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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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平安消费严峻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实在抓好煤炭板块平安消费严峻隐患(以下简称严峻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平安消费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平安消费严峻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治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1)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 第二章? 严峻隐患认定 ??????? 第三条? 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 隐患是指煤矿消费现场、技术治理、装备设备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平安要素。 ??????? 按隐患严峻程度,处理难易分为 严峻、中等、一般三级。 ??????? (1)严峻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平安治理措施并认真施行,确保平安。 ??????? (2)中等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 (3)一般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治理的方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 按事故隐患的品种,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峻隐患。 ??????? (一)“平安治理严峻不到位”,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特别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历证书上岗的。 ??????? 2.安排未经平安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治理平安费用的。 ???????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番现场带班制度的。 ??????? 5.消费矿井(包括结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转本质平安治理体系的。 ??????? 7.消费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消费平安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那么调查处理消费平安事故的。 ???????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祸预防打算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 (二)“违犯规定组织消费或检修作业”,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0.超才能、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消费的,详细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消费才能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打算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打算或者未按打算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 11.未按正规设计构成完好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展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平安技术措施的。 ??????? 12.在井下违犯《煤矿平安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 13. 采煤工作面2个平安出口不畅通进展回采的。 ??????? 14. 违犯规定进展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纳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 15.超层越界开采的,详细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展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操纵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装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展冲击地压预测预告、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消费的。 ???????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展采掘活动的。 ???????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缺乏的。 ???????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才能不匹配的。 ???????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平安措施的。 ???????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纳结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构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 23.矿井消费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 24. 采掘工作面有违犯《煤矿平安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纳下行通风的。 ???????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部分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部分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备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平安需要的。 ??????? 27.贯穿巷道不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的。 ???????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缺乏、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装备数量缺乏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 30.未按《煤矿平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接着作业的。 ???????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到达《煤矿瓦斯抽采根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立、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施行打算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治理不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的;违犯规定排放瓦斯的。 ??????? 34.高瓦斯矿井采纳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 (五)“平安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35.未装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平安监控系统进展治理、使用和维护,平安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 36.传感器设置数量缺乏、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 37.未按《煤矿平安规程》和《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 39.矿井建立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平安监控系统的。 ??????? 40.平安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正监测数据的。 ??????? (六)“火灾危害严峻,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展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消费的。 ???????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告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平安防备措施接着消费的。 ??????? 44.高瓦斯矿井采纳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展采掘作业的。 ??????? (七)“水害防治治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消费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治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装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打算、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根底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告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才能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消费矿井延深水平,未构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辟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根本建立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构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平安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间隔、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展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展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要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 (八)“水害隐患严峻,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戒备线,未先探后掘的。 ???????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展开采的。 ???????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纳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 54.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纳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展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展掘进施工的。 ??????? 55.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以下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纳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展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施行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展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按照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裂带及突水异常区进展部分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展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分(子)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 56.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涉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 57.煤田火区剥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构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备洪水倒灌井下的。 ??????? 58.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 5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 60.井下无避水灾道路或避灾道路不合理或避灾道路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61.矿井未构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 6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 6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 6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挪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截了当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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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煤矿安全 生产 重大 隐患 排查 治理 挂牌 督办 管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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