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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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对借款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上,借款人的循环借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余额。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项: 5.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利率为 %。 5.1.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为 %。 5.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调/下调) 百分点,利率为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 计息和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采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1.3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 6.4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开户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七条 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计划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内,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 项: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8.2.1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2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3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4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贷款人要求每 个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减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9.15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每 个月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作任何提款,合同即行终止。 12.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2.3.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 12.3.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 12.3.5 连续 (月/季)或累计 (月/季)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6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 14.2 14.3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5.5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借款的提款条件、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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