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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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实施细则 2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成工商字〔 〕20号 成武县工商局关于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菏泽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成武县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直属局、工商所(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经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总量控制;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透明。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对分管科室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办公室、监察室、财务装备科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严格办公用品采购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理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本单位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装备科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建立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条 财务装备科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务差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本单位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本单位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本单位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本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监察室应当逐步建立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的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 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大件物品,在办理购置手续后,经局长同意后,方可采购。 财务装备科要细化日常办公用品采购预算,实行集中统一采购,择优选择供货商。对确需购置的其它办公用品,科室需填写《购置呈批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交财务装备科按规定采购。 机关报刊、杂志订阅。由财务装备科在年终提出计划,报局长核准后一次性征订。 办公用品领用一律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要充分利用网络办公,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实行双面用纸,减少文件印制用纸。 第三章 公务差旅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十四条 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出差人员有多重交通工具能够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快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办公室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十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能够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对象应安排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能够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配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海参、鲍鱼等高档菜肴和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本单位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十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它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理。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本单位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本单位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务装备科应当会同办公室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本单位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它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展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本单位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本单位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本单位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本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能够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本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晴天白天不开灯。推广节能灯具,出门随手关灯,拒绝“白昼灯”等能耗空放现象;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办公场所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门开窗;热水箱下班后切断电源,杜绝夜间烧、重复烧现象。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经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理。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加强本单位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经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监察室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十一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科室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能够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监察室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它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它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5月19日 抄送:县委,县政府、县纪委。 本局:局领导,各工商所、科室、直属局,存档。 成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19日印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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