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班组质量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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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奖励标准 1 第三章 处罚条例 1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 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3 第三节 防水工程 4 第四节 钢筋工程 4 第五节 模板工程 5 第六节 混凝土工程 6 第七节 砌体工程 7 第八节 抹灰工程 8 第九节 门窗工程 9 第十节 饰面砖工程 10 第十一节 涂饰工程 11 第十二节 屋面工程 11 第十三节 电气工程 11 第十四节 防雷工程 15 第十五节 给水排水工程 16 第四章 附则 18 可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分公司的质量理念,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手册》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长圳车辆段综合工程6103标段项目《施工组织策划》,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蓝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所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劳务队组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罚款。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在每月“质量检查”活动中,项目质量模块的考评在前1/3的给予相应班组1000元/次的奖励。 第四条 对于严格执法、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 第五条 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由项目质检部认可,并顺利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给予相关的班组、质检员、工长(施工员)1000~5000元/次的奖励,相关的质检员、工长(施工员)300~500元/次的奖励。 第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1000~5000元/次的奖励,相应管理人员500~1000元/次的奖励。 第七条 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给予资料员200~500元/次的奖励。 第八条 劳务队(组)的质检员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报验一次性合格通过连续五次,给予劳务队(组)500~1000元/次的奖励;报验一次性合格通过连续十次,给予劳务队(组)2000~3000元/次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情况及奖励金额由劳务队(组)根据相应情况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处罚条例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劳务队(组)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3000元/月的罚款。 第十一条 劳务队(组)申请进度款前7天内,需到质量部申请对相应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若无质量问题,给予签字,并奖励500~2000元;检查结果若出现质量问题,整改完并复查合格后给予签字,并视情况给予奖励200~1000元;检查结果若出现质量问题,未整改完又需申请进度款的,扣除质量问题相应部位工程量,可给予签字,相应部位工程量无法确认的,对劳务队(组)给予2000~10000元/次的罚款,整改完并复查合格后,劳务队(组)根据相应罚款情况进行申报奖励,质量部根据整改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劳务队(组)不积极配合,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所有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砌块等)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经过样板验收或首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大面积施工,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2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十七条 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需挂牌验收及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劳务队(组)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警告,若报验部位质量较差,给予劳务队(组)500~1000元/次的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劳务队(组)1000~2000元/次的罚款,给予现场责任师100元∕次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给予劳务队(组)2000~5000元/次的罚款,给予现场责任师200元∕次的罚款,并责令劳务队质检员退出现场,劳务队(组)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部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队(组)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技术部及质量部批准,否则对劳务队(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并对有关片区现场责任师给予100~2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二条 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和回复的,给予200~5000元/次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劳务队(组)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下发罚款单后的一个月内,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劳务队(组)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劳务队(组)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劳务队(组)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资料的进行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给予相关人员200元/次的罚款,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指出问题后的一个月内,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20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1000~50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一条 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劳务队(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需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根据偏差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桩机的选择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如图纸没有明确需根据方案执行,如擅自选用桩机,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十五条 管桩施打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标准。静压值达到方案、规范要求后方可停止,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管桩必须焊接桩尖,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管桩的焊缝要饱满,其咬边深度、加强层高度、加强层宽度都要符合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管桩的送桩深度禁止超出图纸、规范要求,否则给予2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承台开挖后,发现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的,必须按照设计变更进行处理,并且桩顶端头板不得拆除,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四十条 单根管桩施打完毕后,需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灌桩端混凝土,如不灌或漏灌,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截桩需用专用机械,按操作规程施工,截桩后的标高必须满足图纸要求,违者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抗拔及非抗拔桩头的处理需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否则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灌注桩使用测绳中间剪断欺骗孔深,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灌注桩使用的泥浆不符合规范,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灌注桩孔低沉渣量过多,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灌注桩钢筋笼质量不合格收到监理通知单,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灌注桩出现钢筋笼不能顺利下放而采取野蛮施工强制下放情况,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灌注桩出现短桩、检测不合格情况,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节 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需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2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条 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给予100~3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00mm,否则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涂膜防水施工时,阳台、入户花园、卫生间沉箱等处周边根部必须用水泥砂浆抹成圆弧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若没达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进行涂膜防水时,防水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如在基层不符合以上要求擅自进行防水施工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折皱、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四节 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需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03G101》、《04G101》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钢筋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且钢筋无损伤、表面无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否则钢筋将责令退场,如劳务队(组)擅自批准钢筋进场并使用的,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施焊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违者不但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要给予一个接头1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作业人员严禁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墙柱主筋跑位超出验收规范罚20元/根。 第六十四条 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20元/处。 第六十五条 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元/处。 第六十六条 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按接头个数罚10元/个;接头焊毕,敲去渣壳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罚40元/个;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罚10~2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罚款。 第六十七条 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结构楼板的板底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的,一经发现罚50元/处;有墙无梁的部位没有按照图纸设置加强筋的,罚100元/处。 第六十九条 梁上的附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根的罚款。 第七十条 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的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五节 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质量需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内支撑架必须连成整体,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模板应平整,不得使用翘曲、烂边的模板,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支撑架严禁与外架连接,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支撑架立杆底部必须加设50mm厚的木板,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根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模板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部,若质检部检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给予30-50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茬处,如有污染给予30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或不按规定施工给予300~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支撑架的顶托自由端长度不得超过方案值(一般为:250mm),否则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模板几何尺寸支错一处拆掉重来。杜绝涨模现象,若有发生均由木工班返工打凿混凝土,偏差15mm以内的罚款50元/处,30mm以外罚200~10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八十条 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20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500元/处。 第八十一条 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偏小,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接点差,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5mm罚20元/处。 第八十三条 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大的罚50元/处。 第八十四条 模板拆除前,必须填写拆模令,经项目工程部、质检部、安全部、技术部、监理、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拆模工作,如擅自拆模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模板关头板不垂直罚5元/条。梁、墙、楼梯间平板内有木屑、树皮等杂物罚30元/处。 第八十六条 严格控制现浇板质量,特别是平整度和模板拼缝,为以后直接在板底打磨、批腻子,刷白。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平方米。 第八十七条 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罚20元/处。 第八十八条 变形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的快易收口网及泡沫板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节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质量需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 混凝土试块漏做,回弹、抽心费用由试验员支付。若不合格由混凝土班组、试验员、工长承担一切费用。 第九十条 混凝土等级必须符合图纸及方案设计要求,违者将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严禁对混凝土进行加水,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承台内有积水,应采取措施将水抽干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遇炎热天气时,必须采取措施让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大于30摄氏度,并且每台班不应少于2次测温,条件允许尽量避开高温段进行浇筑。如不能达到要求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的测试,在混凝土浇筑后,每昼夜不应少于4次,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蜂窝、麻面、漏振、漏筋、孔洞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5mm,超过10mm以外范围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浇筑后的混凝土面标高要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mm,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地下室底板、顶板混凝土面采用原浆压光3道,楼层混凝土面应按要求进行拉毛;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浇筑混凝土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给予5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条 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喷水,若不喷水给予200元/层或200元/施工段的罚款。 第一百〇一条 浇筑混凝土12小时后用薄膜覆盖浇水养护,中午吃饭应换班,若养护不到位导致混凝土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给予500~1000元/层的罚款。 第一百〇二条 混凝土养护时间为7天,有防渗要求和掺外加剂养护时间为14天,如达不到以上要求给予1000元/层的罚款。 第一百〇三条 入户花园、生活阳台、卫生间、厨房间标高低于室内正常标高的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且高低坎要顺直美观,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第一百〇四条 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〇五条 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塔吊预留洞、施工电梯预留洞或分段浇筑位置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要求设置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〇六条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1.2MPa以上就上人作业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节 砌体工程 砌体分项工程需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 第一百〇七条 材料倒运过程中,如发现班组随意抛掷材料导致砖缺棱掉角、断裂的给予10元/块的罚款。 第一百〇八条 砌筑砂浆的试块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不得漏做、补做,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〇九条 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或1.5m,如达不到要求,砖砌体拆掉返工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砌筑之前,应对砖材料浇水湿润,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如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水泥砂浆配合比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混凝土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丁字墙、十字墙、“L”字墙等特殊部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搭砌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构造柱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置,纵向受力钢筋根部和顶部(板底)没有植筋或搭接长度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3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空隙,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砌体内图纸要求放置拉接筋的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漏放钢筋的,给予10元/根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门窗洞口过梁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 现浇过梁的罚款条例按第四节相关条款执行。 2、 预制过梁的几何尺寸和方案要求的偏差值大于10mm以上的,给予30元/米的罚款;过梁钢筋不符合方案要求的,给予50元/米的罚款;过梁混凝土有蜂窝、麻面、平整度差等问题,给予30元/米的罚款。 3、 植筋现浇过梁的钢筋植入深度应满足15d,否则给予50元/根的罚款;植筋后钢筋的自由端和纵向钢筋的搭接、焊接长度需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30元/根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砌体根部没有按照图纸、方案要求砌筑实心砖、浇筑混凝土挡水坎的,给予50元/米的罚款。 第八节 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质量需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中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否则罚500元/立方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抹灰砂浆的试块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不得漏做、补做,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混凝土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抹灰时应提前对基层洒水湿润,若直接抹灰则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应用1:2水泥砂浆(具体配合比见图纸)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墙面平整度、垂直度超出规范的给予50~100元/处的罚款;墙面观感差、掉砂、泛白,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墙面抹灰层采取加强措施时,没有搭接或者搭接长度不足的部位,给予5元/米的罚款;不同材质交接处搭接长度不足的给予10/米的罚款;固定钢网的钉子的规格、间距不满足方案要求,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没有挂网就擅自抹灰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门窗洞口、预留洞口在抹灰后的尺寸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导致门窗无法安装的,给予50~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墙面如出现预留空调洞不圆、线盒不方正等问题,给予20元/个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室内抹灰阴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条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必须用网片进行加强,严禁一遍成活,灰层不可跟得太紧,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高温要及时喷水养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混凝土梁、墙、柱及图纸、方案要求的部位的基层宜采用凿毛毛化或混凝土界面剂处理,也可用1:1水泥砂浆拉毛或喷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喷水养护,确保基层和粉刷层的结合,墙面抹灰前认真做好基层处理和浇水湿润工作,混凝土面的隔离剂及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外墙穿墙螺杆洞漏堵一个给予20元/个的罚款,堵洞眼空鼓给予5元/个的罚款;将杆洞凿成深度约20mm的喇叭状,达不到要求的返工重凿,并给予10元/个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顶棚挂腻子必须弹水平线,基层要修补整并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九节 门窗工程 门窗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应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否则给予5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金属门窗、特种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都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图纸、方案要求,否则给予2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并且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金属门窗的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要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安装要牢固,位置要正确,功能需满足要求。若质量不达标,给予5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门窗框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如不达标给予1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金属门窗在安装后,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如现场擅自使用其它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填嵌方法,将给予2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门窗框周边的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若不达标,给予5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铝合金推拉门窗扇安装完毕后,其开关应力不得大于100N(即10kg),若达不到要求应给予调整,并给予5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根据其偏差程度将给予100~300元/樘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门窗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土建预留洞口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及时通知现场工长、质检员给予协调,不得擅自打凿,否则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门窗玻璃的安装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十节 饰面砖工程 饰面砖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给予使用,并且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饰面砖的粘贴剂必须搅拌均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饰面砖必须粘贴牢固,如发现脱落、空鼓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饰面砖粘贴后,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墙面饰面砖粘贴后的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方正、接缝直线度、接缝高低差、接缝宽度都应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若达不到要求,根据偏差数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墙面突出物、预留洞口周面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美观,禁止用铁钳等工具随意对饰面砖进行,否则给予3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饰面砖接缝(勾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室,宽度和深度应一致。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成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度应正确,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米的罚款。 第十一节 涂饰工程 涂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如发现有问题的部位不得擅自进行涂刷,必须经负责施工的队(组)处理后方可施工,否则将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涂料施工完毕后,墙面应涂饰均匀、粘贴牢固,没有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问题。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十二节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卫生间沉箱、厨房、阳台、生活阳台、空调位、花池的地面抹灰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向地漏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侧壁根部做半径不小于50mm的小圆角,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宜增设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出屋面表层的卫生间排气管、烟道、消防管及消防管支架和空中花园屋面的给水管等根部均做不小于30mm的高台,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温层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找平层平整度及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给予100元~2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屋面瓦施工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发现屋面瓦颜色排列错误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屋面瓦坐铺砂浆不饱满,对钢钉、铜丝进行偷工减料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屋面瓦施工完毕后,未进行成品保护造成破碎的,给予50元/块的罚款;没有将污染处按要求清洁干净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十三节 电气工程 电气工程在整个单位工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结构的美观与后期的装修,结合电气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措施,将在后续工作中按此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电气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管材、线盒及各电气设备进场时,提供材质单,并必须与实际相符,合格证应符合其本身内容要求,当为复印件时,没按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盖章时,给予相关人员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材质单进场后应及时作进场检验,对进场的数量及质量的检验,没有留下检验记录或记录不齐全,进场检验记录内容笼统,没有数据说话,材料报验不及时,影响到下一步施工时,给予劳务队(组)的质检员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塑料线槽须有阻燃标记。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和破损。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堆放场地应搭设架子,防止管材污染,当架子破坏没有修复或管材锈蚀,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管材应分类码放,并应在端头挂管材标识牌,凡没有分类码放、没有标识牌或标识牌模糊甚至错误者,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管材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米,否则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劳务队(组)应指派专人进行后台管理,若发现后台管理混乱,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项加工作业应进行技术交底,对于管材的要求(防腐、套丝、切管等)、加工精度、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应提出严格要求,对于管材加工无交底者,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条 后台进行管材加工时应注意材料节约,应尽量避免大材小用现象,发现材料浪费者,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进户电缆保护套管加工应填写自互检记录,并及时向项目部报验,否则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管连接时套管与被连接管的管径不匹配或电管连接套管割开使用者,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电管切口不平齐,管口有毛刺,管内有铁屑、杂质等,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管路连接时两管口没有对严或对口不在套管中心,套管接头处与被连接管路不顺直,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多根管路进盒(箱)时,排列间距不均匀或垂直度不够,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3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金属管与金属盒间跨地线遗漏或跨接地线规格不符规定者,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跨接线焊接倍数不够或单面焊接,以及跨接线焊接夹渣、咬肉,甚至破坏箱盒,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套管焊接虚焊、漏焊,焊接不严密、饱满,焊后焊渣未清理,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条 管路经过变形、伸缩缝时未经过补偿装置或做法不规范,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管路弯曲半径小于规范要求,弯扁度大于规定值,弯曲处出现褶皱或凹穴,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管路超长或弯头超过规定值没有加设接线盒,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管路进盒(箱)时不到位或超长以及不用锁母固定,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管进盒应加管堵,混凝土浇注前,线盒封堵应严密,牢固,混凝土浇注时应派专人看护,对于看护不到位或管口、线盒封堵不严密而造成管路被封堵,需要在后期进行混凝土剔凿,给予1000元/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垂直向上的,需后期接引的管路应进行长期有效的防护,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落地式配电柜下口预埋管路高低不一、间距不均、垂直度不够者,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灯位预留扁位,成排灯位不在同一条中心线上,给予100元/ 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审图不细造成开关插座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如开关在门后或开关距门框边小于15cm或大于20cm,插座在暖气管上方小于30cm、下方小于20cm、侧边小于10cm者,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强电插座与弱电插座水平间距小于50cm者,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条 标高一致的开关插座同室高差大于3mm或出现负误差者,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〇一条 管路敷设完毕,应及时上报自互检记录,否则,给予劳务队(组)质检人员100元/次的罚款。 第二百〇二条 顶板配管,对于管路敷设较为密集的地方,应在施工前绘制大样图,合理布管,并上报项目部质检人员,严禁出现多根管路交叉重叠造成超高的情况,对于确实不可避免的超高情况应事先与项目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施工方案,以确保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否则,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〇三条 在大模板施工电气箱盒预埋时,应根据测量班施放的墙皮控制线,使接线盒、箱超出墙皮2~5mm,木工合模时,应派专人看护,确保盒箱口紧贴模板,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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