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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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1.定义 1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 5.工程师的权力 5 6.批准不免除责任 6 7.承包人负责设计 6 8.承包范围 7 9.质量标准 7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8 11.检验、测试 9 12.验收与移交 10 13.质量保修期 12 14.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13 15.不可抗力 15 16.合同价 16 17.付款条件与方法 17 18.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 19 19.安全文明施工 20 20.风险承担 20 21.知识产权 21 22.保密 21 23.通知 21 24.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 21 25.违约责任 23 26.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26 27.争议的解决 27 通用条款 1.定义 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 (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 (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 (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 (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维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关资料。 (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 (22)样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 (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 (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5)规范、标准;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或工程报价单。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发包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增加、减少、省略或改变合同范围内下述一项或几项: (1)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与数量; (2)图纸; (3)设备进场、工程施工及竣工的时间与顺序; (4)工程施工基线、位置、尺寸、质量; (5)安装工程的设备规格、品牌、技术参数、生产企业等; (6)工程施工相关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7)承包人需提供的服务。 3.2如果上述变更使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就合同价或工期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对于增加与变更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已约定有计价方法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原有的计价方法调整合同价,合同中没有可以参照的计价方法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另行协商确定计价办法。承包人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变更指令后5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请求权。 3.3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它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3.4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1款、3.3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7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9一方依据3.3、3.5、3.6、3.7、3.8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10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 3.11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12除3.3、3.5、3.6、3.7、3.8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 5.工程师的权力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由现场管理代表在协议书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报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7)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 (8)变更图纸; (9)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 (10)工程的计量签证; (11)工期顺延签证; (12)延长合同工期; (13)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 (14)批准分包、转包。 5.4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批准不免除责任 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与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2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6.3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对另一方违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赔权利的放弃,不意味着对其将来违约所产生的索赔权利的放弃。 7.承包人负责设计 7.1当协议书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 (1)方案图、效果图、施工图、计算书或其它设计文件和资料; (2)使发包人能够操纵、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承包人所设计工程的详细操作与维修手册。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其负责设计的图纸提交发包人审核,图纸提交迟延或不充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图纸经发包人确认或批准后,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变更图纸。 7.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根据发包人修改意见提出新的图纸。 7.4 对于图纸需经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批准的,承包人应负责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图纸报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并获得批准。 7.5由承包人完成并提供给发包人的一切图纸和图纸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除非该著作权是承包人向第三方申请取得的使用许可。 7.6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对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准与认可,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完成的设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设计缺陷,导致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进行赔偿。 8.承包范围 8.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了书面声明,否则,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将包括协议书条款没有特别说明,但在图纸中有所规定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合理包含的一切内容与项目。 8.2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后,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对现场采取的一切整理措施,均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8.3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令承包人完成的零星、辅助工程,也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范围、标准与双方确认时间完成。 8.4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的要求,对设备及安装工程竣工移交后发包人负责管理、控制和维修的人员进行培训。承包人应对其指派的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的正确性负责,并对由于其技术人员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质量标准 9.1协议书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9.2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更改通知、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9.3承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因承包人的疏忽而产生的其它缺陷。 9.4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 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 9.5如因市场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合同规定生产厂家以外的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擅自使用的,视为承包人未将材料、设备向工程师报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6施工过程中,与施工项目内容相关的所有规范条文,无论是否为强制性条款,承包人均需严格遵照执行。 9.7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设计方及质监部门同意后实施的,其节约的工程造价按发包人70% 、承包人30%的比例分成,作为对承包人的奖励。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10.1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外,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 10.2不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需预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和样本)的,都应提供样板。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样板,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10.3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因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来的材料计划,承包人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错误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或未正确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采购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确定。 10.5已到工地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经承包人核对并在送货单上签认后,货款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同期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0.6如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2)数量与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定后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检验、测试 11.1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工程师提出检验申请或将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退出现场。 11.2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有短缺、损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如由于承包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导致设备、材料进场日期或安装工期被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但如果承包人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存在瑕疵,则发包人仍可在发现该瑕疵后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 11.3 如法律或规范要求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或性能测试的,承包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对所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11.4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经检验、测试或经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材料。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11.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6材料、设备检验、测试合格或检验报告的出具,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1.7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属假冒伪劣材料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验收与移交 12.1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的“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最新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 12.2对于大范围施工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先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严格按样板施工( 按照样板的工艺、做法等 ),验收合格的样板作为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实物标准。 12.3施工过程中,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承包人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负责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12.4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要求,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2.5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工程师验收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6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的,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7协议书指定的区段完工,承包人经自检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验收。区段完工质量经验收合格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承包人可据此按协议书的约定将该区段移交给发包人或继续施工。《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所注明的验收合格时间,为承包人该区段完工时间。 12.8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经自检认为整个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并按工程师的要求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7日内,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对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定。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2.10对于必须报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的工程,则工程通过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协议书约定此类报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则此种报验工作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11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则即使工程经发包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被评定为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发包人或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2.12工程竣工验收前3天,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13工程竣工后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3天内(主体工程20天内),承包人必须将其在现场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完毕,并且将全部人员、机械和其它物品撤离现场。如果承包人拒绝退场,发包人在公证机关对现场进行公证后,有权将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施工工具、机械等物品搬离现场,承包人无权阻挠或进行抗辩。如承包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撤离现场的,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14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之日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未移交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接管工程,承包人不得阻碍。 12.15工程竣工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承包人不得设置障碍,阻碍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16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包人应在移交后3天内签发工程移交发包人之证明文件给承包人,若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签发工程移交发包人之证明文件给承包人,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8款、17.9款的执行。 13.质量保修期 13.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约定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 13.2如承包人在协议书中所承诺的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则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13.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发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实际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费用的1.5倍计取,不能套用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计取的,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实际维修方共同确认的费用为准。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差额部分。 13.4在发包人交楼期间(具体的交楼起止期限按发包人要求,交楼期为60天),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派一名负责人及足够的维修人员参加发包人组建的维修大队。维修大队由土建分队、水电分队及装修分队组成,各分队由按照已售户数每50户不少于1人的标准由承包人配备维修人员。承包人须备足人员、维修材料、器具,提供24小时的现场维修服务,在发包人指定地点待命,且在接到维修通知10分钟内承包人必须派人到达现场,接受发包人调配并在30分钟内开始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承包人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13.5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修期按设计使用期限或相关规定执行,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且承担一切费用。 13.6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火灾、漏水、漏电、短路、管道堵塞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质量缺陷,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抢修,相关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费用的支付,按照13.3条规定办理,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13.7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承包人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承包人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13.8因合同解除而导致承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承包人仍应按照原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4.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14.1工期、节点工期及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除非协议书有特殊说明,否则,工期与节点工期应按照日历天数计算,不得扣除其中所包含的任何假期、休息日及各相关专业工程所需的施工时间。在发包人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的情况下,自发包人第一次移交施工场地至发包人最后一次移交施工场地并由承包人施工完毕的期限不得超出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否则视为承包人延误工期。承包人按发包人指令所完成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零星、辅助、临时工程的时间包含在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内。 14.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及时、充分地进行施工准备,以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具备进场施工能力。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满足合同履行需要的人、机、料等组织进场并从速开工,不得延误。 14.3如无相反证据,开工令的签发是现场满足协议书约定的移交标准具备施工条件且发包人已将现场移交给承包人的充分证据。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具体开工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合同工期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办理,不受开工令是否签发或开工令签发日期之影响,承包人应及时进场施工。 14.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需要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承包人的申请中应明确所需的电源电压、总负荷及水源压力、管径。承包人所需的水源、电源,发包人负责接至不远于现场边线以外50米处,具体位置由发包人决定。承包人应负责设置施工用水电的计量表具并报发包人验收,所使用水、电之费用(含分摊总表损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在支付各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自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后的整个线路系统的搭设(含材料)费用及管理义务由承包人负责。 14.5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顺序,分期、分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并依据已有图纸及时安排施工。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即使图纸尚未下发,发包人仍有权通过向承包人下达具体施工指令的方式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如事后正式下发的图纸与发包人的施工指令有出入,则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4.6协议书中规定的节点工期与合同总工期具有同等约束力,承包人未能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指定部位或区段完工、移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4.7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工期要求、地质水文与气象条件、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自身施工能力,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意外,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场地利用方案、人机料保障方案等,以保证合同约定的工期得到遵守。 14.8承包人应认真落实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9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制定的赶工计划。 14.10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可能使工程无法按预定的竣工期限竣工时,则承包人应采取工程师同意或指示的必要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以保障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就采取这些步骤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14.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可能产生无法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正常完工、竣工之情形,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发包人,以防止发包人所受损失的扩大。 14.1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相应顺延工期外,出现以下情况,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的,承包人亦有权根据对合同履行之影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顺延工期: (1) 出现不可抗力; (2)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师没有明确的施工指令; (6)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采购的延误,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 (7)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身的工作延误。 14.13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14.12条所述情况的,承包人应在签证事实发生或施工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放弃可能享有的工期顺延权利,承包人无权事后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14.14承包人依据14.12条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发包人应在7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如确需顺延工期,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的天数为准。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超过7天仍未将审核意见答复承包人的,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之要求。 14.15除发包人给予确认的工期顺延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所处区域发生的下列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1)6级以上的地震; (2)导致现场对外交通中断的洪水; (3)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 (4)战争行动; (5)社会动乱; (6)政府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黑色暴雨信号或红色及以上台风信号等同等程度的自然灾害。 15.2无论如何,因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所导致的障碍、市场供应条件与价格变化、现场气象条件、勘察报告中已有所反映的现场地质与水文状况、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预见到的现场环境限制等,均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15.3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不需承担工期延误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5.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除发包人有相反的书面指示外,承包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5.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6.合同价 16.1合同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16.2如承包人单方提出中途终止合同,或因为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所计算金额的80%确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此种合同价计取办法,并不意味承包人违约责任的任何免除、抵销或减轻。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定金等超出这一数额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并通知承包人之日起10日内将差额返还给发包人。 16.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增加零星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等,承包人有权提出增加合同价的签证申请。 16.4承包人根据16.3款提出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时,应在事件发生后5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合同价的请求权。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签证已被认可。 16.5 在承包人签署合同文件时,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相关条件进行了周详的了解和考查,并已充分掌握了下述因素及其对合同履行成本、费用、税金和时间的影-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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