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会巨受贿案二审辩护词.docx
《叶会巨受贿案二审辩护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叶会巨受贿案二审辩护词.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叶会巨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分别是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秉志和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良贵,均为叶会巨受贿案中被告人叶会巨的一审辩护人。叶会巨受贿案已由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会巨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赃款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叶会巨不服,已提出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们接受上诉人叶会巨及其亲属的委托,并分别受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和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同意与指派,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担任上诉人叶会巨二审辩护人以后,我们查阅了一审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2、和法律研究,今天又出席了本案二审法庭参与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主要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并兼及二审法庭中检察员的讯问与举证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是: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龙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会巨构成受贿罪并判处刑罚是完全错误的。该判决在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运用原则,强行作出违法悖理的错误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宣告上诉人叶会巨无罪。我们的主要辩护理由如下:一、认定上诉人叶会巨通过陈
3、仕松收受万元贿赂款根本不符合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会巨从1997年年底至1998年国庆节前后,通过陈仕松收受四名提升的干部现金共计万元,并在收款前后对这四名干部的提升表示同意,因而构成受贿。一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是:上诉人叶会巨在一审庭审前的4次供述及一次亲笔供词。一审法院认为,这些供述和供词是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合法收集的,并经历初查、立案、刑拘、逮捕等多个侦查阶段,基本内容一致,具有相对稳定性,可作定案依据。介绍贿赂人陈仕松在其本人案件一审庭审前的3次供述。一审法院认为,不论陈仕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是在庭审中的当庭供述,均可明确两点,即第一,万元贿赂款来源于提升的四名行贿
4、人;第二,陈仕松替四人行贿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叶会巨对此也是明知的。证人蒋良荣、张松干、张传永、吴勤民等四名提升干部的证言。一审法院认为,四名证人的证言证明他们曾将钱交给陈仕松要求帮忙。张松干在侦查阶段的两份证言证明他明确告诉陈仕松向市委领导及乡镇领导请客送礼;张松干当庭关于未让陈仕松向市委领导送礼的证言与其原先证言自相矛盾,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叶会巨关于自己仅与陈仕松存在4笔正常礼尚往来的经济交往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会巨在侦查阶段均未提及该事实经过,陈仕松在侦查阶段供述中和庭审中亦未提及,叶也提供不出相应证据印证,故不予采纳。即,一审判决完全认定了一审时检察院的起诉指控。在本案二审庭
5、审中,检察院亦仍然坚持一审中的起诉指控。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根据上述证据和理由认定上诉人叶会巨收受了陈仕松转交的四名提升干部所送万元贿赂款,并为四名提升的干部谋利,因而构成受贿,其用以支撑这一结论的证据和理由都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主要理由如下:上诉人叶会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供述内容前后截然相反且有其原因,其在初查、立案、侦查等阶段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理由是:1上诉人叶会巨在一审和二审庭审时均已当庭明确指出,他根本没有通过陈仕松收受过蒋良荣等四人的钱。在省纪委向检察院移交案件时,纪委办案人员向叶会巨施压,要他维持在纪委的供述。叶会巨是在纪委与检察院共同参与下,才向检察院被迫供述的;后来他在侦
6、查阶段于2000年3月7日向办案人员要求按事实讲,办案人员当时讲以后提审时再说,后来却没有再提审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曾向办案人员讲过以前系受刑讯逼供所作虚假供述,实则无受贿之事,但办案人员没有记录。从上述辩解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审判决所谓上诉人叶会巨在不同阶段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完全不是事实,而是检察院对叶会巨内容不同的供述不予记录。2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始于立案,在此之前的所谓初查阶段的供述是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而且更明显的错误是:一审判决只提到上诉人叶会巨在立案、刑拘、逮捕阶段的供述,对叶会巨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的供述或辩解却只字不提。而实际上,被告人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四个
7、阶段的供述和辩解是密不可分的,其中尤其以在庭审中经过查证的供述和辩解最为重要。一审判决却断章取义,只说上诉人叶会巨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无视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对以前的供述予以否认,更不去查证事实真象,便武断地认为其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作定案根据,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第42条规定的“所有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运用原则,因而是完全错误的。陈仕松的供述根本不能说明万元是贿赂款,更不能说明叶会巨知道陈仕松在为蒋良荣等四人行贿。陈仕松在2000年5月30日其本人案件的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他根本没有替任何别人送钱或介绍送钱给叶会巨。可见,凭陈仕松的上述供述,连陈仕松帮别
8、人介绍贿赂给叶会巨的事实都不能认定,又怎么能证明万元贿赂款来源于蒋良荣、张松干、张传永、吴勤民等四人呢?更有甚者,一审判决竟然凭所谓陈仕松在向叶会巨贿赂前隐约提到提职之事,便认定叶会巨明知陈仕松是在为四名提升的人行贿,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隐约”能使叶会巨明知吗?凭“隐约”能认定受贿吗?“隐约”与“莫须有”何其相似、相近!凭“隐约”定案能保证法治公正、能服人吗?这种认定理由何其荒唐!这种定案思维何其危险!从这样的思维逻辑出发,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审判决把陈仕松送给叶会巨出国花的钱也认定是为4名干部提升而转送的行贿款了。蒋良荣等四人的证言丝毫不能证明陈仕松帮他们给过叶会巨钱。一审判决中作为定案根
9、据之一的蒋良荣、张松干、张传永、吴勤民四人关于曾交钱给陈仕松,要陈为他们提升帮忙的证言,只能证明他们曾给过陈仕松钱,丝毫不能说明陈仕松曾给过叶会巨钱。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仕松向他们说过把钱送给了叶会巨。一审判决却把他们的证言也作为叶会巨收受他们贿赂的证据。这是明显错误的。特别是证人张松干在一审庭审中当庭陈述,他只是要陈仕松向乡镇领导请客送礼,而没有要他向市委领导请客送礼,更加有力地证明了陈仕松不可能帮张松干送钱给叶会巨。而一审法院居然仅以张松干当庭有利于叶会巨的证言与其原先证言自相矛盾为理由,便对张的当庭陈述不予采纳,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也是毫无道理的,甚至是违法的。至于检察员在二
10、审庭审中又宣读的2000年12月16日张松干在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时所讲“在检察院的证言有一致,以在检察院的所讲的为准”的证言,我们认为要么应以张松干在一审庭审中经质证的证言这准,要么应让张松干再次出庭作证并经质证,而不能以证人在一审庭审后、二审庭审前被检察机关询问时自由选择自己哪一次说法为准。叶会巨与陈仕松的当庭辩解充分说明叶会巨与陈仕松之间只存在礼尚往来的经济关系,而不存在行贿受贿关系。一审判决也承认,上诉人叶会巨在本案一审庭审中辩解,自己仅与陈仕松存在4笔正常的礼尚往来的经济关系,然而,一审判决却以叶会巨在侦查阶段均未提及该事实经过,陈仕松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亦未提及,叶也提供不出相应证据
11、印证为理由,对叶会巨的辩解予以否定。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表现在:叶会巨在侦查阶段没有提及他与陈仕松礼尚往来之事,可以是由于多种原因,比如可能是将注意力集中在澄清他没有通过陈仕松收受过蒋良荣等四人的贿赂之事上,而顾不上说他与陈仕松本人的事;也可能是他说了但办案人员认为不对或与本案无关而不予记录。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均不影响他在庭审中澄清他和陈仕松之间的经济往来。陈仕松在侦查阶段未提及他与叶会巨之间的互送钱物之事,同样可能基于上述原因,也不影响他在庭审中加以澄清。更为重要和关键的在于,陈仕松在其本人案件的一审庭审中,已承认他确实分几次送给过叶会巨约3万元钱,那是他在叶会巨几次出国前送给
12、叶的,而且,叶会巨每次也都购买了不少礼物在回国后送给他。一审判决却说陈仕松在庭审中未提及此事,这是完全违背陈仕松案庭审事实的。同时,上诉人叶会巨在本案一审庭审中,也作了和陈仕松所述内容大致相同的说明,一审判决亦已承认。而陈仕松和叶会巨两人各自作上述说明时,是被分别羁押的,连面都见不上,因而根本不存在串供的可能。两人的陈述和辩解却基本吻合,充分说明他们这种互送钱物的经济往来才是事实真象。在叶会巨和陈仕松已将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加以澄清,并能互相印证后,叶会巨还要提出什么相应证据来对他的陈述加以印证呢?况且,对有关证据的查证清楚应当是控方和法庭的责任,而不是叶会巨本人的责任。可见,一审法院以叶会巨提
13、不出相应的证据印证他关于只和陈仕松有过礼尚往来的经济关系的辩解为理由,而对其辩解加以否定,是毫无道理的,当然也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查证核实的情况下,即将被告人叶会巨的当庭辩解以及陈仕松的当庭辩解、张松干当庭新的证言武断而无理地一概予以否定,一味固守已有大量证据证明是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因而不能成立的叶会巨、陈仕松一审庭审前的供述,认定叶会巨收受万元钱款并对四名干部的提升予以同意,因而构成受贿,明显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44条规定的“必须忠于事实真相” 以及第42条规定的“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14、”的证据运用原则,因而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二、认定上诉人叶会巨收受张叶生2万元贿赂款违法悖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会巨收受张叶生2万元钱款并构成受贿的证据极不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会巨在1998年春节前一天晚上收受张叶生2万元现金并且为张谋取了利益,因而构成受贿,其证据是极不充分的。表现在:有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被当庭推翻。如上诉人叶会巨以前有关收受张叶生2万元钱的供述,已被叶会巨本人以是在刑讯逼供或面临刑讯逼供的压力下作出的,不是事实为理由,当庭明确否认。有的证据已被我们在一审庭审中列举大量证人证言证明其存在的可能性极小。如张叶生关于他在1998年春节前一天晚上以拜年名义,将2万元现金送到叶会
15、巨家中的供述,已被我们用大量事实和证据证明,当时张叶生与叶会巨关系很差,而且在张叶生所称送钱时间之后,叶会巨还积极支持甚至亲自布置查处张叶生,因而该供述极不合理,难以成立。有的证据已被我们通过调查获取的并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新证据所推翻。如钟金梅2000年2月 23日关于间接证明叶会巨在解决张叶生负责的华瑞公司问题上起到过作用的证言,已被一审辩护律师2000年5月21日调查钟金梅本人时所获得的证据否定。有的证据本身没有任何证明效力,如证人吴小勇的证言最多只能证明张叶生1998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去过叶会巨家,根本不能证明张给叶送过钱。因此,上述证据经过一审庭审,其证明力已极小甚至根本不具有证明力。一
16、审法院却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上诉人叶会巨收受张叶生2万元钱款的事实存在并为张叶生谋取了利益,因而构成受贿,明显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定,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运用原则,因而是不能成立的。一审判决否定一审辩护方的辩护理由之说法实属悖法悖理一审判决在分析判断上诉人的辩解和一审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时,其错误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没有任何根据地认为检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可做定案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在一审庭审中,辩护方已提出大量的证据证明控方提出的有关证据不能成立,上诉人叶会巨也在一审中当庭指出他以前的供述系刑讯逼供
17、所致,不是事实。一审法院却根本不去查证,反而不加任何解释便认定检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定案根据。其证据采信之偏颇武断,令人吃惊。违背事实真相,强词夺理。具体表现在:第一,明明叶会巨积极布置查处张叶生的行动在前,张叶生作为“浙江第一贪”暴露在后;一审判决却将因果关系颠倒,一方面承认叶会巨确实态度积极地查处张叶生,另一方面又认为作为 “浙江第一贪”张叶生的案发,惊动全省,影响之大,是谁也帮不上忙的事实,作为市委书记叶会巨的态度,不得不积极明确,从而将叶会巨在查处张叶生案件中的态度和作用加以否定。这是明显违背事实真相的。第二,明明一审辩护方提供大量证人证言证明,叶会巨与张叶生在张叶生所称送
18、款时间之前关系恶劣,在该时间之后还在积极支持和布置查处张叶生,足以说明叶会巨在这种情况下按常理不可能收受张叶生的贿赂款;一审判决却认为,辩护人提供的这些证人证言与本案受贿事实没有关联性。第三,一审辩护律师指出行贿款来源是否合理,是涉及行贿是否真实的关键情节之一,像张叶生这样一个贪婪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完全可以由单位列帐支出的情况下,竟会拿私人的钱去办公家的事,是非常不合常理因而难以令人相信的。一审判决竟然说,不论是公款、私款,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何况款的来源也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丝毫不考虑款的来源的不同会极大地影响到这笔款是否存在。二审中检察员也持相同的观点。一审判决和二审中的检察员在此是偷换概
19、念,将用以说明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歪曲为说明事实性质的证据,是十分错误的。实际上,忽视钱款的来源,正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审法院早已存在先入为主的判案标准,进而就不去审查叶会巨是否可能受了贿这样的问题了,而是不管事实、证据与情况是如何,完全按照起诉指控意见决定,所以一审判决才会根本不考虑行贿款的来源问题。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无视一审辩护方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叶会巨收受张叶生行贿款2万元的可能性极小;叶会巨从未为张叶生谋利;与叶会巨有很大矛盾且有重罪嫌疑在身的张叶生,很有可能是想咬住叶会巨而争取从宽处理这些情况,却一味抓住张叶生不合常理的攀供不放,而坚持认定叶会巨收受张叶生2万元受贿款并为张谋利成立,
20、这既违反常理,又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因此,一审判决对叶会巨收受张叶生2万元贿赂款的认定,根本不能成立。三、认定上诉人叶会巨收受陈瑜5万元贿赂款明显违背事实真相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会巨收受陈瑜5万元贿赂款的证据是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相反,我们提出的证明这5万元是叶会浪的分红款的证据则是充分确实的,而一审判决否定我们提出的证据则是毫无道理的。下面分述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会巨收受陈瑜5万元贿赂款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会巨收受陈瑜于1997年11月1日送到他家的5万元钱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叶会巨 受贿案 二审 辩护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