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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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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 合同 铁路 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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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   ┃被保险人                                 ┃   ┠───────────┬──────┬──┬────────┬──────┨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   ┠───────────┼──────┼──┼────────┼──────┨   ┃           │      │  │        │      ┃   ┠─────────┬─┴──────┼──┴────────┼────┬─┨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 ┃   ┃具)       │        │           │地点  │ ┃   ┠─────────┼────────┼─────┬─────┴────┴─┨   ┃运输路线     │自  经  到 │转载地点 │            ┃   ┠─────────┴────────┴─────┴────────────┨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    附加险费率 ‰ ┃   ┠──────────────────────────┬──────────┨   ┃                          │投保单位签章    ┃   ┃                          │     年 月 日┃   ┗━━━━━━━━━━━━━━━━━━━━━━━━━━┷━━━━━━━━━━┛   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  │目的地  ┃   ┠─────┼──────┼───┼────┼───┼─────┼─────┨   ┃     │      │   │    │   │     │     ┃   ┠─────┴──────┴───┴────┼───┴─────┴─────┨   ┃                     │运输方式           ┃   ┃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   ┠─────────────────────┤               ┃   ┃                     ├───────────────┨   ┃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                     │               ┃   ┗━━━━━━━━━━━━━━━━━━━━━┷━━━━━━━━━━━━━━━┛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   年  月  日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2) | 返回目录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   件数   提单或通知单号次   保险金额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具)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   赔款偿付地点   运输路线   自 经  到   转载地点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    附加险费率 ‰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目的地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运 输 方 式   火车 船舶   备 注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档次表   (元/保险金额每千元)   直达运输   联运   水运   陆 运   江河   沿海   火车   201吨以上船舶   200吨以下船舶   3001吨以上船舶   201吨—3000吨船舶   200吨以下船舶   基本险   一类货物   省内   0.30   0.50   0.50   1.00   1.50   0.20   省外   0.60   0.80   0.80   1.50   2.50   0.40   综合险   二类货物   1    2   1   2    5   4   按第一种主要运输具确定费率并另加5‰   三类货物   3   4   3   4   7   2   四类货物   5   6   5   6   10   4   五类货物   7   8   7   8   12   6   六类货物   10   12   10   12   15   8   七类货物   12   14   12   14   18   16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3) | 返回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 | 返回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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