医务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和进行预防。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建设工地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文体娱乐室、淋浴室、更衣室等。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 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六条 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装置的设备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三十七条 在城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严禁溢流到街道马路上。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城区建设工地外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确保马路清洁;外运泥土及建筑材料车辆,装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漏、撤和污染现象。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内应有固定宣传栏和悬挂、张贴必要的横幅、标语,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由建设、环保、市政环卫 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整顿的处罚,同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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