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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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我县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长沙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程度的一种制度。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救助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户籍所在地在长沙县且持有《长沙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取证》和《长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拆迁户中的困难户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的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家庭成员,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县特困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副主任、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信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特困户医疗救助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特困户医疗救助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县卫生局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降低特困对象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四)县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乡镇负责本乡镇特困户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初审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特困户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机构的调查。 第七条 特困户家庭成员患下列重大疾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治疗,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二)中晚期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三)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因重大意外事故伤害治疗; (五)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 (六)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和严重脑血管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七)孕产妇高危重症抢救; (八)一次性住院7日以上(含7日)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 计算特困户医疗费用时,应在医疗费用总额中剔除下列费用。 (一)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二)意外事故获相应补(赔)偿的资金; (三)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各级政府下发的各类救济金。 第八条 特困户必须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出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在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特困户因患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在剔除第七条规定费用后,仍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达201*元以上(含201*元);其它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家庭成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即进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3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特困户家庭成员已诊断患有第六条(一)至(六)项疾病,因家庭无钱医治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或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经调查核实可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条 特困户申请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长沙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证明特困居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当年患重大疾病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四)新型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五)各种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助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hTtP://WwW.21mIshU.cOm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第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长沙县医疗救助审批表》,村(居)委会签出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长沙县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要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乡镇民政办和新型合作医疗办签置意见报县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张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长沙县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对县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三日。 医疗救助实行随时申报,县、乡镇、村三级审核,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财政专项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社会募捐筹集及基金利息等途径解决。 县财政每年按全县总人口人平4元的标准将医疗救助年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设立特困户医疗救助专帐,县民政局设立特困户医疗救助专户,县财政按季将资金拨付到专户。特困户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特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基金管理,节余资金滚入下年使用,当年支出不足的,由县财政追补。 第十五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民政避如数追回并对有责任的经办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原《长沙县农村特困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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