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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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模板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也就很有必要在企业当中设立一个法律顾问,以下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周海鸣、胡昌林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同项下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3、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万元人民币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其中律师费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人民中路支行 账号:8333 8017 1710 001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 渝,主任。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指派 乙方指派 律师出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 1.就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或起草甲方针对专门事项的声明、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 3.负责审查甲方与他方的意向书、合同、纪要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标准格式的文件进行必要的审订、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适用; 5.以拟发律师函的方式,协助甲方主张权利或回应他方的权利请求; 6.就甲方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论证,协助甲方构建符合中国和本地法律条件与法制环境的经营模式与运作方式; 7.在需要时,就具体服务事项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法律文书; 8.在需要时参与甲方和他方间的重大商业谈判; 9.根据甲方经营、管理情况,在需要时,就普及性法律知识或针对甲方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以专题讲座、座谈等恰当形式,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0.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帮助甲方处理与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11.协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处理甲方与他方的争议。为保证乙方不过度介入甲方的企业活动,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均以甲方提出具体需要为前提。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及收费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若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 20% 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 律师服务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顾问在乙方所在地办公场所办公; 2.双方提倡以电话、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联络,并尽量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但对重大、复杂等关系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事务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完成服务; 3.法律顾问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9项服务时应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适场所进行。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费。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户名: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乙方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 乙方银行账号: 2321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的,或不适合服务于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 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师没有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八条 保密事项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双方为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时除外。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要求更换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办律师,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2)承办律师违反保密义务,已经或者必然给甲方带来合法利益损失,乙方拒绝采取救济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向承办律师陈述虚假案件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经承办律师指出而拒绝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办律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经承办律师指出而坚持要求的; (3)甲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和迟延支付责任,迟延支付责任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2倍计算。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全部支付义务; (2)在乙方承担前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的,无须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乙方应予退还,但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予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就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均需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修改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有效期限和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提出续展意见,另一方同意的,本合同 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根据需要,双方也可以另行订立新的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通知和联系 1.甲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乙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乙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重庆科技大厦8楼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023-6762 1818 传真:023-6762 1028 联系人: 3.通知义务的履行 甲、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对方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双方向 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文本及收执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双方委托的签约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阐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甲 方: 乙 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签约地址:重庆市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天阳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强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限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 三、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协助草拟甲方不能独立完成的法律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根据甲方要求,协助甲方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提供法律实务培训。 四、乙方义务: 1、乙方指派的律师应尽职尽责、优质及时地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如遇到甲方有紧急法律事务需要处理,而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乙方应委派有相当水平的其他律师代为处理。 2、乙方律师在处理甲方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审慎严密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权益。乙方应就所办业务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于乙方合法性论证和重大法律风险预测不到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律师对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4、乙方在为甲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的利益冲突方和甲方公司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和法律服务。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尽可能提前预约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合同的审查或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事务,一般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顾问律师,以便顾问律师充分审查和论证。 2、甲方在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虚假或不合法的资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对于乙方所做的合法性论证或重大法律风险预测意见及建议,甲方未予采纳的,因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服务费用: 1、甲方支付乙方年顾问费人民币?万元。顾问费分两期支付,每期各?万元。首期款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尾款在合同到期后支付。 2、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3、诉讼、仲裁等其它另行收费事项及具体收费办法按照**省司法厅、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甲方付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因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而使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以 合同期内甲方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及仲裁、诉讼费)为限,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若有意见分歧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天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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