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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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我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工作,严 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考风,根据 《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在籍的本科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 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考试前必须 召开“两会”: (一)考试工作布置会。结合本学院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 和要求,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审题、监(巡) 考安排、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归档等。 (二)学生诚信考试发动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 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 事例的警示,培养学生老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四条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确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须由课程负责人向开课单位提交申请, 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考查可采用测验、讨论、辩论、作业、实践报告、工程设计、社会调查、 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命题,命题人须准备难 度、题量等指标相当的A、B两套备选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两套试卷中不可有完全相同的题目,每套试卷的试题与近四年任一套试卷 的试题重复率不能超过25% (以重复题目的分值计算)。 第六条 考试命题的依据是课程教学大纲,试题内容须全面考核学生 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覆盖面要有一定广度,原那么上基础知识题占20%, 知识应用题占60%,综合创新题占20%,题型不少于五种,分值分配要合 理。试卷审核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命题人与审核人均对命题质量负责。 第七条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课程特 点选择恰当的考查方式和内容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出全面的考核。 第四章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第八条 考试用卷由教务处从A、B卷中随机抽取并统一印制,考试 使用统一答题纸和草稿纸。 第九条 所有接触试题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试题,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 须立即更换试题或重新组织考试,以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五章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 缺交作业超过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未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或在课程修读过程中被取消修读资格 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须于考试两周前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把 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和证明材料(如考勤登记表、作业成绩登记表 等)报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审核确认后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并报教务 处备案。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在该学生的成 绩报告单上备注“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持相关证明,在考试前 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缓 考,否那么视为缺考。缓考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和 该生,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六章考试的实施第十四条时间安排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非 完整学期排课的课程可在授课学时完成后安排考试;通识选修课和体育课 可在教学周最后一次课安排随堂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 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考试对象为本学院学生的专业课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报教 务处备案;其他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具体时间可安排在上 午、下午和晚上三个时段,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考场安排 考场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调配,考场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 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须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学生考试座位安排间隔要合理,考生之间至少要间隔一个座位;在同 一考场安排不同课程的考试,考生间要有明显的界线。 第十六条监考安排 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召开监考会议,原那么 上监考教师应避开本人教授的班级;非专业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监考人员。每个考场原那么上安排2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多于100人的 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3人。 监考人员须遵守《监考守那么》,不得随意更换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 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负责维护考场秩序的稳定,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巡视安排 教务处在考前成立校巡视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主巡考,教务 处处长担任副巡考,巡考组成员由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选 派人员组成。校巡视组负责考试的整体巡视工作,并及时向全校通报考试 情况。巡视内容包括考前准备情况、考试组织情况、考场秩序情况和监考 情况等;二级学院须成立学院巡视组,负责本学院考生考试的巡视工作。 第七章阅卷评分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同一课程的试卷实行流水评卷或交叉评卷。阅卷人须严格 按照《XX大学试卷评阅规范》的要求评阅试卷,开课单位应安排专人对试 卷评阅情况进行复核,阅卷人和复核人对试卷的评阅质量均负有责任。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查) 成绩和平时成绩两局部构成。每门课程根据课程性质来确定平时成绩在总 评成绩中的占比,原那么上不低于30%,不高于50%,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 须在教学大纲中明确说明。根据“新时代高教40条”的要求,学校鼓励 加强过程化考核,过程化考核的要素主要包括考勤、作业、随堂测验、课 堂讨论、课外阅读报告、课程设计、实践实验、调查报告等。平时成绩的 占比要与过程化考核的要素相互支撑,原那么上平时成绩的过程化考核要素 不得少于三种。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初向学生说明该门课程成绩的构成、要 求和评分方法。 第二十条严格和规范平时成绩的管理。任课教师须根据平时考核资 料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平时成绩,并在《平时成绩记录表》中详实记载学 生平时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和成 绩登录工作,并将《学生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提交给开课单位,同时提 交学生平时成绩的相关材料。学生在考试结束一周后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 查询本人成绩,任课教师不得提前向学生透露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 申请复查试卷。学生可在下学期前2周内持学生证向开课单位提出复查申 请,经开课单位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安排两名教师与评卷教师共同对原始 试卷进行复核。假设经复核确认成绩有误,须三人共同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 上签名更正,经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同时更正成绩库中的 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指标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同一门课程屡次修读并考核后,以该课程所取得最好成绩计入课程成绩参 与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评 定奖学金、出国留学、国(境)外交流生等相关选拔的重要参考条件。 (1)课程绩点二(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缺乏60分的,课程绩 点为0;(2)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数; (3)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4)平均学分绩点(GPA)二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5)采用等级制记录的成绩计入成绩系统时换成为对应百分制的最高 整分数。 第二十四条补考或重修后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录并参与绩点计算, 显示补考或重新标记;原先不及格的课程成绩也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五条开课单位负责本单位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试卷保存期为 学生毕业后1年,成绩单永久保存。在此期间,开课单位须严格按照《XX 大学试卷存档规范》对全部考试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缓考、重修试卷应单 独装订,与正常考试的试卷一起存档,并在试卷上标明“缓考”或“重修” 字样。 第二十六条试卷按学期、年级、专业、层次、课程进行归档。每门 课程的试卷袋须包含试卷样本、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题纸、平时 成绩记录单及支撑材料、总评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考场记录单、考生 签到表和试卷材料存档目录种材料。电子档案的存档规范,由开课单位根 据专业特点自行制订。 第八章课程考核质量分析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开课单位须对每门课程期末考核情况进行 分析总结,按照要求填写《课程期末考核质量分析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教务处对局部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并报告考 试质量(包括平均分、标准差、信度、难度和区分度等指标),提取有价 值的信息供相关课程改进教学和命题质量。 第九章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患病或公假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须 由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附带相关证明材料于考试前1周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 办理缓考手续,否那么按缺考处理;每门课程只有一次申请缓考的机会。因 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的,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凭医院证明补办缓 考手续(可委托办理),逾期办理者,作缺考处理。 第三十条 缓考考试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前2周内进行,具体时间和 地点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缓考阅卷、成绩登录须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按正 常考试记录成绩(含平时成绩)并获得相应绩点,成绩记录中须注明“缓考”。 第三十二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新 学期的第二教学周,补考仍不及格者须参加课程重修。 第三十三条课程重修按照学分收费,学生每学期有一次重修机会。 学生在完成重修报名后可取得重修考试资格,学校根据重修报名情况安排 学生跟班重修学习或单开班重修学习;重修考试单独组织,重修成绩由平 时成绩和重修考试成绩两局部组成。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无故缺考以及考试违纪 者不能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章附那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18年起入学的普通本科全日制学 生,其他年级学生的课程考核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XX大学关于深化考试方法改革的假设干意见》文件废止。 第三十七条《XX大学考务手册》作为本规定附件,本规定由教务处 负责解释。 XX大学20XX年XX月X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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