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权利质押合同范本【专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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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权利质押合同范本【专业版】 权利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就某项权利设定质押事宜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就由小编来介绍权利质押合同的范本及考前须知。 2020年最新权利质押合同范本【专业版】 出质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风险告知: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具有财产性、可转让性及法定适质性。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财产性,即能够以金钱进展估价。故人身权等由于不直截了当具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2)具有可转让性。不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权,不能称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恳求权、抚恤金领取恳求权、土地所有权等,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3)法定适质性。因权利质权属于物权,依照物权法定的原那么,只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能够出质的权利方可提供质押。 第一章总那么 依照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构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展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本人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遭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依照《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方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方法施行细那么》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别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展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损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方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品种和数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风险告知:夫妻一方以个人定期存单提供质押,尽管该定期存单权利人名义上为该夫妻一方,但因该存单极有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以共有财产出质的,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而,为防止风险,夫妻一方以其名下定期存单出质的,应获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归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第十五条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依照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展折价、转让或许可别人使用,以获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乙方依照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材料。 2.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效劳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质权遭到或可能遭到来自任何第三方损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损害。 6.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视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商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防止质权遭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损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情况进展监视,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展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缺乏以归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归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风险告知: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票据应作质押背书。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获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获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获得质权。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慎重起见,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此外,依照票据法司法解释,以出票人或背书人注明不得转让的票据质押的,质权人据此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因而,业务实践中,不得接受上述票据质押。 第二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情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展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催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妨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材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正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妨碍或进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那么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早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营业执照; 3.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一样。 权利质押合同的考前须知 1、法律或法规等明确规定不得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得用于质押 如:(1)《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规定国有股受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必须事先进展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处(不得用于买卖股票)。指定还款打算,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治理方法》规定证券公司向银行用自营股票质押贷款时,质押的股票不得是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该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证券买卖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买卖所特别处理的股票等。 2、有法定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假设债权到期日早于质押股份限制转让期限的,那么不得接受其质押 有法定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因在行使质权时可能遭到其转让期限限制而无法变现,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得接受该种股份用于质押,除非能确保行使质权时该股份的限制转让期限已经届满,该股份转让已无限制。如: (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因转让而进展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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