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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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上海市路弄号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合同,清单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___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_____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____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号: 抬头: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中介方: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第九条(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十条(房屋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确认)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信息交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改变用途或结构)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定价规定)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2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义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民事纠纷规定)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徇私作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例外规定)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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