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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诉状.docx

  • 上传人:asd****19
  • 文档编号:6813191
  • 上传时间: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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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解除 房屋 租赁 合同 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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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欢迎参考阅读。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一   原告: ,性别: , 年 月出生,籍贯: ,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 , , 年 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 年 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 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 ),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总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 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 年 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二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30.6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电费共计8933.4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2020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2020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20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8933.4元,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5月26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三   原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号。   诉讼请求:   1、终止原告、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搬离上海市xx路xx号门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违约金29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0月9日,原告将上海市xx路xx号门面房租给被告使用,当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人民币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第9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将系争房屋租给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转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从事广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浓,且经常销毁废旧油墨,纸张,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安全。   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口头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将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解除协议决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钥匙,拒绝搬走。原告无奈,只得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闸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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