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性惩罚和未成年人保护---下载文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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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性惩罚和未成年人保护 最后更新:2008-3-20 [内容提要] 在走向和谐教育的过程中,教育性惩罚与未成年人保护并不矛盾,它是一种在严格的外核中蕴涵保护意味的教育,可以强制纠错,小惩大戒、克服心理脆弱,培养公德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在实施过程中,应把握教育性、尊重性、相关性、因材施教、艺术性、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的尺度。教育者应正确处理好教育性惩罚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辨证关系,提高教育的有效性。 [关键词] 和谐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性惩罚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和个性差异,表扬和激励他们,成为教育者的共识。赏识教育、成功教育等正面激励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在经历了多次的“春风化雨”、“和颜悦色”、“润物细无声”之后,教育的功能却似乎并没有完全实现。这就不能不使人反思其中的“赏识”内核。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可知,“赏识”是指“认识到别人的才能或作品的价值而予以重视或赞扬”。根据这一解释,赏识的前提是对象的“才能”或“价值”,但是许多教师对学生的赏识并没有恰如其分地出现在“才能”或“价值”真正凸现的时刻,而往往是在学生并未显现出应有的“才能”或“价值”时,教师的赏识已经轻易地提前到来,而演变成为一种降低要求门槛后的浮泛赞美。此时此刻,无论是作为评价者的教师还是作为被评价者的学生,其主体性都在消失。这种赞美由于并没有给教育对象以名副其实的教育评价,所以在宽容的赞美声中,一方面学生变得盲目自信,过高地估计自己的实际水平,另一方面本应被教育者及时、有力地纠正的缺点错误被遮蔽和搁置下来,取而代之以教育者实际意义的不作为。在和谐教育倡导的学生观中,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作为发展的人,也就意味着学生还是一个不成熟的人,是一个正在成长的人。从教育角度讲,它意味着学生是在教育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在教师指导下成长起来的。当学生存在各种各样的缺点和错误时,如果一味地继续进行正面激励,往往会使学生难以正确地给自己定位,也难以有效地促使他们反思和改过,那么,此时时刻,教师何为?是继续进行单纯的赏识,还是结合必要的惩戒,促其猛醒?近年来,在正面激励教育倍受推崇的情况下,由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提倡和社会舆论对教师的监督,教师极少用惩罚性手段来教育学生。这使得教师的正常管理工作陷入僵局,更遑论学生的和谐全面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教育性惩罚作为一种弥补正面激励教育不足的手段很有重提的必要。 什么是教育性惩罚?《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中“奖励和惩罚”辞条是这样表述的:“德育方法之一。奖励是对学生或学生集体优良的思想品行给予肯定和表扬;惩罚是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处分。奖励和惩罚都是思想品德教育的手段,有助于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和羞耻心,有助于他们分清是非,明确努力方向,发扬优点,改正错误,也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页)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将教育性惩罚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有利于维护校规校纪。”(顾明远:《教育大辞典<上>》,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综上,可以这样认为:惩罚是对违纪者在心理或生理上施以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退或遏止不良行为的出现的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行为。它与“奖励”相对,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教育性惩罚是指对受教育者某种思想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使其受到警示,以控制不良的思想行为。 古今中外的许多教育家都曾经关注过教育性惩罚。《易经》认为在儿童的启蒙时期利用惩罚是有利的,如果脱去约束反倒不利,适度的“小惩”可以达到“大戒”的效果。禅宗中的“当头棒喝”也说明惩罚对犯错误者的警醒作用。《墨子》中墨子对耕柱子的训诫、《论语》中孔子对宰予的批评都说明惩罚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方法。在西方,卢梭和斯宾塞都主张自然惩罚,让儿童为自己犯的错误承担责任。夸美纽斯主张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法则,顺应儿童的天性,但是并不排除使用惩罚。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的,学校没有纪律犹如磨盘没有水,“树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们便会回复到它们的野生状态”(夸美纽斯:《大教学论》,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这种必要的“修剪”,就是惩罚。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认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并使之获得抵抗、战胜不良诱惑的能力。”“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凡是使用惩罚能够有益处的地方,老师就应当使用惩罚。”(吴式颖等:《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下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58-59页)由此可见,古今中外的教育家都不否认惩罚的教育价值。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家庭教育中,正当的惩罚都应当是一种不容忽视和遗忘的有效方法。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孙云晓:《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28日)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社会上各种不良行为侵袭着校园,未成年人中极少数染上坏习,聚众斗殴、道德败坏、破坏集体等恶劣行为时有发生,甚至于有个别的屡教不改,执迷不悟,对这样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性惩罚是非常必要的。 二、教育性惩罚:保护蕴藏其中 教育性惩罚是在严厉严格中蕴藏着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目的的另一种充满着温暖内核的教育。它的教育价值不容忽视: 1.强制纠错 心理学上认为,一定程度的紧张、焦虑和畏惧是人内驱力的一个源泉,而内驱力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动力,不可或缺。当未成年人有错误、缺点时,教育者应该抓住这个教育时机,使他们受到合理的惩罚。有时,未成年人身上的某些缺点和错误顽固地存在着,柔性的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不能使其改正,但通过合理的惩罚却能奏效,这时教育者就应该合理地使用教育性惩罚的方式。惩罚可以让受教育者更为明确地了解行为界限、树立是非观念并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强规则意识。惩罚还是一种维护集体纪律的有效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集体目标的实现,对个人的不良行为起到矫正作用,从而达到强制纠错。 2.小惩大戒 小惩大戒、替代强化是我国古代教育思想主张,即通过一点惩罚可以让人引以为戒,也可以理解为合理地惩罚小范围的犯错误者,不仅使他们认识到规则的存在,而且能够促进整个教育单位中的个体(小组、全班乃至全校学生)树立明确的是非观念。未成年人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奖惩的直接体验,他们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观察学习可以起到替代强化的作用。虽然惩罚指向的只是违规者本人,但对一个人的惩罚可以对其他同伴起到间接强化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对犯错误的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的教育性惩罚使其他同伴也对相关的规范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起到警示作用。 3.克服心理脆弱 夸赞、赏识等正面激励教育能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成功的喜悦、产生强有力的积极作用。但是倘若失去了应有的限度往往会导致未成年人养成骄傲自满、惟我独尊、不负责任、自私自利的不良品质。一旦受到批评和惩罚,就不知所措。所以,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批评、自我批评、行为纠偏、磨难训练等教育性惩罚,来让未成年人经受挫折和失败,使之深刻反省,增强心理承受力,克服心理脆弱,促进良好心理品质的养成。 4.培养公德观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未成年人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毫不犹豫地强调个人,以个人利益为重,重索取而轻奉献,公德意识薄弱,随意违反社会规则,如随手乱扔果皮纸屑、吐痰、闯红灯等。对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榜样示范等方式进行教育,但不可否认惩罚也是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合理的惩罚有助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公德意识。只有承认做错了事并接受惩罚,才有助于他们了解哪些事情是应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通过恰当的惩罚,可以使未成年人从缺点和错误中吸取教训,学会对自己的言论、行为、承诺等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的态度,形成道德责任感并付诸实践。 5.增强法制意识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教育是他们将来走向社会的演习所。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一致性。可以说,既然社会存在着惩罚规则,那么学校就应当有教育性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使受教育者逐渐适应社会的要求。可以说,合理的教育惩罚,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手段。纪律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内化成未成年人的观念是个长期、反复的过程,既要靠说服教育,也要靠适当的、合理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学校中的合理的惩罚其实是从一个侧面告诫未成年人,学校中有规章制度的存在,社会和国家有法律的存在,校纪校规、道德和法律是个人自由及集体与国家利益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违反道德和法律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只有不断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这样就使未成年人树立了纪律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实施教育性惩罚应把握的几个尺度 1.教育性 惩罚是达到教育目的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维护纪律,使受惩罚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使大多数未成年人受到教育,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卢梭认为:“由于我们不能防恶于未然,现在就只好对罪恶的行为加以惩罚。我们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卢梭:《爱弥尔》,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8页)如果不明确这一目的,教育者有可能在运用惩罚时只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宣泄主观情绪,将教育对象置于难堪的境地,而达不到教育的效果。目前在教育实践中,有些教师和家长存在着只罚不教、以罚代教现象,这样不仅难以达到教育目的,而且会造成师生关系的紧张和疏离,使得未成年人的心灵遭受巨大的伤害而达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 2.尊重性 教育性惩罚的前提是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尊重是爱的表现。离开了对人的尊重,就谈不上任何教育。马卡连柯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吴式颖等:《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上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100页)赞可夫也强调指出:“当教师必不可少的、甚至几乎是最主要的品质,就是要热爱儿童。”(赞可夫:《和教师的谈话》,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第29页)教育性惩罚应充满师生平等、互相尊重的精神。只有尊重未成年人,才会有正确的惩罚目的,措施得当。惩罚是对教育对象的一种严厉的爱,老师和家长如能对未成年人提出有理有据的批评,未成年人就完全能够感受到这种爱,并产生深刻的心理体验,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在这样的教育氛围中,惩罚是一种约束和规范,更是一种唤醒与激励。惩罚不再是令人畏惧和抵触的教育手段,而是一种违反规则后的责任承担,是一种改正自己错误,走向心灵平静的转折点。 3.相关性 这里的相关性是指惩罚的手段和惩罚的原因之间应当有必然的关联相倚,而不应当将惩罚的原因搁置一边而采取没有直接关联的惩罚手段。惩罚是对人动机的负强化,动机具有行为定向的作用,对动机的负强化也应该是定向的。在实施惩罚前,教育者应首先向未成年人阐明惩罚的原因、指出其中的危害,并尽量采取与所犯错误有较大关联性的惩罚措施。譬如,未成年人在违反值日纪律后应采取与值日任务同类的手段来惩罚,而不宜使用罚站、罚跪、罚款等缺少关联性的手段去惩罚。人们经常说的“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揭示了“跌倒”和“爬”的相倚性,只不过在教育性惩罚中,“爬”是需要以惩罚为帮助的。 4.因材施教 任何一种教育手段的具体运用都应该适合于教育的对象,教育性惩罚的手段应该适合于教育对象的年龄、性别、个性心理特征等要素。对待教育对象的惩罚不应千人一面,而应该合理、有序地进行。对于故意违纪的未成年人与过失违纪的未成年人,对于初犯和屡犯,对性格外向和性格内向的未成年人,惩罚的程度及方式都应该有所区别。比如,有的未成年人生性顽劣,不服管教,教育者就应采取有力的措施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对于那些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未成年人则可以采取“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态度进行惩戒。同样一种惩罚,对于某些未成年人来说是合适的,具有教育效果,但对于另外一些未成年人来说,却可能是不适宜的。教师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批评教育时,应针对他们不同的性格、气质类型采取不同的教育性惩罚策略。 5.艺术性 教育机智应在教育性惩罚中得以充分的运用,要注意教育性惩罚的艺术性,只有具有一定教育技巧和教育艺术的方式才容易被人接受,艺术的教育性惩罚,也许是教师一个提醒的眼神,一句精粹的评点,一句善意的讽刺,用得好往往能起到“糖衣片”的作用,未成年人容易接受,而教育意味已经蕴藏其中。特级教师魏书生在实施教育性惩罚时采取了以下办法:(1)罚唱一支歌,在愉快的氛围中,增强教育性惩罚的效果。(2)罚犯错误的同学为班集体做一件好事,激起他们向善、向美、向上的追求。(3)罚写说明书,使用心理描述的方法,描绘出心理活动的3张照片。(4)罚写心理病历,包括疾病名称、发病时间、发病原因、治疗方法、几个疗程等。从这些独特的教育性惩罚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教育者可以挖掘日常生活和教学中的平凡小事,寻找教育的多种途径和最佳契机,艺术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 6.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 教育性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不应孤立地使用,必须与整个教育方法体系结合起来,尤其应该与说理、沟通、感化、激励等教育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未成年人犯错误后,教育者应该尽可能地进行说服、引导、感化,进行柔性教育,但极少数未成年人经过多次进行柔性教育后仍然没有悔改的表现,反而有加剧的趋势时,就必须运用教育性惩罚的手段,以达到负强化作用。除外,教育性惩罚还应与赏识教育相结合。夸美纽斯曾经拿渔夫捕鱼做比喻,认为教师犹如“一个渔夫用网到深水里去捞鱼,他不独用铅块悬在网上,使它沉下去,而且把橡木系在网的另一端,使它能够浮到水面。同样,凡是想把青年捞入德行的网里的人,他就必须一方面用严酷的办法使之畏惧和恭顺,一方面用温和与情爱的方法去抬高他们”(夸美纽斯:《大教学论》,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这种“严酷”和“抬高”是和谐统一的。教育性惩罚如果运用得当,就会成为一种更高意义上的赏识。 四、惩罚与保护的和谐统一对教育者提出的几点要求 1.正确理解教育性惩罚的内涵 (1)把“教育性惩罚”与“体罚”相区别。“教育性惩罚”与“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出发点不同。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未成年人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未成年人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未成年人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悖于伦理道德。前者实行的基础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是学生、教师、学校三者共同的约定;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其二,表现不同。前者是在尊重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对其精神上和行为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后者则是教师对未成年人身体的恶意侵犯和对未成年人人格的随意侮辱。其三,性质不同。惩罚是一种必要时合理的教育方法,教育性惩罚是根源于制度的遵章办事,是合情合理的“法治”;体罚是一种严重违规、应予禁止的有悖文明的教育方式。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并有义务制止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体罚未成年人,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未成年人,影响恶劣的,该教师所在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把“教育性惩罚”与“心罚”相区别。心罚,就是心理惩罚。它是少数教育者为了避免因体罚遭受谴责而采取的隐蔽行为,也可能是因体罚无效而采取的新的惩罚行为,不一定有外显的结果。但它对未成年人的损害绝不亚于体罚。从表面上看,心罚比体罚要显得文明,但它带给未成年人的伤害绝不比体罚小,从某种程度上讲,有过之而无不及。教师采用讽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当众出丑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惩罚,极大地伤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灵,它会像一团挥之不去的乌云长期滞留在孩子的心中,成为一块心病,而心灵的创伤久久难以愈合,可能殃及甚至断送他们的一生。概言之,心罚不仅侮辱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损害了他们的自信和自尊,摧残其心理健康,而且还可能导致孩子心智失常,丧失了生活的勇气,引发了厌学、弃学、逃学,甚至违法犯罪、自杀等严重恶果。与“心罚”不同的是,教育性惩罚不是为罚而罚,它以尊重、关爱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为基础,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为旨归,以人为本,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重未成年人情感,尊重未成年人个体差异,是一种远离心理伤害,通过有效的教育手段促使未成年人吸取教训,更好地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 2.教育者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 任何惩罚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这是惩罚最起码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条款肯定了教师的惩罚权,即教师惩罚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职能。但是教师不能滥用这种权力,教师的惩罚应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超越其法定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严禁体罚学生”;《教师法》第37条明文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如果缺乏法律意识,致使未成年人重伤、死亡,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教育者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 3.加强教师的师德修养 作为一名教师,其所作所为应当符合教师的道德规范。讽刺、挖苦和歧视未成年人,是有悖于师德规范的。教育本身是一种充满科学、艺术和智慧的创新过程,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每个教师都要清醒而神圣地使用好自己的教育权,既不要因为必须尊重未成年人而放任他们,对未成年人的过错行为漠然视之,从而导致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是非观与行为规范;又不能主观情绪化地滥用手中的惩罚权,以至于在恨铁不成钢的心理驱使下导致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发生。任何一种教育手段被用到极致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正确认识教育性惩罚,将使我们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有利于营造学校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每一位学生和每一位教师。教育者不仅要站在高处客观冷静地分析受教育者,更要学会融入受教育者,以自己高尚的人格赢得受教育者的尊重和信任。教师的学识、人格、道德素质无一不在影响着学生,只有“亲其师”,才会“听其言”、“效其行”,让合理的惩罚产生积极的教育效果。 4.提高教育的艺术性,杜绝不良惩罚 在教育性惩罚中,蕴含着教育者对教育目的、教育过程、教育结果的理解和把握,蕴含着教育的艺术性。惩罚不是用辱骂、冷嘲热讽、罚站、罚跪等手段来对付未成年人,让他们“丢人”、“出洋相”,损害其自尊心。教育家陶行知曾经说:“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你别忙着把他们赶跑。”(江苏省陶行知教育思想研究会、南京晓庄师范陶行知研究室:《陶行知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96页)教育者应以尊重未成年人为前提,以师爱为动力,用富于教育艺术性的手段针对不同的时间、场合、错误程度以及违纪者个性特点等,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时间、地点及惩罚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并努力将教育性惩罚的副作用降到最低限度。 综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尽管在目前人们对教育性惩罚还存在某些戒备心理,但它与未成年人保护并不矛盾,教育性惩罚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只要对它的意义有足够清晰的认识和厘定,并能够掌握恰切的教育火候,它就能够切实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保驾护航。 作者:梁涛(山西省青少年研究所副研究员) (该文为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2007>“和谐社会建设与青少年权益保护”征文论文)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办公室供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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