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刊2016年9月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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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主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国务院常务会议 为发展装配式建筑送去“东风” 钢筋混凝土建筑变身 “拼插住宅” 、 整栋房子在工厂流水线上 “生产” ……正在中国快速兴 起的装配式建筑将迎来发展的 “东风” 。 9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分析人 士表示, 在中国经济加快转型的背景下 , 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将提速中国住宅产业化浪潮, 并将 深层次影响百姓的居住理念。 装配式建筑是指把传统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现场作业工作转移到工厂进行, 在工厂加工制作 好建筑用构件和配件(如楼板、 墙板、 楼梯、 阳台等) , 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 通过可靠的连接方 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主要包括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 现代木结构建筑等, 因为采用标准 化设计、 工厂化生产、 装配化施工、 信息化管理、 智能化应用, 是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代表。 记者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了解到, 目前, 装配式建筑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在全国新建建筑 中的比例不足5%。 今年年初发布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 若干意见》提出, 我国要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 无疑为实现我国装配式建筑的未来发展目标指明了路径。 会议决定, 以京津冀、 长三角、 珠三角城市群和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重点, 加快 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 具体配套举措包括: ——适应市场需求, 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 推进集成化设计、 工业化生产、 装配化施 工、 一体化装修, 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品种和规格, 引导企业研发适用技术、 设备和机 具, 提高装配式建材应用比例, 促进建造方式现代化。 ——健全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发包承包、 施工许可、 工程造价、 竣工验收等制度, 实现 工程设计、 部品部件生产、 施工及采购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 强化全过程监管, 确保工程质量安 全。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考核指标, 鼓励各地结合实 际出台规划审批、 基础设施配套、 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 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比 例要求。 “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是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所在,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 道路的根本要求。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刘东卫说, 装配式建筑建造速度快、 成本 低、 能耗低且受气候条件制约小, 不仅能提高建筑质量, 还将提升群众生活品质。 近几年装配式 建筑正在北京、 上海、 浙江等多地加快兴起, 相信在党中央、 国务院的顶层设计和有力政策配套 下 , 装配式建筑将在中国迎来大发展的春天。 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政 策 法 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进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 施意见… ………………………………………………………… (……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的实施意见… ………………………………………………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 发展的实施意见……………………………………………… (……9……)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公布2016年第十五批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结果的函… ………… (…12…)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公布2016年第十六批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结果的函… ………… 封三 会议报道 国务院常务会议为发展装配式建筑送去 “东风”… ………… 封二 技术经济指标 市政道路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 (…14…) 建 筑 市 场 杭州市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6年8月 )……………… (…18…)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6年8月 )… ……… (…20…) 浙江省重大工程决标项目汇总表 (2016年8月 )… …………… (…23…) 2016…年 9 月 月刊 总第 174期 9月25日出版 内部准印证: 浙内准字第 O146 号 主管:…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 设 厅 主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电 话: 88822279、 88835928 传 真: 88902971 网 址: E - mail: zjzjzz@ 编 辑: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地 址: 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 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 邮 编: 310005 印 刷: 浙江建工印刷有限公司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浙江造价信息 1 “浙江造价” 微信二维码 高级顾问: 朱永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成员、 省建筑业管理局局长) 主 编: 张金星 副 主 编: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责任编辑: 蔡临申 执行编辑: 丁 锋、 陈耀坤 编 委: 张金星、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胡建明、 田忠玉、 李浙平、 蔡临申、 蔡立峰、 李江波、 吴 昕、 方 波、 陈 奎、 陈 波、 丁 锋 本刊如遇缺页、 错页、 倒页等质量问题, 请与 本厂联系。 电话: 0571-87321092, 本厂负责 免费调换。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价 格 专 递 价格点评………………………………………………………… (…24…) 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25…) 黑色及有色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耐火、 绝热材料… …………………… (…25…) 管材… …………………………………………………………… (…26…) 管件… …………………………………………………………… (…35…) 洁具及厨卫器具………………………………………………… (…40…) 水暖及通风空调器材… ………………………………………… (…41…) 消防器材………………………………………………………… (…42…)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45…) 灯具、 灯源……………………………………………………… (…46…) 开关、 插座……………………………………………………… (…50…) 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 ………………………………………… (…51…) 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55…) 仿古建筑材料… ………………………………………………… (…59…) 成型构件及加工件 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61…) 加固修缮材料 设备…………………………………………… (…62…) 花岗岩信息价…………………………………………………… (…67…) 过滤器信息价 人防设备及设备信息价……………………… (…68…) 阀门信息价……………………………………………………… (…71…) 法兰及垫片信息价……………………………………………… (…79…) 电线、 电缆信息价… …………………………………………… (…80…) 桥架及隔板信息价……………………………………………… (101) 母线槽及配件信息价…………………………………………… (104) 苗木信息价……………………………………………………… (105) 风机、 水泵设备信息价… ……………………………………… (114) 防火阀、 调节阀、 蝶阀、 止回阀、 送风排烟 (阀) 口、 消声器、 …铝合金风口信息价计算公式… ………………………………… (120) 《浙江造价信息》 A类会员名录… ………………………………封 四 2 浙江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 防涝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6]1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 市管理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 厅: 受强厄尔尼诺影响,今年我国降雨范围大、 强度高、持续时间长,多地发生严重的洪涝灾 害。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 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补齐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不足短板作出重要指 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 指示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尊重规律,统筹规划 各地要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等的相互衔接,切实提高各类规划的科学性、 系统性和可实施性,实现地下空间的统筹协调利 用,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 施,科学确定近期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确定的内涝防治标准,将 城市排水防涝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 设协同推进,坚持自然与人工相结合、地上与地 下相结合,发挥“渗、滞、蓄、净、用、排”的 作用,构建以“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统、 排涝除险系统、超标应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城 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并与城市防洪规划做好衔 接。已编制完成相关规划的城市,要进一步梳理 规划内容,加强协调衔接,及时修订调整;尚未 编制完成相关规划的城市,要按照新要求抓紧编 制。 二、因地制宜,科学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城市地 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 地下空间,充分发挥管廊对降雨的收排、适度调 蓄功能,做到尊重科学、保障安全。依据城市地 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的管廊建设区域,结合 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雨水管道入廊的敷设方式。依据城市排水防涝设 施建设规划需要建设大口径雨水箱涵、管道的区 域,可充分考虑该片区未来发展需求,在不影响 排水通畅和保障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上部 空间敷设适当的管线。 三、创新模式,完善机制 各地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 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严 格落实管线入廊制度,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的主次干路,规划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开挖敷 设管线。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 度,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创 新模式,通过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获取额外收 益,弥补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6日 1行 2行 3行 4行 5行 6行 7行 8行 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行 16行 17行 18行 19行 20行 21行 22行 23行 24行 25行 26行 27行 28行 29行 30行 31行 32行 33行 3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行 39行 40行 41行 42行 43行 政策法规 4 浙江造价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 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 〔2016〕98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 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 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 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省委城市工作会议 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 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以建设“两美”浙江为目 标,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转变城市 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 “五水共治”,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推进工程治 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实现雨水径流由快速排除、 末端集中、收纳治污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自 然净化转变;充分发挥和利用城市水体、绿地、 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城市建筑体等对雨水的渗 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 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升城 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有效削减径流 污染,加快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全面落 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各类规划间的协调与 融合,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实现以水 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生态优先。高效利用雨水资源,将绿色设施 (自然途径)与灰色设施(人工措施)相结合并 优先采用绿色设施,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有 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分区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排污 分区情况,确定不同的径流控制率及相关控制指 标。城市新建城区及新建建筑、道路、公园、水 系、广场等,应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LID)理 念;老城区应结合城市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棚 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和河道整治等逐步实 施。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 件、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自然水文状态)、 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等因素,平原、丘陵、山地、 海滨等不同类型城市应因地施策,结合城市规划 建设、旧城改造,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目标任务。综合采取“渗、滞、蓄、 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 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消纳和利用70%以上的 降雨。2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 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 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 达到上述目标要求;到2030年,设区市和县级市 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 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建设重点 (一)加强城市河流和湖泊整治。城市建设 改造过程中,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技 术要求,合理确定保护与改造方案,严格保护现 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城市自然水体,划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5 定城市蓝线,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要利用城 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 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 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 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 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 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增加水面率,加快贯通 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 水系,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充分考虑河湖水系的 容量,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能力和调蓄 库容。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完善城市 防洪排涝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 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合理确定 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加强城市开发建 设过程中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水土 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控新增人为水土流 失,促进雨水径流源头减排。 (二)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 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 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要考虑绿 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 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设计,在满 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 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 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 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 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 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 域采用透水铺装等,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 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 用雨水资源。 (三)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要规划 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 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 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 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 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 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 引到绿地空间,实现雨水渗、滞、蓄、净后再 排,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尽快完成。城市广 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以及非重型车辆 通道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两侧要逐步规划、建 设配套雨水蓄水设施。城市广场可在地下建设蓄 水池用于绿化灌溉和景观水体补水,改善广场排 水。 (四)促进居住建筑和小区调蓄。新建建筑 和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 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 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自 然渗透空间,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不应低于40%。 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进行 透水性改造。新建建筑和小区要全面推行建筑屋 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 利用设施;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 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 发改造。要结合小区景观水体建设雨水湿地和蓄 水池,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 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 房和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率 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 (五)推进公共建筑项目海绵体建设。机 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馆和商 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推进海 绵体建设,减少非透水性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 的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池、低 洼水塘等。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 筑物,要按照每万平方米建设用地不小于100立方 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综合蓄水设施,有条件的工矿 企业、工业厂区宜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 施。 (六)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海绵体建设。在 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过程中,要结合推进实施 重点中心镇、综合规划建设示范创建镇、美丽乡 村建设示范村等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 镇村。海绵型镇村建设要强调与周围自然生态环 境的有机结合,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的方法提 高镇村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 三、主要举措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2016年10月底 前,设区市和县级市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 编制,并于12月底前完成报批;2017年6月底前, 其他县城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各地在编 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 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 政策法规 6 浙江造价信息 时,要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重要内容,把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已完 成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 时进行修编。在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 然生态空间格局,科学界定城市增长边界,保护 好山、水、田、林、湖自然本底,夯实海绵城市 的生态基础。要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立海绵 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 (二)落实建设管控手段。按照海绵城市专 项规划要求,划定并落实蓝线、绿线,建立和完 善规划管控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刚性 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个环 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 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 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备案机关。要将建筑与小区 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地面、蓝线规定等海绵 城市建设技术措施作为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保持 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三)制定完善标准规范。各地要结合《海 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 建(试行)》和当地实际,开展海绵城市相关专 项课题研究,制定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设 计、施工、验收、养护的标准规范或技术导则, 因地制宜指导建设。 (四)抓好典型示范引领。要有针对性地 选择不同自然条件的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省 级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 绿地、海绵型居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 小城镇等示范建设。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在 市区范围内至少建成1处不少于3平方千米的示范 项目,各县(市)要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 全省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试点城市、示范区 域、示范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 机制,统筹部署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细化落实发 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国土资源、 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 建设厅牵头负责研究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 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水利等部门研 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检测评价方 法,组织修订和完善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 节水型社会、人居环境奖等创建载体标准,将海 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 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督查和绩效考核;省财政 厅要加强资金统筹,通过奖补方式,加强对海绵 城市建设的支持,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利用专项建设 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省气象局要做 好气象业务服务和长年降雨、气温等相关资料的 收集分析。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和参与海绵 城市建设工作。 (二)加大投入支持。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 好国家、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财政补助,整合水环 境整治、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投入 海绵城市建设,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 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三)加强产业扶持。有条件的地区要制 定政策措施鼓励成立海绵城市建设产学研中心, 打造全产业链的海绵城市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 级。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 市投资和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海绵城市建设投 融资体制,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 制。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和引 领导向作用,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 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严格督查考评。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 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省建设厅要牵 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 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海绵城市建设试 点城市和各地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 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强化宣传培训。省级有关部门要联 合组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服务专家队伍,为 各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各地要组织开展专业 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并充 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海 绵城市建设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 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 〔2016〕99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 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 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有序推 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地下综合管 廊)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 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 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总体 布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地点,分重点、分区 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发挥政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基 本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统筹协调。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 和本地区发展阶段、经济能力、实际需求,统筹 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 关系,制定完善建设计划。 创新机制。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 式,创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体制,发挥市 场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 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主要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梯度推 进的要求,有序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16 年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 规划;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 2016-2020年全省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以 上,其中2016年开工建设80公里以上;到2020年建 成150公里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指引》的要 求,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城市道 路交通等相关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发展使用的实 际需求,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建设区域、建设规 模和建设时序,确定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 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专项规划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经技术审查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序实施项目建设。各地要结合地 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同步研究确定近期 建设项目,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库,明 确2016—2020年项目滚动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 划。2016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 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设计建设 地下综合管廊,形成网状布局;老城区要结合旧 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 等,因地制宜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交通流量 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 下综合体等地段,以及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 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 的交叉处等区域或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 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预留地下综合 管廊规划通道。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工 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 监管、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 等制度。要严格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政策法规 8 浙江造价信息 范》(GB50838-2015)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开展工程勘察与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要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要 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强化项目施工现 场管控,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下综合管廊 工程建设工作,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综合 协调监督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督促各方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实施入廊管理。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 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 须入廊,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 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新建管线,违 反规定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 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 批。地方政府要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央 企业和省属企业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 作。完成管线入廊的权属单位,应将入廊管线数 据和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至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 管理机构备案。 (五)强化日常运营管理。各级政府要制 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由地下综合管廊 运营维护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 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入廊管 线的维护要接受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监 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 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 求,实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入廊管线权属 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缴纳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建设和运营维 护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 有偿使用收费政策和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所在 城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价格指导。 (六)创新完善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大力 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 特许经营、购买服务、投资补贴、股权合作等形 式,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 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建设运营;鼓励入 廊管线权属单位入股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 建股份制公司;鼓励施工企业和建材企业入股参 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要设计差别化融 资模式与偿债机制,严格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 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增强投资项目合理稳定 回报能力。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 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 控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成本。 (七)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开 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融资贷款优惠政策以 及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等政策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中长期贷款 支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 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争取在资本金比 例、贷款定价、贷款期限等融资方面给予支持。鼓 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 企业发行企业可续期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专项用 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增强投资、贷款、债 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地下综合 管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 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 作;要加大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监督检 查力度,实施专项督查。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政府要明确地下 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细化落实发展改 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物价、金融 等部门的职责,联动推进各项工作。省建设厅要 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组织指导各地编制地下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规范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行为,做好技术支撑 和服务指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积 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现有专项资金、债券 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强资金统 筹;省财政厅要牵头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财政补贴政策;省物价局要牵头研究制定地下综 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等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各 司其职,共同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下转第12页)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 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 〔2016〕 111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 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 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 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 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 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 经济、 绿色、 美观的建筑方针, 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 以及节能、 节水、 节地、 节材和环保水平, 到2020年, 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 盖,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政府投资工 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 部实施装配式建造。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 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 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 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 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 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 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2016年 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 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 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编制《浙江省建筑产 业现代化 “十三五” 规划》 。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 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 抓紧开展绿色建 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合理确定设区的市、 县(市) 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 径, 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 元, 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 三星级绿色建筑 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 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 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 以及各政策单元的 绿色建筑等级、 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 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 完成后, 经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各设区市应在 2016年底前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 (市) 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生产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 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 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充 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在建筑设计中积极采用装 配式结构技术体系,大力提升勘察设计人员的建 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建筑 设计模数化应用水平,实现设计深度符合工厂化 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推行土建、装修设计 施工一体化和厨卫安装一体化,推广装配式装修 技术和产品,实现内装部品工业化集成建设。发 挥产业联盟作用,完善产业链,大力发展设备制 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 相关产业,集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 品和重点企业。 (三)确保项目建设落地。各地应依据绿 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装配式 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建 设厅备案。各地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 政策法规 10 浙江造价信息 修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 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 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明确要求实施装 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各地发展改 革、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在土 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 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四)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绿色建筑标 准体系,加快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以及BIM相 关技术应用标准的编制工作并适时发布,满足部 品构件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的需要。及时制 定或调整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应用补充计价依 据。充分发挥各级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作用, 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 务。装配式建筑应按《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予 以认定。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新 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 规模应当符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 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规定。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 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主体、周围环境保持协调美 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在平屋面设置 的,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适当围 挡;在坡屋面设置的,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 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藏设置,集热器和光伏板应当与 坡屋面进行一体化设置。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六)推广钢结构建筑。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 集聚优势,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 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积极推进钢 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 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 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 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 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积极推动钢结 构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钢结构 产业集群。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 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变。加快建立钢 结构建筑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和工程计价依据,促进 钢结构产业化和规模化。 (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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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2016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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