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样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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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样本3篇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经具有代表权的代表签字,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签字前,合同双方应互相提供证明签字人资格或代理资格的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合同才能合法成立。以下是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样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样本一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 签约第一方:AC公司,该公司系中国公司,在中国________注册(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第二方:BD公司,系美国公司,在美国______________注册(以下简称“乙方”) 兹证明 鉴于甲方在中国生产和销售__________产品; 鉴于乙方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以下称“许可产品”),拥有许可产品的美国专利(以下称“专利”)和________号注册商标; 鉴于甲乙双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成立共同所有的公司(以下称“合营公司”),从事生产、销售和开发许可产品,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为此,鉴于本协议所述的前提与约定,特此立约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明确规定,下列短语具有以下意思: 1.“合营企业”,系指根据本协议建立的公司。 2.“许可产品”,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专利”,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标”,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建立合营企业 1.甲方和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立合营企业。 2.合营企业称为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5.合营企业的组建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范 1.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扩大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知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合营企业生产________________(许可产品)。生产能力为每年______________。合营企业将努力提高许可产品,改善管理,以适应国际竞争。 3.合营企业尽可能开发许可产品的新品,以满足国内外市场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 资本结构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其中甲、乙方各出资50%。 2.甲方出资: (1)厂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产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资企业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出资: (1)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先进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业产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业产权的技术资料包括影印本的专利证书和注册商标证书,有效期说明,技术特点,实际价值,价格计算依据等。 4.合营企业各方必须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付其出资。迟交必须交纳利息或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甲、乙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和其政府批准,该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专利许可 1.乙方同意向合营企业转让下列独家许可: (1)专利独占许可,依据本协议的专利许可协议,用乙方专利生产、使用和销售许可产品。 (2)商标独占许可,依据本协议的商标许可协议,用乙方商标销售许可产品。 (3)专有技术独占许可,根据本协议的技术援助协议,用乙方专有技术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 2.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的同时,将全面贯彻执行上述三个协议:专利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和技术援助协议。 第六条 产品销售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销售许可产品。 2.通过乙方世界销售系统销售的产品的初期销售量为总产量的________%。同时,甲方将协助合营企业通过中国的外贸公司出口许可产品。 3.许可产品也可以在中国市场出售。 4.合营企业所需购买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配套件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首先在中国购买。当然,也可使用自己的外汇直接从世界市场购进。 第七条 董事会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主要事宜。 2.董事会由____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__________名(包括董事长)由甲方指定;____________名(包括副董事长)由乙方指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若双方同意,任期可以延长。 3.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2/3)。若董事不能出席会议,应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代表他投票。 若在任期内,因死亡、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能履行职责者,双方同意充分合作,并由因其指定的董事死亡、退休或其他原因造成空位的一方予以便换。 4.对于下列问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和解散合营企业; (3)增加或转让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4)合营企业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其他问题的决定,以出席会议董事人数的简单多数票作出。 第八条 管理 1.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1人,副经理2人,任期4年。总经理由甲方指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由双方各指定1人,协助总经理工作。 3.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劳动管理 1.合营企业的中方专家、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由甲方招聘;合营企业的外方专家由乙方招聘。 2.合营企业的专家、职员或工人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由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决定。 第十条 财务与会计 1.协议双方充分认识到,为了他们自己的合营企业的最大利益,必须尽一切可能增加生产。因此,双方同意合营企业应保留足够的收曾,用于扩大生产和其他需要,如奖金和福利基金。合营企业的年留用资金比率由董事会决定。 2.合营企业雇用合格的财务人员和审计员,设立会计账目,合营各方可随时查看。 3.合营企业的财政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合营企业的净收入,在扣除储备金、奖金和企业发展资金以后,根据各方出资在注册资本中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税费 1.合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纳税。 2.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 3.合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缴纳或减免关税。 第十二条 合营期限 1.合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2.若双方同意延期,合营企业必须在期满前6个月向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第十三条 解散与清算 董事会宣布解散合营企业,必须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并成立清算委员会。 合营企业解散和清算的一切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 第十四条 保险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五条 仲裁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分歧与争议,若董事会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的同意,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火灾、洪水、爆炸、风暴、事故和战争等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履能协议,不构成违约或索赔之缘由。 2.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发电报后____________天内提交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供双方据以友好合理地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通知 一切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地址如下: AC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D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营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但改变地址的通知以通知收到日为准。时间按通知方所在的时区计算。 第十九条 唯一协议 本协议是当事人的唯一协议,并取代当事人双方以前明确表示和暗示方式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承诺。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形式、效期、解释和履行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文字 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在产生分歧时,以中文本为准。 兹证明,双方委派各自代表,在以上开首语中书面的日期签署盖章。本协议一式二份。 AC公司:(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BD公司:(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样本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甲方:中国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乙方: 国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 。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也可为 人民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土地使用权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注: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其中外方应以可自由兑换币种现汇出资;若注册资本币种为外币的,中方投资可表述为等值于若干外币的人民币。)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 期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其余注册资本应在 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 (注: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分别由_______方委派。董事任期为 年,经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修改合营公司合同; 2、解散合营公司; 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5、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由 产生。(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投资者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营公司合同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注: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注:可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注:合营各方也可结合实际,依法对上述事项在合同中作细化表述。)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并由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一合营方有权依法申请终止合营。(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合营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公司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合营各方同意在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第四十九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的,均以后者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合营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样本三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三章 合资公司各方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成立 第五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七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八章 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 第九章 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一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十四章 合营公司的期限和终止 第十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章 保险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章 语言 第二十二章 其他条款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_________,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义外: 关联公司是指: (1)就甲方而言:从事建设业务的甲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就乙方而言: (i)从事建设业务的乙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 (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 适用法律:指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中国政府机关颁布颁发的任何适用的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规章、条例或任何规定、公告、指令或任何执照、同意、许可、授权、特许权或其他批准。 审批和登记机构:指一切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的具有适当审批和注册级别的负责颁发有关授权和/或办理有关登记的主管的中国政府机关。 联系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该方控制、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处控制指 (i)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和 (ii)有权推选该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数董事,视情况而定,且该等权利的行使无须经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股权:指各方持有或拥有的所有认缴的且已全额缴清的股权或作为向合营公司资本出资的对价而发行的其他形式的权益。 欧元或EUR:指欧洲货币联盟的法定货币。 不可抗力:指第59.1条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作相应的解释。 合营公司: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股权式合资经营公司。 合资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合资法实施细则:指1983年9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营业执照日:指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颁发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前终止)发出的要求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和解散合营公司的书面通知。 中国政府机关:指中国政府,或中国或中国任何政治分区内的任何立法机关、部委、部门,或任何性质的司法机关、行政或军事机构(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国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组织、公众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 RMB或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体系:指_________用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体系。 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第二条 释义 (1)本合同中,除非出现不同的意图,否则,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a)每次提及的资产均包括财产、收入和权利; (b)月指自公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于下一公历月与前述某一日数字相同一日的期间,但若该期间结束的有关公历月没有与前一公历月的某一日数字相同的一日,则该期间应截止于其结束的那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c)日即指公历日; (d)任何条、段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某一条、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e)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亦包括经允许的对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所做的不时修改或补充;及 (f)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若上下文要求,词语使用的单数形式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3)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 第三章 合资公司各方 第三条 合营合同各方 本合同各方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在中国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邮编: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中国。 _________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依据_________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邮编: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_________国。 第四条 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1)该方系为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根据其向另一方提供的、且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其各自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确认其正式成立、权力和授权的正式文件中所述的其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具有全权经营其业务; (2)该方具有全部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 (3)该方为获准签署本合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经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之后,本合同依据其条款的规定产生该方的有效权利和可对抗该方且可执行的义务。 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该方须赔偿另一方。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成立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成立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资法、合资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同意在中国_________市建立一个股权式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营公司)。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商标仍然是乙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仅在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的情况下根据附件二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_____________商标仍然是甲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根据一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第七条 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适用法律。 合营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享有合法权利及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组织形式 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和合资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合营公司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责任仅以其各自根据本合同第六章的规定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包括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所决定的此后任何增资中各方的出资额。 第五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九条 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 各方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在于根据各方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在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领域取得富有竞争力的市场地位,以便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盈利,使合营公司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 生产规模 合营公司在最初_________年里的生产规模预计达到_________元人民币。 上述数字仅是预计。该预计将由合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投资总额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美元,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一(71%)。 在这笔数额中: 甲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 乙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七(67%)。 第十四条 各方的出资 14.1 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甲方:以相当于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人民币现金出资。甲方现金出资时人民币和美元之间所用的汇率应为甲方的银行转帐之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买卖中间价来计算。 乙方:以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现金出资。 14.2 在符合下面第14.3条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根据下列日程分期并根据上面第14.1条的规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15%)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十八(18)个月之内全部付清; 14.3 各方同意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当在下列所有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或由各方书面放弃之后才能进行: (1)由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本合同以及各方为合营公司成立和运营而准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审批和登记机构全部批准;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2)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商标许可协议和作为附件三的技术许可协议已经被合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一致正式批准,其形式见附件; (3)各方在上面第四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自作出之日起一直真实、准确。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上述每一个文件和批准应当符合各方已经决定的形式和实质。 如果上述任何前提条件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仍不能得以满足,而且如果各方未能以书面同意: (i)放弃该未能得以满足的前提条件,或 (ii)在取决于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条件的最后期限延长另外三(3)个月,则任何一方应有权通过向其他方送达一份终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其他方 (i)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或 (ii)向其他方提出索赔,且应当适用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 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的变更 15.1 各方实际缴付的每次出资均须由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收到满意的验资报告后,须向各方颁发由董事长签字的出资证明,以证明各方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验资报告的费用均由合营公司承担。 15.2 在得到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可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各方有权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认缴或缴纳注册资本的增资,但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15.3 合营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并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内容和条件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额外融资 16.1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即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以下简称债务融资),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须通过各方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股东贷款(以下称为股东贷款)和/或金融机构贷款筹措。 16.2 各方在此同意,为了筹措债务融资资金,合营公司可能需要以其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下称担保)。 16.3 除按上述规定以合营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外,各方确认如果金融机构要求合营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则应当根据各方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16.4 若董事会确认合营公司在债务融资之外还需要额外融资,董事会须根据第30.2条通过决议批准注册资本增资并须向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各方依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的股权比例认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 16.5 一经获得全部所需的授权和完成全部所需的备案和登记,各方须立即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他方提供注册资本增资项下的资金。 如果一方未能就金融机构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或未能根据上述第16.4条和第16.5条规定认缴注册资本增资,则另一方应有权提供未能提供方的担保和/或对资本增资出资,而未能提供方的股权须相应减少。 第十七条 股权的转让 17.1 只有经董事会事先批准后,一方方可有权就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置质押或义务(下称质押)。 17.2 在不影响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转移或交付(下称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下称待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以及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批准。任何向第三方的转让须遵守第17.3条至第17.8条的规定。 17.3 若任何一方(转让方)有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方须将其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称非转让方)和董事会(转让通知)。转让通知须包括以下信息:欲受让方(受让方)的全称和地址,受让方的章程及其经正式审计的前三(3)年的资产负债表;建议价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与转让有关的内容和条件;受让方不可撤销地书面保证遵守本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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