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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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9-3-6 余建[2007]2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监察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审计局,楼建忠同志。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3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建设,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在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保证金金额及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汇票(必须从该企业所在地银行汇出)、支票形式。投标人不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统一设置废标条款,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应当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备案。凡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文件备案采用修改表形式,如招标文件中有与示范文本不同的条款而修改表未列出的,其后果由招标人自负;凡对招标文件的质量、工期、评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有修改、补充的答疑纪要,需经区招标办备案。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包括第2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未经区招标办批准,任何单位办理的招标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均视为无效。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的,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拒绝被曝光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但须事先明示。 第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取消资格预审。技术难度较大的特类工程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在招标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投标入围单位,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15家,并且在在信息发布时明确,否则不允许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一)投标报名的申请投标人在15家以下(含)的; (二)投标报名单位在15家以上,但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15家以下(含)的。 第八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预审活动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资格预审文件须由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免收费用,并报区招标办备案。文件中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二)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从区级或区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负责人任组长。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当回避。 (四)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方法,对投标申请人的申请书进行详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后须形成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送区招标办备案。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评审意见、评委签字名单等详细内容。 (五)评审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六)资格预审采用评分制。由招标人事先确定需要入围的投标人数额,然后按评审委员会的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入围,并形成书面报告,送区招标办备案。 (七)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果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否则按超过投诉时效处理。 第九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工程同一标段的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投标人: (一)招标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信息发布。 (二)投标报名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只能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对确需提高一个资质等级的,应事先报区招标办备案); 3.对“投标人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要求仅限于与招标工程类似的工程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方面的内容; 4.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但符合招标工程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的除外。 (三)投标人统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各投标申请人必须委托企业专职交易员前来报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共同对照招标公告进行审核,报名情况须报区招标办备案。投标报名资料必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合格的投标人最低控制数: 1.(1)公开招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和现场抽签法评标的工程,投标人不得少于10人; (2)公开招标采用其他方法评标的工程,投标人不得少于7人; 2.政府性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人; 3.经济适用房及农居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的,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由业主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但其选择的单位一般为在余杭区内注册的企业。 本款所称合格的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人。 (五)第一次报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招标人应当第二次发布公告,第二次公告发布后仍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经区招标办同意后,可以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经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量仍不足三家的,经区建设局批准,招标人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六)招标人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对招标公告中的下列内容做出调整: 1.进一步扩大招标范围; 2.投标报名条件中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降低或取消。招标人对此有异议的,经区招标办同意,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处理。专家论证活动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3.如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未按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设置,则应按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设置。 (七)所有报名单位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格审查合格后原则上全部入围。当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40家以上)时,招标人须在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抽签产生投标人,其数量一般在20—40家,其中,本区企业不得少于投标人总数的二分之一(采用抽签入围方式确定),如本区企业报名总数不足投标人总数二分之一,则本区企业全部入围,再从剩余潜在投标人中抽取其余投标人。 (八)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下(含)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仅针对本区注册的企业进行信息发布,但需经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围资格、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库予以公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出具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资料。未派员参加的视为放弃投标。 公开招标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上(含)的,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议,但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公司副总及以上人员参加开标: 1、法定代表人因公出国、常驻国外的; 2、法定代表人参加地市级以上人大、政协会议或党代会的; 3、法定代表人参加地市级以上指定必须出席的其它会议;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前提供企业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附出国、常驻国外证明或会议通知(原件),同时提供法定委托人的任职文件、法人委托书、养老保险缴费单(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根据杭府纪要[2007]117号文,对于在杭州市区注册的特、一级建筑企业且已评上上年度杭州市信用优胜单位,在近二年内,该企业在余杭区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在项目投标时允许副经理以上管理成员代表企业法人到场。 为防止企业虚假委托,投标单位须下载并打印在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上公布经认定的施工企业管理成员名单及照片,并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以便项目招投标时查证。 (三)对于在余杭区注册的一、二级企业,且已评上上年度余杭区信用优胜单位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公司副总及以上人员参加开标。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及适用范围: (一)现场抽签法适用于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装饰、绿化及打桩等专业工程; (二)200万元以下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或者绿化、广场等不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适用于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 第十五条 技术标评审可分符合性评审和评分制两种形式。 对技术含量一般,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等方面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 对技术含量较高、工艺新颖、特别复杂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程,招标人可设置0—40分的技术标分值。 评分分值、扣分幅度及评标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 不高于最高限价且不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人不足三人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放弃或拒绝签字但未陈述不同意见及理由的,视作同意评标结论。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区有关部门反映,经查属实的,区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廉政协议,但最长不超过30日。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若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库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投标法”及“现场抽签法”评标办法的工程,其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将按下列原则调整: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照业主编制的标底与中标价的差额确定优惠比例,实施同比例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有关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调整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凡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发生误差的,由招标人承担责任,并按实调整; 凡中标人有关报价错误由中标人承担责任,且该报价调整时将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遵循本实施细则的前提下,提出符合工程实施的,并有较强操作性的其他评标细则,但需经区建设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区建设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凡注明以上者均包括本身,以下者均不包括本身(本细则特别注明者除外)。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所提及的备案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验,复印件留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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