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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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
2、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3、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
4、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九条 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
5、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产妇的健康情况及
6、产科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二)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三)鼓励阴道分娩,在具备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实施剖宫产;(四)规范应用助产技术,正确使用缩宫素;(五)加强分娩室的规范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六)分娩后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预防产后出血;(七)预防新生儿窒息,对窒息新生儿及时进行复苏;(八)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评估,做好出生缺陷诊断与报告;(九)按照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第十三条 提倡住院分娩。对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住院分娩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家庭接生;无条件的地区
7、,应当由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褥期保健。包括为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为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行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
8、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
10、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
11、)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2、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七)村卫生
13、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
14、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二、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一)孕期保健内容。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
1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1.初诊。(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5
16、)辅助检查。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2.复诊。(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四)确定保健重点。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孕早期】(妊
17、娠12+6周前)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孕中期】(妊娠13-27+6周)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4.特殊辅助检查。(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
18、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妊娠24-28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5.进行保健指导,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有口腔疾病的孕妇,建议到口腔科治疗。6.筛查危险因素,对发现的高危孕妇及高危胎儿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2.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3.特殊辅助检查。(1)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
19、功能、肾功能复查。(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5.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三、分娩期保健分娩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1.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2.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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