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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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立招标投标合同条件 工程建立招标投标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依照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它们的涵义: (a)(1)“业主”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假如已经指定,那么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视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投标等咨询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__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依照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受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 (7)“纯熟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展监视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人员。 (8)“非纯熟工人”指的是持一般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展施工作业的人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标准”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标准及依照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标准,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标准。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依照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材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材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好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依照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场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2)“接收证书”指依照48款发出的证书。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依照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施行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存金”指依照60.4款由业主保存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依照合同规定将建立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1)“费用”指不管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治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说明单数方式的词也能够代表复数,依照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方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称) 第二部分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能够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以下(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依照以下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获得业主明确的 (1)依照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以下情况除外: (i)假如发生特别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受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施行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情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监理工程师应依照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假如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工程总费用的15%,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联部是能够预知的及除外的。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6)批准严重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妨碍原设计的根本功能或才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埋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2.3款规定可能给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监理工程师受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给予他本人的任何职责和权力受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能够随时收回其受权。任何这种受权或收回其受权均应以书面方式,同时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受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依照这一受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妨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假如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调知有疑咨询,其能够向监理工程师询咨询,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能够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出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方式,但假如由于某种缘故,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方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不管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一样的意思。 还规定,假如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方式的回绝,这一指南针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依照2.4款任何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c)决定价值,或(d)采取其他可能妨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监理工程师应依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要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款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第三部分 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收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马上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依照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本人、其代理人、其效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忽略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效劳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忽略负责。 承包人在以下事项方面无需征得如此的同意: (a)提供劳务(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置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展的工作或其提供的物资、材料、设备或效劳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完毕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完毕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合同文件 5.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中文件用英语/中文拟定,假如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那么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中的那种语言是英语/中文,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监理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发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件; (e)技术标准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标准。 (2)参考材料中包括的技术标准。 (f)图纸的合成材料(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 (g)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h)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 图纸、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图纸应由监理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的,那么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标准及其他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文件。 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依照合同提供的图纸、标准及其他文件返还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标准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一样质量的材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应图纸、标准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本人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受权的任何其别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的打乱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打算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假如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细致费用的增加,那么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及承包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6.5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假如监理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图纸、标准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内。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展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共受其约束。 7.2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以下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展审查并表示满意所必需的图纸、标准、计算书及其他材料; (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业主能操作、维修、撤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水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被第48款移交。 7.3 批准不妨碍责任 监理工程师据7.2款规定进展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依照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展设计(假如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应依照合同规定或依照合同合理推论,提供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不管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视、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平安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标准或对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标准不负责任。假如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 制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批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觉的工程设计或技术标准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9.1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由业主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对对其进展修正)。 10.1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为适当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用银行保函格式,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开具,数额加投标书附录的规定。当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该银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后。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同约如保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依照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在依照62.1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如保退还给承包人。 10.3 依照履约担保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11.1 现场调查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依照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获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材料。承包人而对这些材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四周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以下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本钱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构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同时,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获得有关诸如下述可能对其投标有妨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材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检查和调查的根底上的。 11.2 数据材料的获取 依照第11.1款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数据材料应认为将包括(假如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材料,业主提供这些数据材料的查阅地点为_______(地址名称)。 查阅这些数据材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材料的复制(印)件。 12.1 反控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已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依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设备及效劳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假如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历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假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历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监理工程师应决定: (a)依照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款中、同时将上述决定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监理工程师详细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3.1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展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到达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恪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不管这些事项在合同中与否写明。承包人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1 应提交的施工打算 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后的28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两份工程施工打算以征求其同意,工程施工打算的格式和细节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不管何时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还应以书面方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纳的方法和安排的总说明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供参考。 14.2 施工打算的修订 承包人应每三个月对施工打算进展一次修订,其中包括(a)已制定的每月可能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b)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假如监理工程师随时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获得批准的最新进度打算不符合时,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打算,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14.3 须提交的现金流淌估算表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详细的季度现金流淌估算表,此现金流淌估算应为承包人依照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对现金流淌估算表进展一次修订。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打算以及提供总说明和现金流淌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依照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 承包人的监视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视。承包人或其受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能够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展该工程的监视。该受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依照第2款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假如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5.2 承包人代表的语言才能 假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代表对英语/中文的运用均不纯熟,那么承包人至少应安排一名称职的翻译随时留在工地现场,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监理人员应会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或承包人应随时在工地现场保持足够数量的称职的译员,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16.1 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业中技术纯熟。经历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适当监视的领班和工长以及(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纯熟技工,半纯熟技工及一般工。 16.2 当地的雇员 依照当地规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雇用当地劳务。 16.3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辞退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工地的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从速被交换。 17.1 放样 承包人应负责: (a)依照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展精确放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假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本人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到达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依照第52款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精确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细心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使用的基准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他物件。 18.1 钻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假如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程工程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那么监理工程师应依照第51款规定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19.1 平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平安,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及(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别人员的平安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本人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以及守卫设备,及(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四周的环境,防止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 业主的责任假如业主依照第31款规定,需使用本人的工人在工地上进展作业,关于这些作业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平安,及(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损害。 依照31款,假如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平安和防止损害。 20.1 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到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但: (a)假如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如今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依照第49款规定完成。 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假如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了20.4款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缘故造成了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人应以其本人的费用弥补此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到达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展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20.3 因业主风险导致报失或损害 款中规定的期间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假如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弥补损失和损坏,监理工程师应依照52款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造成了损失和损害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 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1)战争,敌对行动(不管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或有毒放射物迸发或核原料迸发及造成迸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分包人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和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截了当的妨碍),而一个有经历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预见到,或(2)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 (i)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防止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 (d)合理地加以防备。 21.1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20款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以下各项进展保险: (a)以全部重置本钱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展保险; (b)以这种重置本钱追加15%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渣土的费用;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东西,保险的金额要足够在现场上重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项保险费,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的保险收据核实支付。 21.2 保险范围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a)从工地上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依照不同情况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发出了移交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缘故引起的损失及损坏,及(b)由承包人负责的: (1)由于保修期开场之前的缘故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2)承包人在其依照49款和50款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21.3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任何未保险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依照20款规定的责任承担。 21.4 除外责任 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20.4款a(1)到(4)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2.1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以下事宜的损失和对其赔偿: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可能产生的或引起的对(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赔偿费、费用、诉讼费等所有有关的除22.2款规定的特别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22.2 例外情况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b)业主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的权力。 (c)依照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不可防止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对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损害或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缘故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这一点应予公平合理地考虑。 22.3 业主的保障 业生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23.1 第三方保险业主财产 承包人应不限于22款规定的他的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展人身伤亡(第24款规定除外)保险及财产(工程除外)损失或损害保险。 但第22.2款(a)、(b)和(c)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3.2 最低保险金额 第三方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用录中规定的数额,仅关于投保的事故次数不限。 24.1 工人的事故及伤残 业主不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别人员的损害及其补偿负有责任,除非损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业主不承担(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损害及补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费用与其他开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展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关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员,假如分包人已经对上述雇员进展了保险,使业主依照保险单得到补偿,那么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1 保险证明及条款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依照合同要求的保险投保证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场7天前,或(b)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 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一般条款一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的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事先经业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及经业主批准的保险条款生效。 25.2 保险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依照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依照要求向业主提交有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25.3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方法 假如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将使或保证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的保险金,及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处扣回。 25.4 恪守保险单的条件 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照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款。 26.1 恪守法律、规章 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恪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公布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点法规,及(b)其财产或权利遭到或可能遭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妨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遭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分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业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打算、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依照22.3款规定,给承包人补偿。 27.1 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开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构造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址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别人员挪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觉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假如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a)任何依照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及(b)应参加到合同价的一笔款额,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28.1 专利权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预备采纳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进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予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进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28.2 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假如有的话)。 29.1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别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予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费用及其他开支。 30.1 防止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遭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中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防止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致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30.2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道路上的为运输承包人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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