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保健工作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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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办 法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 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 第九条 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产妇的健康情况及产科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二)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三)鼓励阴道分娩,在具备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实施剖宫产;(四)规范应用助产技术,正确使用缩宫素;(五)加强分娩室的规范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六)分娩后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预防产后出血;(七)预防新生儿窒息,对窒息新生儿及时进行复苏;(八)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评估,做好出生缺陷诊断与报告;(九)按照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第十三条 提倡住院分娩。对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住院分娩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家庭接生;无条件的地区,应当由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褥期保健。包括为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为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 范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等。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服务 工工 作作 职职 责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四、依法许可的家庭接生员四、依法许可的家庭接生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 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 责,实行统一管理。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 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 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 ,监督,监督 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 关制度,定期进行关制度,定期进行 质量检查与评价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 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 法行为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 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 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 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 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 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 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 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 审工作。审工作。(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 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 ,制定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教材。,制定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教材。(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 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 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并向 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 健服务。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产检、访视、高危管理。系统保健服务。产检、访视、高危管理。(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定,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定,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四)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例会和业务培训,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例会和业务培训,并指导工作。并指导工作。(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负责辖区孕产、负责辖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12周前建册、周前建册、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管理。构进行高危管理。2、收集辖区妇女妊娠、婴儿出、收集辖区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上级汇报。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上级汇报。3、按时参加、按时参加例会及培训。例会及培训。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健服务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一、孕前保健一、孕前保健 二、孕期保健二、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应做到早诊,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应做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尽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的筛查与诊断。症,尽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的筛查与诊断。(一)孕期保健内容(一)孕期保健内容 健康教育健康教育 、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基本检查:保证母婴安全基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基本检查: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二)孕期检查次数(二)孕期检查次数 至少五次至少五次 早期早期1次次 中期中期2次次 晚期晚期2次,发现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次,发现异常情况酌情增加(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接受孕期检查时机)(接受孕期检查时机)1、初诊、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并建册,纳入系统管理)确定妊娠和孕周,并建册,纳入系统管理(2)询问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生育史、避孕)询问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史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史(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4)早期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进行阴道)早期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5)辅助检查)辅助检查 基本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基本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抗原、梅毒、艾滋病检测。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抗原、梅毒、艾滋病检测。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淋菌、心电图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淋菌、心电图等。等。2、复诊、复诊(1)询问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询问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压、宫高、胎心胎位等)(3)辅助检查(血、尿常规),根据病情)辅助检查(血、尿常规),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项目。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项目。(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四)确定各期保健要点(四)确定各期保健要点 孕早期(妊娠孕早期(妊娠12+6周前)周前)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保健指导、保健指导 孕检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孕检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 、心理、卫生、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心理、卫生、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 高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高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 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进行、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进行 专案管理,对合并症和并发症孕妇要及时专案管理,对合并症和并发症孕妇要及时 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会诊,评估是否适于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会诊,评估是否适于 继续妊娠。继续妊娠。孕中期(妊娠孕中期(妊娠1327+6周)周)1、按初诊和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按初诊和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2、了解胎动时间,绘制妊娠图。、了解胎动时间,绘制妊娠图。3、筛查严重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筛查严重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断的孕妇应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4、特殊辅助检查、特殊辅助检查(1)基本项目:妊娠)基本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周超声筛查胎儿严重畸形。严重畸形。(2)建议项目:妊娠)建议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唐氏周知情选择唐氏筛查;妊娠筛查;妊娠24-28周糖尿病筛查。周糖尿病筛查。5、保健指导、保健指导: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筛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适当运告知产筛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适当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口腔保健。动,预防及纠正贫血。口腔保健。6、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及高危儿、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及高危儿应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必要时转应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必要时转诊。诊。孕晚期(妊娠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周及以后)1、按初诊和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按初诊和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2、建议项目:、建议项目: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骨盆测量、预测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3、特殊辅助检查、特殊辅助检查(1)基本项目:复查肝肾功能)基本项目:复查肝肾功能(2)建议项目:妊娠)建议项目:妊娠36周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等。周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等。4、保健指导、保健指导 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5、发现高危应专案管理,治疗合并症和并发症,必要时、发现高危应专案管理,治疗合并症和并发症,必要时转诊。转诊。分娩期保健分娩期保健 对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加强产对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加强产妇和婴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晚期并发症,妇和婴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晚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1、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生育史,进行全面体格、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生育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检查。2、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况。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况。3、辅助检查、辅助检查(1)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2)基本项目:血尿常规、凝血功能。孕期未检测血型、)基本项目:血尿常规、凝血功能。孕期未检测血型、肝肾功能、乙肝抗原、梅毒者,应进行相应检查。肝肾功能、乙肝抗原、梅毒者,应进行相应检查。(3)建议项目)建议项目:艾滋病、根据病情适当增加其他项目。艾滋病、根据病情适当增加其他项目。4、快速评估孕产妇健康状况、胎儿发育及宫内安、快速评估孕产妇健康状况、胎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筛查有无合并症和并发症,胎儿窘迫;判危情况;筛查有无合并症和并发症,胎儿窘迫;判定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因素;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定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因素;接诊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职责和服务能力,判定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根据职责和服务能力,判定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及时决定是否转诊。救,及时决定是否转诊。5、及早识别和诊治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及早识别和诊治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产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必要时转诊产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必要时转诊或会诊。或会诊。(二)进行保健指导(二)进行保健指导 1、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2、鼓励阴道自然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鼓励阴道自然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三)对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程监护(三)对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程监护 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 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条件的应及时转诊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条件的应及时转诊(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用。)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用。(3)正确掌握剖宫产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正确掌握剖宫产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降低剖宫产率。降低剖宫产率。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积极预防产后出血(1)对有危险因素,应做好预防,必要时及早转诊。)对有危险因素,应做好预防,必要时及早转诊。(2)胎儿娩出后应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胎儿娩出后应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 ,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4)产妇需在分娩室观察)产妇需在分娩室观察2小时,专人监测生命体小时,专人监测生命体 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5)发生产后出血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积极处)发生产后出血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积极处 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无能力应及时会诊或转诊。无能力应及时会诊或转诊。3、积极预防产褥感染、积极预防产褥感染(1)助产过程必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外)助产过程必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外 阴、手、手臂的消毒。阴、手、手臂的消毒。(2)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 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4、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1)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 并及时处理。并及时处理。(2)胎头娩出后及时处理呼吸道。)胎头娩出后及时处理呼吸道。(3)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及时复苏。)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及时复苏。(4)助产人员及新生儿医生,均应熟练掌握复)助产人员及新生儿医生,均应熟练掌握复 苏技术,每次助产须有苏技术,每次助产须有1名经过培训的人员名经过培训的人员 在场。在场。(5)复苏器械应完备,处于功能状态。)复苏器械应完备,处于功能状态。5、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1)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规范实施助产指征。(2)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修补。(3)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处理。四、产褥期保健四、产褥期保健(一)住院期间(一)住院期间 1、产妇保健、产妇保健(1)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观察)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观察24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小时,及时发现产后 出血出血(2)加强对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加强对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3)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 导,注意产妇心理健康。导,注意产妇心理健康。(4)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 、营养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营养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 孕指导孕指导 (5)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对有合并症及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对有合并症及 并发症者,应转交产妇驻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并发症者,应转交产妇驻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 施高危管理。施高危管理。2、新生儿保健、新生儿保健(1)新生儿出生一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新生儿出生一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早开奶。(2)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告。(3)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转入有)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和治疗。(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5)出院时进行全面评估,对有高危因素着,应)出院时进行全面评估,对有高危因素着,应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二)产后访视(二)产后访视 产后产后37天、天、14、28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次,次,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就医。1、产妇访视、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 治过程。治过程。(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 情况。情况。(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 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4)提供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保健指)提供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保健指 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 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2.新生儿访视(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计划免疫等保健指导。(三)产后(三)产后42天健康检查。天健康检查。1、产妇、产妇(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 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3)对孕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进行相)对孕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进行相 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 方法等指导。方法等指导。2.婴儿 (1)了解婴儿基本情况。(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 ,如发现出生缺陷,应做好登记、报 告与管理。(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 查和处理。(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等方面的 指导。高危妊娠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随访。(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转上级医疗(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做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保健机构做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按上级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随访。按上级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随访。(四)危重孕产妇转诊之前,转诊机构应与接诊医疗(四)危重孕产妇转诊之前,转诊机构应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处理,指派具备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料。(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应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做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局反馈至转诊单位。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以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要求逐级上报。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 制制 ,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二、省级行政部门按照二、省级行政部门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和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的内容,结合工作的内容,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确定实际,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确定 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 进进 行行1次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地市县级卫次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地市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 期工作质量进行期工作质量进行1次全面检查。次全面检查。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控制工作。(一)定期深入医疗保健机构现场考察、查阅登记(一)定期深入医疗保健机构现场考察、查阅登记、对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对孕产期保健工、对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技术服务、信息收集等进行全面的质量作的管理、技术服务、信息收集等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控制。(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的孕产期保健服(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以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相务相关管理制度,以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相关制度包括关制度包括: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危重症抢救制度、孕产妇评审和围产儿死亡制度、危重症抢救制度、孕产妇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产后访视制度、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等。评审制度、产后访视制度、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等。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孕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技术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技术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按月、季进行。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按月、季进行自查。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自查。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检查。从事孕产期保健人员应定期参加技的质量检查。从事孕产期保健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培训与考核。术培训与考核。六、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六、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儿死亡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评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评审。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信息管理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健工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充分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地区孕集质量。充分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地区孕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孕产期保健工作重点。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孕产期保健工作重点。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管辖区域的需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管辖区域的需 求,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求,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各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四、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四、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手册、产前检查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期保健手册、产前检查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随访登记、分娩登记、转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随访登记、分娩登记、转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死亡登记、统计报表等孕产期保健工作相登记、死亡登记、统计报表等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的原始登记。各种登记要规范、准确、齐全。关的原始登记。各种登记要规范、准确、齐全。发生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发生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的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审核,按照要求机构内的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报相应表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同级妇填报相应表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幼保健机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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