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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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3年版后增长的部分 (更新至2023年) 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 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合用于工程。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具体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 序号 规范规程名称 类别 备注 一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23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二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三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69-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四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五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六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七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查标准》 JGJ110-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八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23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九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一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二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三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四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五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141-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六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七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八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74-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十九 《建筑地基解决技术规范》 JGJ79-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二十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二十一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查方法标准》 JGJ52-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二十二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二十三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2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二十四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23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二十五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23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二十六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23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二十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23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附件2 强制性条文具体表述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23 强制性条文如下: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用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23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23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拟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规定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减少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规定。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拟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本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沿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导致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限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限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3.0.6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用有效解决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也许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用安全措施。 5.3.1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网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固定于墙体上;钢筋网四周应采用锚筋、插入短筋或拉结筋等与楼板、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钢筋网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 2 面层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7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墙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与原有砌体墙连接;其左右应采用拉结筋等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底部应有基础;板墙上下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至少应每隔1m设立穿过楼板且与竖向钢筋等面积的短筋,短筋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短筋直径的40倍。 2 板墙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13 采用外加固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相应转角处设立,并应根据房屋的设防烈度和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立;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2 外加柱应设立基础,并应设立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当基础埋深与外墙原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3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4 加固后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墙体连接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和相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响系数应取1.0。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重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重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6.3.1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框架柱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 2 墙厚不应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0%。对于B、C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其墙厚和配筋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应规定。 3 增设抗震墙后应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4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构套加固梁时,纵向角钢、扁钢两端应与柱有可靠连接。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采用措施使楼板上下的角钢、扁钢可靠连接;顶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基础锚固。 3 加固后梁、柱截面抗震验算时,角钢、扁钢应作为纵向钢筋、钢缀板应作为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6.3.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 柱套的纵向钢筋碰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并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规定,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3 加固后梁、柱按整体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新增的混凝土 和钢筋的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7.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簸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7.3.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尚应采用措施加强现浇层与原有楼板、墙体的连接。 9.3.1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时,面层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柱两侧面层沿柱高应每隔600mm采用φ6的封闭钢箍拉结。 9.3.5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套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组合壁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柱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同时设立,并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在砖柱(墙垛)周边设立钢筋混凝土套碰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础可靠连接。 2 壁柱或套的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3 壁柱或套加固后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69-2023 3.0.4 处在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4.2.3 对于处在露天环境的清水混凝土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部 位 保护层最小厚度 板、墙、壳 25 梁 35 柱 35 注: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钢筋外边沿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 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23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一下的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涉及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6.2.8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砖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6.2.19 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 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刚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解决。 7.1.2 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是,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固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23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长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成或超过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自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六、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23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长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成或超过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自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查标准》 JGJ110-2023 3.0.2 待饰面砖的预置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复检。 3.0.5 现场粘结的外墙饰面砖工程竣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复检。 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23 5.3.43(1) 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 7.1.7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下井调查,必须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用防护措施。 7.5.6 当需要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份,并保证在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0.1.10 每期观测结束后,应集市解决观测数据。当数据解决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即刻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相应措施: 1 变形量达成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2 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 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 九、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23 1.0.2 本规程合用于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应由混凝土、型钢、纵向钢筋和箍筋组成。 4.2.6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按表4.2.6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抗震构造规定。 注:1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应按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采用;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时,对8度设防烈度,其房屋高度不应超过100m; 3 有框支层的剪力墙结构,除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外.均按一般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取用; 4 设防烈度为8度的丙类建筑,且房屋高度不超过12m的规则的一般民用框架结构(体育馆和影剧院等除外)和类似的工业框架结构,抗震等级采用 三级。 5.4.5 型钢混凝土框架梁中箍筋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的规定;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梁,梁端应设立箍筋加密区,其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满足表5.4.5规定。 6.2.1 型钢混凝土框架柱中箍筋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的规定;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柱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2.1的规定采用。 注:1对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当箍筋最小直径不小于φ10时,其箍筋最大间距可取150mm; 2 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框支柱和一级抗震等级角柱应沿全长加密箍筋,箍筋间距均不应大于100mm。 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23 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实验后,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4.0.5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8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0.6MPa,浸水48h后不得小于0.4MPa;与E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均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10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均不得小于750N/50mm,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存率均不得小于50%。 5.0.11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2.7 现场取样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查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得有负偏差。 6.3.2 无网现浇系统EPS板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6.4.3 有网现浇系统EPS钢丝网架板厚度、每平方米腹丝数量和表面荷载值应通过实验拟定。EPS钢丝网架板构造设计和施工安装应考虑现浇混凝土侧压力影响,抹面层厚度应均匀,钢丝网应完全包覆于抹面层中。 6.5.6 机械固定系统锚栓、预埋金属固定件数量应通过实验拟定,并且每平方米不应小于7个。单个锚栓拔出力和基层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6.5.9 机械固定系统金属固定件、钢筋网片、金属锚栓和承托件应做防锈解决。 十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23 4.1.3 膨胀型锚栓和扩孔型锚栓不得用于受拉、边沿受剪(c<10hef)、拉剪复合受力的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非结构构件的后锚固圈连接。 4.2.4后锚固连接承载力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验算: 无地震作用组合 γAS≤R (4.2.4-1) 有地震作用组合 S≤kR/γRE (4.2.4-2) R=Rk/γR (4.2.4-3) 式中γA——锚固连接重要性系数,对一级、二级的锚固安全等级,分别取1.2、1.1;且γA≥γ0,γ0为被连接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S——锚固连接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计算; R——锚固承载力设计值; Rk——锚固承载力标准值; k——地震作用下锚固承载力减少系数; γRE——锚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锚固承载力分项系数。 4.2.7 未经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后锚固连接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十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23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6.0.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实验,按设计规定的接头等级进行评估。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规定期,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规定,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规定,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十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23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解决。 十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23 1.0.3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干上岗操作。 3.0.5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4.1.3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实验,并经实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实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查与验收时的规定。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实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 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成上述2项规定期,应评估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实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鉴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实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鉴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作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1.8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实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实验可在万能实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实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在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当实验结果,弯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估该批接头弯曲实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鉴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鉴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成0.5mm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十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141-2023 2.0.7 隐蔽工程的风管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3.1.3 1 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中不燃A级或难燃B1级的规定。 4.1.6 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十六、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2023 3.1.3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拟定,用fstk或fptk表达。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fstk或fptk应按表3.1.3采用。 3.1.4 冷轧带肋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或fp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y或f′py应按表3.1.4采用。 6.1.5 钢筋混凝土结构受弯构件中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45ft/fy%两者中的较大值。 注:受弯构件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b′f-b)h′f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十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23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实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合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γ0S≤R (5.1.6-1)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SE≤R/γRE (5.1.6-2) 式中S——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R——构件抗力设计值;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应取不小于1.0;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1.0。 3 挠度应符合下式规定: df≤df,lim (5.1.6-3) 式中df——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或永久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 df,lim——构件挠度限值。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可以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自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6.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f1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2,f2应取0.01N/mm2。 6.2.1 横梁截面重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厚比b0/t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重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重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 钢型材截面重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3.1 立柱截面重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重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3.1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4.1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规定。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9.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立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立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十八、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74-2023 3.0.2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4.2.1 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规定; 6.1.6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 6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所有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6.5.2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期,必须此外采用措施,保证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用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十九、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地基解决技术规范》 JGJ79-2023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解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解决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解决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查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规定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解决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毕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规定。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实验和室内土工实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实验拟定其合用性和解决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立监测点,并采用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4.3强夯解决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查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实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查除应采用单墩载荷实验检查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实验代替单墩载荷实验。 7.4.4振冲解决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查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实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查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实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查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实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查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实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实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解决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实验拟定其合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查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实验和单桩载荷实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查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实验和单桩载荷实验。 13.3.9石灰桩施工时应采用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保证施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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